奶牛场两病检测法律法规(牛场疫病监测有哪些规定)其他
1.牛场疫病监测有哪些规定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由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牛饲养场应积极予以配合。
(1) 牛饲养场常规监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结核病、布 鲁氏菌病。 (2) 不应检出的疫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 病,一旦检出,应立即上报上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封锁,采取紧 急防疫措施。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 病进行监测。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 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反 馈到牛饲养场。
2.奶牛场疫病如何进行监测
奶牛场疫病监测的方法:①奶牛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②奶牛场常规监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口蹄疫、蓝舌病、炭疽、牛白血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同时需注意监测我国已扑灭的疫病和外来病的传人,如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等。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③母牛在干乳前15天作隐性乳腺炎检验,在干乳时用有效的抗菌制剂封闭治疗。
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疫病控制和扑灭奶牛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①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②确诊发生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时,奶牛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时,除了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牛的亲代和子代;发生炭疽时,只扑杀病牛;发生蓝舌病、牛白血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牛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牛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按GB/T16569进行。
(3)记录每群奶牛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奶牛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
3.黑龙江垦区标准化奶牛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黑龙江垦区标准化奶牛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本规范以黑龙江垦区规模奶牛场为对象,提出标准化奶牛场建设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以指导垦区规模奶牛场标准化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垦区奶牛养殖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
一、必备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场址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2.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3.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4.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5.应用TMR饲喂技术及DHI测定技术。6.饲养规模及生产水平:奶牛存栏50头以上,泌乳牛年均单产6000千克以上。
二、奶牛场建设(一)选址与布局1.场址选择(1)奶牛场应选择在地势高燥、向阳避风、无工业和其它畜牧场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任何传染病的地方。奶牛场距村镇工厂500m以上,场址远离主要交通道路200m以上。
远离屠宰、加工和工矿企业,特别是化工类企业。(2)奶牛场水源要充足,应设专门排水系统,以便及时排除雨、雪水和奶牛场污水,避免将污水冲入管理区和生产区内。
水质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3)奶牛场电力供应方便,交通便利得,有硬化路面直通到场。
2.场区规划(1)奶牛场分设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病畜管理区和粪污处理区。生活管理区设在奶牛场上风和地势较高地段,并依次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病畜管理区和粪污处理区。
场区与外环境隔离,在饲养区人员、车辆入口处设消毒池和防疫设施。(2)奶牛场净道与污道完全分开,净道位于上风向处,污道位于下风向处。
(3)粪污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下风向,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300m卫生间距。(4)奶牛场排污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5)生活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兽医防疫及育种有关的建筑物,与生产区严格分开并距离50m以上。(6)生产区设在下风向位置,大门口设门卫传达室、人员消毒室和更衣室以及车辆消毒池。
(7)病牛区便于隔离,单独通道,便于消毒,便于污物处理。(8)辅助生产区包括草料库、青贮窖、饲料加工车间并有防鼠、防火设施。
(二)设施与设备1.牛舍墙壁与屋顶坚固结实、抗震、防水防火,保温隔热,抵抗雨雪、强风且便于牛舍通风。奶牛场犊牛舍、育成牛舍、泌乳牛舍、干奶牛舍、隔离舍完全分开并分群饲养。
牛只站立位置冬季温度保持在-5℃以上,夏季高温季节保持在30℃以下,窗户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应不大于1?12,牛舍建筑面积6m2/头以上。运动场面积每头不低于25m2。
有遮阳棚。2.挤奶厅挤奶厅布局方便操作和卫生管理,有与奶牛存栏量相配套的挤奶机械。
在挤奶台旁设有机房、牛奶制冷间、热水供应系统、更衣室、卫生间及办公室。挤奶位数量充足,每次挤奶不超过3h,有待挤区,宽度大于挤奶厅。
储奶室有储奶罐和冷却设备,挤奶2h内冷却到4°C以下。输奶管存放良好无存水、收奶区排水良好,地面硬化处理。
(三)环保要求1.粪污处理设置专门贮粪场所,贮粪场要有防渗漏和防溢流措施并有防雨棚。奶牛场废弃物处理整体状态良好,粪污处理设施齐全,运转正常,能满足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奶牛场废弃物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2.病死牛无害化处理病死牛处理要有相应记录。
病死牛采取深埋或焚烧的方式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规定。三、生产管理(一)技术指标泌乳牛年均单产大于6000kg。
乳蛋白率大于2.95%,乳脂率大于3.2%。体细胞数小于75万/ml。
菌落总数小于50万/ml。(二)管理制度1、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及产品质量的负责机构和人员。
2、建立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3、建立各生产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4、建立饲料、兽药、疫苗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
5、建立卫生防疫制度。6、建立对病死牛的治疗、隔离、处理制度。
7、建立粪便、污水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8、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有身体健康证明。
(三)管理档案1、养殖档案根据农业部制定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养殖档案,内容包括:(1)畜禽养殖场平面图。(2)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3)系谱记录。(4)生产性能测定记录。
(5)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6)消毒记录。
(7)免疫记录。(8)诊疗记录。
(9)防疫监测记录。(1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2、生产报表(1)牛群结构计划表。(2)牛群周转计划表。
(3)产奶计划表。(4)饲料计划表。
(5)繁殖计划表。(6)劳力计划表。
(7)财务预算表。(8)奶牛场的年度工作计划表。
(四)挤奶管理完全使用机器挤奶,输奶管道化并有挤奶卫生操作制度。挤奶厅干净整洁无积粪,挤奶区、贮奶室墙面与地面做防水防滑处理。
挤奶前后两次。
4.怎么控制和扑灭奶牛场疫病
当发生奶牛烈性传染病疫情时,奶牛场(户)应立即向当地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疫情不得超过12小时。
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 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 点、疫区实行封锁,受威胁区必须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奶牛,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扑杀、销 毁或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 得拒绝。
同时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消毒防 疫工作。 疫点出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配备消毒设施;疫区内的奶牛 和牛奶不得运出奶场,不能销售;奶牛场的工作人员、出人的车辆 及有关物品必须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性措施。
奶牛场(户)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紧急防治措施扑灭 疫点、疫区的疫情后,对该病进行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奶牛病例,方可提出解除封锁的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确认后,报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同时报上级人 民政府备案。
5.动物监督所对规模养殖场有哪些要求
一、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以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对规模养殖场实施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
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与养殖场签订动物防疫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发放告知书,明确场方的职责和义务。
要建立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与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公示制度,在每个规模养殖场的显要位置悬挂责任公示牌,公示养殖场名称、养殖场责任人姓名、场方的职责义务及联系电话、县及乡镇监管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疫申报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牌应该全县统一样式。
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督巡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确保监管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必要时提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二、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的检疫监管(一)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养殖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率。要将检疫监管的关口前移,明确养殖场出栏销售、调运动物前,必须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销售、运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督促养殖场出栏销售、调运动物时严格按照规定申报检疫。
要建立养殖场检疫出栏情况明细表,准确掌握养殖场的产地检疫申报情况,通过养殖场的检疫申报有关数据与日常监管统计中掌握的养殖场畜禽饲养、出栏销售等数据作比对,发现未进行检疫申报的,及时督促整改,甚至立案查处。要积极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沟通,将养殖场检疫申报数据作为养殖场诚信经营、获得国家扶持项目补贴的重要评定依据。
(二)严格跨省调运活动物的产地检疫。依照农业部和自治区的规定,跨省调运动物在检疫申报时,对需要进行疫病实验室检测的,要认真核查货主提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实施现场检疫时,要认真核查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记录、畜禽标识佩戴、健康检查、强制免疫、疫病检测等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严格出证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三)严格执行调出动物的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养殖场的主体责任。凡是养殖场销售、调运动物的,必须认真核实动物防疫、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兽药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在检疫申报单上如实填写有关项目,相关签名必须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刻制有单位印章的要加盖养殖场印章,否则,不予受理其动物检疫申报。
三、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一)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渔牧发〔2011〕42号)的要求,严格实施审查和发证。
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使规模养殖场做到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并具有必要的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畜禽隔离圈舍等设施设备,完善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防疫制度,提高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奶牛场“两病”检测净化的监管。
重点督促奶牛场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的检测和净化工作。经检测发现阳性的奶牛,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奶牛场新引进奶牛的,要严格进行隔离观察和“两病”检疫,符合规定的方可混群饲养。对未进行“两病”检测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养殖场淘汰奶牛,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检测,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检疫申报和出具检疫证明。(三)严格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
各县在实施养殖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中,要切实按照我所下发的《广西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指南》(桂动监〔2015〕10号)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对有关动物养殖、隔离等场所的防疫条件认真进行现场审核,严格按程序规范实施审批工作。切实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做好引进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工作记录等工作。
加强检查和宣传,督促养殖场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的申报工作,凡发现违法跨省调进乳用种用动物以及胚胎、种蛋、精液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兽药等投入品规范使用管理。
要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审查兽药等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等材料;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对兽药使用记录,要增加标注休药期执行情况、兽用处方药使用等项目内容;严禁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 (五)加强养殖场畜禽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的管理。
各地要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督促指导养殖场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领用记录为抓手,通过检查养殖档案及时动态了解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兽药使用、畜禽标识。
6.奶牛场卫生防疫制度是怎样的
(1) 牛群保健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职工进人生产区要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人场;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2) 发现疫病,严格按照兽医防疫规定,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封锁、毁尸、上报等规定。 (3) 场内不得任意解剖死畜,需要剖检应征得防疫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进行,并做好剖前、剖后的消毒工作。
(4) 凡新购人牛只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疫卫生卡片,并隔离观察20 ~ 30天,无病方能合群饲养。 (5) 场地每季度、牛舍每月进行一次大消毒,所用消毒剂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以及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消毒方法可采用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等。消毒范围包括养殖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
(6)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强制免疫病种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定期预防接种,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必须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 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养狗,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8) 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污水、粪尿、死亡牛只及产品要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9)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动物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测及净化。
(10)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使用兽药, 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和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禁止使用禁用于泌乳期动物的兽药种类。 (11) 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及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和用药记录。
预防、治疗奶牛疾病的用药要有兽医处方,并保留备查。
7.谁有奶牛场卫生防疫制度,参考一下
卫生防疫制度仅供参考 1.预防为主,严格消毒 牛场应建围墙或防疫沟,门口应设消毒池(常年保持2%~4%氢氧化钠溶液等消毒药)、消毒间。
员工的工作服、胶鞋要保持清洁,不能穿出场外;车辆、行人不可随意进入场内;生产区不准解剖尸体,不准养狗、猪及其他畜禽,定期消灭蚊蝇。全场每年最少大消毒2次,于春、秋季进行;兽医器械、输精器械应按规定彻底消毒;尸体、胎衣应深埋;粪便集中堆放,经生物热消毒。
2.定期检疫,预防接种 结核病检疫每年2次,于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进行;布氏杆菌病的血液试管凝集试验,每年进行1~2次。若发生流产,对流产胎儿的胃液及肝、脾组织应做细菌学培养,查清病原。
炭疽芽胞苗,每年接种1次,于12月份至翌年2月间进行。有的牛场为了预防布氏杆菌病,对5~6月龄犊牛,进行布氏杆菌19号菌苗(或猪型2号菌苗、羊型5号菌苗)口服或皮下注射。
注射应坚持“三严、二准、一不漏”。即: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制度、严格消毒、严格登记;接种疫苗量要准、注射部位要准;不漏掉一头牛。
3.定期驱虫,加强管护 每年春、秋季节各进行1次疥癣等体表寄生虫的检查,6~9月份,焦虫病流行区要定期检查并做好灭蜱工作,10月份对牛群进行1次肝片吸虫等的预防驱虫工作,春季对犊牛群进行球虫的普查和驱虫工作。严格控制牛只出入,已外售牛,一律不再回场;凡外购牛,必须进行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的检疫和隔离观察。
确定为阴性者,方可入场。猪、羊、鸡等,严禁进入牛场。
8.有关奶牛场的管理制度
奶牛场的操作规范是牧场生产正规化的重要保证,是达到生产程序化、工作制度的主要约束形式,是落实安全生产和科学饲养管理的具体措施。各种规范要结合奶牛场的实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来综合形成制度。对于制度中的难点和热点,要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在制定规范时,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由少到多,由简到繁,并随生产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
奶牛场的主要操作规程有:
(1)泌乳牛饲养工的操作规程。包括饲喂方式;用具清洁处理方法;干乳方法;干乳牛的饲养;奶牛活动区的清理;奶牛的调教和刨刷。
(2)后备牛饲养工的操作规程。包括犊牛的护理;哺喂乳汁、补饲、断奶;育成牛的饲喂管理;牛舍的清扫和日常管理措施。
(3)产房饲养工的操作规程。包括干乳牛的饲养及产前产后护理;新生牛的饲养;产房消毒;犊牛的接生及护理;哺喂初乳及常乳的方法,牛房清扫,牛床垫料的添加等。
(4)挤奶工的操作规程。包括异常奶的鉴定及处理;挤奶的全部操作及清洗;一般乳腺的处理;挤奶机简单故障的排除。
(5)饲料工的操作规程。其中应含饲料加工的要求;饲料初步质检;分发、运送饲料的办法;饲料保管、交接、使用的方法。
(6)防疫卫生的操作规程。包括消毒液的选定、配制;外来人员、牛舍及场内的消毒方法;死亡牛的处理、患流行病牛及传染病牛的处理;有疫情时的消毒。
(7)机修工的操作规程。场内电器、机器及其他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安全防护的实施及改进。
对各项操作内容要根据本场劳动生产力、条件、设备和生产计划要求等制定,并配备相应的表格记载。为保证这些规程的实施,要建立汇报、检查、监督、处罚等制度,以促使各项工作操作到位。
9.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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