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律法规执行基准(国家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准地价多少年要设定一次)其他

好律师 2023-06-24 21:10

1.国家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准地价多少年要设定一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

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动作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

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主要有哪些

党内法规分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主要包括: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 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3.法律法规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9】527号

【颁布时间】2009-9-27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出现了松懈苗头,部分路段特别是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反弹明显。今年5月,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个别治超执法人员以罚代管、目测认定超限超载等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此后黑龙江和天津又连续发生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压垮桥梁的重大事故,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及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

(三)……

(四)执行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

在国家颁布新的超限认定标准之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有关规定。其中,对已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辆,每侧为单轮胎的单轴最大限值按10000千克计算;每侧为单轮胎且并装轴的,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对此类车辆实施计重收费时,也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认定。对已列入公告且符合GB1589的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辆,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超限认定标准;对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纠正并酌情处罚;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其悬浮轴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积极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推行违法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指导一线治超执法工作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实施对应处罚,实现治超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同时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办发〔2005〕30号、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工作效力。

…………

您说的应该是这个标准把,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4.2017年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规条例全国法律法规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5.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如何划分的,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2.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5.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6.执行法律的基础是

1、执行根据法定原则。有人认为,强制执行必须有生效的按法律文书,是依法执行的最基本要求,固然十分重要,但对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修改和适用似乎并无普遍的指导意义,能否定格于基本原则的地位值得商榷。

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原则。民事强制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然而在实务中,仅凭强制方法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之后债务人若仍不自动履行债务的,法院则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可否认强制执行过程中,说服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但说服教育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而已,并非执行之必经程序。因此有人认为,将此原则定格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理由。

3、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又称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4、迅速及时原则。迅速及时是对执行工作在效率方面的要求,其实质是一种效率原则,而效率原则是一切司法行为和其他公务行为均应遵循的原则,并非是对执行工作的特殊要求。执行工作的高度复杂性也决定了许许多多的执行案件不可能都做到迅速及时的结案,迅速及时在执行工作中仅是执行人员具体把握在心中的一杆“天平”。因此有人认为,本原则作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尚不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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