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989年国家颁布的《标准化法》和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是目前我国制定各项标准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又针对各行业及其 产品管理的特殊性做了例外的规定。《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确立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配套的 标准体系,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 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 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确立了相关行业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管理 部门统一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2.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逐步由零散要求走向系统规定,由宏观原则走向具体操 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的重要目标。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也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规 定。 此外,《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 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对农产品质量安 全相关环节做了细致 而具体的规定。
各地 结合实际也陆续出台 了相关地方法规,如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 入办法》等。
4.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哪些法律要求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上对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 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 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因此,《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农 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善产地 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动物无疫区和植物非疫区等基地 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 地,并对禁止外源污染和防止农业内源污染作了规定。
法律同时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 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 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 药、兽药、肥料、词料及词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地收获、捕 捞和屠宰动植物及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 品,才能保证消费安全。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包括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疫病和病虫害防治情 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人品,严 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 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 投人品。
农产品大多以鲜活产品为主,且多为异地销售。为确保广大消费 者能够吃到色、香、味俱全和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在包装、贮存、运 输过程中适当采取一定的保鲜防腐技术是必须的,也是发展的必然方 向。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 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法律还确立了农产品标志管理制 度,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其他优质农产品标志受法律保护,禁 止冒用。
5.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共有十二条。
该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法律责任的类型上分,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规定、行政责任规定和刑事责任规定。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为第44条第2款和第54条,以上两个条款分别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纳人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扩大了消费者侵权受偿的责任主体,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从而更有利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刑事责任则主要是第53条的规定,该法条需要参照相关《刑法》法条,主要是起到衔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作用。第七章的其他法条则主要属于相关的行政责任规定。
7.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人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 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 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 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 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 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对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8.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目前国家制定了哪些法规和标准
针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 的法规、标准,主要有:⑴通用标准①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②食品整治办〔2008) 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 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的通知。 ③食品整治办(2009) 5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 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④食品整治办(2009〕72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 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 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⑤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 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⑥整顿办函〔2011〕1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 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 加剂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⑦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 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 加剂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常用农药标准①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农药》。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禁止甲胺磷等5 种?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 的有关事项公告》。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杀扑磷等3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3)常见兽药标准①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②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 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农药》。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 药最高残留限量》。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 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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