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规划法律法规(仓库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杭州律师网 2023-06-24 07:43

1.仓库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消防法》

延伸:

仓库防火要求:

一、仓库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就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根据仓库的使用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等,从源头上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灾害的发展。

二、仓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习消防法规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2.物流仓库的法律规定追加50分哪位大哥给我介绍一下关于仓库的法律规

都不知道你问什么。

是租赁还是什么,签的是什么合约?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否在储物到仓位时成立? 2003年5月,一电器公司与一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由储运公司为电器公司存储电视机等电器产品,时间为1年,保管费为5万元。 合同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合同订立后,储运公司即清理了其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单位提出的货物保管请求。6月,储运公司突然接到电器公司的通知,称其原定需要保管的电视机,因供货商没有供货而不能交付保管,另有其他电器产品已经租到了仓位,不再需要储运公司保管了。

储运公司遂起诉,要求电器公司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电器公司称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货物,则合同尚未成立,储运公司的要求于法无据。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是否成立,这就涉及仓储合同的性质问题,即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指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为成立。因此,存货方将货物交仓储方存储就是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所以又称为仓储保管合同。

3.码头仓储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4.仓储业备案适用条款

仓储业备案适用的法规条款,现在还没有生效的法规条款可以引用,商务部制的《仓储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查到生效或实施时间,基备案的条款只能作为参考借鉴依据。

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仓储经营行为,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保障仓储活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粮油仓储活动以及在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场)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仓储经营活动,是指提供仓库租赁服务或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提供货物存储、融资监管、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仓储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办法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存储货物及进行相关作业的场所,包括库房、储罐、货场、堆场等。 第三条 从事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仓储业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仓储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仓储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资质认证、企业评价和诚信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仓储经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应用先进设施和技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执行仓库建设、仓储作业、仓储服务和仓储安全等方面的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自建或租用的仓库及相关设施;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与其业务需求相符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税仓储等相关业务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货主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证物品在储存期间的安全,保证物品不灭失、不短少、不损坏,保证存储物品的账实相符、信息传输准确。

第十一条 提供仓库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约定仓库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出质人、质权人签订专门的质押监管协议; (二)出具真实、唯一的仓单; (三)严格执行仓单填发、审核、背书、替换、注销与存档的相关制度。

质押融资监管活动可以在自有仓库内进行,也可以在出质人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内进行。 第十三条 仓储经营企业注册后30日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

本办法实施之前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备案汇总表上报商务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除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外,还须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专项业务备案(专项业务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商务部组织实施仓储设施与仓储经营企业运营统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仓储行业统计。

第十五条 仓储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仓储经营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即开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货主企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生效。 附件:1.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表 2.备案汇总表 3.质押融资监管业务专项备案表。

5.物流法律法规的介绍

内容简介《物流法律法规》是“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规划教材”之一。本书从当前我国物流业现状出发,结合中等职业教育注重实践和技能的特点,遵循“根植实践,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国内外物流操作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物流活动中涉及的合同、与物流过程密切关联的货物买卖过程、物流过程中直接包括的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口岸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本书适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的教材和物流培训机构用书,也可作为企业相关专业人员的参考书。

6.仓储管理的规章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一、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作业规定及奖惩制度,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日常作业行为,通过奖惩的措施起到激励和考核人员的作用。

二、范围 仓库工作人员三、职责 仓库管理员负责物料的收料、报检、入库、发料、退料、储存、防护工作; 仓库协调员负责物料装卸、搬运、包装等工作; 采购部和仓管部共同负责废弃物品处理工作; 仓管部对物料的检验和不良品处置方式的确定;四、验收及保管 1 物资的验收入库仓库管理制度 1.1 物资到公司后库管员依据清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使用部门或请购人员及检验人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1.2 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库管员及时填写入库单,经使用人、货管科主管签字后,库管员、财务科各持一联做帐,采购人员持一联做请款报销凭证。

1.3 库管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a) 未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的采购。

b) 与合同计划或请购单不相符的采购物资。 c) 与要求不符合的采购物资。

1.4 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库的物资,库管员要到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补填"入库单"。 2 物资保管仓库管理制度 2.1 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a)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2 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2.3 库存信息及时呈报。

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物资的领发仓库管理制度 3.1 库管员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领发,若领料单上主管或总经理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3.2 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制度原则。 3.3 领料人员所需物资无库存,库管员应及时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写请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交采购人员及时采购。

3.4 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3.5 以旧换新的物资一律交旧领新;领用的各种工具均要上工具卡,并由领用人和总经理签字。

4 物资退库仓库管理制度 4.1 由于生产计划更改引起领用的物资剩余时,应及时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4.2 废品物资退库,库管员根据"废品损失报告单"进行查验后,入库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五、规定 1 仓储管理规定 1.1 物料收货及入库 1.1.1 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收货确认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1.1.2 采购将“送货”给到仓库后,仓库人员需要将货物放到仓库内部,不允许放在仓库外,尤其不能隔夜放在仓库外,下班后必须将货物检查放在仓库内部。

1.1.3 收货时需要求采购人员给到“送货单”,没有时需要追查,直到拿到单据为止,并填写入库单。仓库人员负追查和保管单据的责任。

1.1.4 所有产品入库确认必须仓库人员和采购共同确认。新产品尤其需要共同确认。

新产品需要仔细核对物料的产品描述,以避免出错。 1.1.5 仓库与采购共同确认入库单物料数量时,如发现如送货总单上的数量不符,应找相应采购签字确认,由采购联络处理数量问题。

1.1.6 物料摆放需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物料,不得在规划的区域外摆放物料,特殊情况需要在2小时内进行整理归位。 1.1.7 原则上当天收货的物料需要当天处理完毕。

不测试的当天安排点数,进行“入库单”入库信息的统计,点数入库。 1.1.8 生产技术部测试借料必须登记借料数量及规格产品名称、且需要注明该物料是采购的最近入库物料还是库存物料,以便后续确认累计入库数量。

测试检验完成后归还仓库需要点数确认,且需要将良品和不良品进行区分放在指定区域。 1.1.9 仓库入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一个入库单入库物料进行数量确认,即是确认登帐入库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是否相符,不符合的需要追查原因到底和解决完成。

(有借料的需要见到产品借用单据,测试坏的需要补单且不能登帐入库,如登帐入库需要开“退货厂通知单”扣除等同入库数量)。 1.1.10 入库物料需要摆放至指定储位。

1.1.11 “收货确认单”需要按流程要求先给仓库入库人员确认登记再给到仓库主管签字后才能给到采购。 1.2 物料出库(出库领料) 1.2.1 需严格按照“物料领用表”来发物料,并填写“出库单”“借用单”进行作业。

1.2.2 包装组给到的出库单无特殊原因当天必须全部完成取货、包装。 1.2.3 取货时注意不要堆积过高损坏产品。

取完货后将推车放在出货组指定位置。 1.2.4 “出库单”发完货后需要及时将物料给到使用部门,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1.2.5 内部领料需要部门主管签字,部门经理签字方可发货。 1.3 工具借用 1.3.1需严格按照“工具领用表”来发工具,并填写 “借用单”进行作业。

1.3.2 “借用单”上特别需要注明工具产品名称及规格,以便于后续识别进行工具入库作业。 1.4 工具归还 1.4.1 已办理归还的可以装订存档,未归还的不予装订,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追查,直到归还工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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