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法律法规记录(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其他
1.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见参考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本守则是指导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正确做事的基本准则。
高管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准则,并帮助员工理解和适用本守则。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践行守则的要求。
员工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行高管人员或合规管理部门咨询,高管人员和合规管理部门有责任予以解释或答复。 总 则 爱岗敬业 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网点网络多、客户基础广泛、城乡市场综合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
员工应热爱农行事业和岗位工作,爱护农业银行声誉,维护农业银行的形象和利益;不说有损农业银行声誉、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声誉、形象的事。 员工应有职业自豪感,珍惜银行工作岗位,把个人职业生涯与银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于职守,争先创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敷衍塞责。
诚实守信 员工的诚信是农业银行声誉的基石。员工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个人品行正直。
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员工应确保经办或提供的工作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毁坏原始记录和档案资料。 员工应如实向上级汇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不得隐瞒、欺骗。 勤勉尽职 勤勉尽职是员工发展和进步的基本途径。
员工应当恪守制度要求和办事程序,勤奋努力,严谨审慎,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主动加强学习,坚持专业水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科学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不得相互扯皮、推卸岗位责任;不得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不得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处理公务。 岗位变动或调离时,要按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严禁任何失职、渎职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 依法合规 员工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
员工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违规为代价追求利益。 分 则 保密义务 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妥善保护客户信息资料和交易信息档案。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严禁任何员工以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资料谋取私利。 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和发布银行经营管理信息。
利益冲突 主动避免个人与农业银行利益可能发生冲突的各种行为。 对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关联方的授信、资金交易、资产处置、集中采购、基建装修、干部选拔任免等经营管理活动自行回避。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关联方的投资、经营、交易等活动提供方便,谋取不当利益。 未经农业银行许可,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员工从事的活动与农业银行有或可能有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其上级报告,在预先请示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员工若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向银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寻求专业支持。
客户关系 尊重客户,以诚信、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取客户信任,保障农业银行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应当做到了解客户,并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
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客户。 严格遵循岗位职责划分、业务操作和风险隔离要求,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积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公平竞争 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恶意中伤、诋毁竞争对手。 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不得给予客户、合作伙伴、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利益。
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业务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建立正当的业务往来关系。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
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以外的礼品。不得参加用公款消费的高档娱乐活动。
上下级行之间不得采取宴请、送礼等方式进行内部公关。 员工在系统内开会、出差等公务活动应食宿从简,禁止酗酒和铺张浪费。
同事关系 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坦诚相待。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权利。
不得冒犯骚扰、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或泄露他人隐私。 员工之间应当协作互助,营造和谐融洽、团结进取的工作氛围。
领导要尊重、关心下属,为下属做出表率;下属应当尊敬、维护领导,有效执行上级指令。 员工应当积极为同事开展跨岗位工作提供所需协助和配合,服从工作调遣和岗位变动。
日常办公 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休假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及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或业务的开展。
做好办公、营业场所的安全卫。
2.银行合规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会议记录
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服务上下功夫,因此,基于营销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在经办业务中不自觉地对客户(特别是老客户、优质客户)作出某些迁就。但是随着借款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本文围绕具体信贷业务中容易疏忽的几个细节问题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应注意的潜在法律风险。
1.关于签章方面
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担保法》第30条相关规定,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关于“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的规定,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细节:
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这在大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人签字(实际上是替银行把了一关);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导致无效。
尽管《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但信贷人员并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签字。因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成为共有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司法解释说明了只要夫妻双方有一张书面约定,那么婚前财产又可以成为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单方同意的抵押行为(即使是单方的财产)很可能归于无效。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须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
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
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
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担保法》第41条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
5.关于抵押物财产保险单上“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约定的重要性问题
根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话,有可能在出险时,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当然,以上列出的只是其中几个问题,实际信贷工作中存在着更多、更复杂的情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对于客户既应尊重,又应以防范风险为底线,做到有礼有节。
3.银行合规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会议记录
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服务上下功夫,因此,基于营销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在经办业务中不自觉地对客户(特别是老客户、优质客户)作出某些迁就。
但是随着借款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本文围绕具体信贷业务中容易疏忽的几个细节问题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应注意的潜在法律风险。
1.关于签章方面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担保法》第30条相关规定,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关于“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的规定,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细节: 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这在大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人签字(实际上是替银行把了一关);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导致无效。 尽管《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但信贷人员并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签字。
因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成为共有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司法解释说明了只要夫妻双方有一张书面约定,那么婚前财产又可以成为共有财产。
因此夫妻单方同意的抵押行为(即使是单方的财产)很可能归于无效。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须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
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 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 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担保法》第41条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
5.关于抵押物财产保险单上“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约定的重要性问题 根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话,有可能在出险时,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当然,以上列出的只是其中几个问题,实际信贷工作中存在着更多、更复杂的情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对于客户既应尊重,又应以防范风险为底线,做到有礼有节。
4.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扩展资料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5.银行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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