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法规案例ppt(教育法规案例分析)其他

深圳律师网 2023-06-19 14:21

1.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对陈老师的过错进行求偿(或叫追偿)。同时,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陈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

呼吁全社会,特别教职员工应当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一)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教职员应当主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2.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二)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未成年人儿童、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对他们应给予爱护,保证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时甚至严重伤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肯定违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师法也是违反的。体罚学生吧。

第三,如果构成轻伤的话,违反刑法。不构成轻伤的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责任的话,应该从三方面考虑。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有降级,开除等。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2.急

我国已开始迈向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建立在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双重基础之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教育事业已被视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切实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了确保教育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依法办教,依法保教,依法治教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视频中,小丽的事件反影了学校、教师和家长的什么责任? 答:在小丽的案例中,我认为家长、老师和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小丽尚是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尽到责任。学校,教师和家长要多沟通,不应该相互之间推诿责任,以至于出现学生两天不到校才发现问题。

(1)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专门场所,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参与活动,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教师的责任: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3)家长的责任: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二、视频中,童娟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教育法律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童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3章是明显的校园暴力行为。

打架斗殴是指两人以上互相以伤害对方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辱骂他人是指以谩骂的方式羞辱对方的行为。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则是更大范围的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上述行为或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上伤害,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社会管理造成混乱。

对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都有责任进行管教,或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欧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对多次聚众斗欧,聚众斗欧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欧,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欧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学生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界定,对其深入研究的解决现实问题,任重道远。

但只要中学生认真学法、守法,正确划分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认真学习,就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几年来,暴力事件在校园里时常发生,不管是小学还是高中、大学,校园暴力事件是越来越严重。

像童娟那样,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实施暴力行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怎样撰写教育教学案例.ppt

四个特点: 客观性. 教学案例是写实的,是教学实践中具体事例的真实再现,有相对完整的教学情节.对事情发生的背景,教学活动的基本过程,要客观地描述,如实地介绍.不能对教学活动作笼统的,概括的叙述,更不能歪曲事实真相.评析要实事求是,就事论理,从事实中引出道理,不能脱离事实而空发议论. 典型性.教学案例包含的一个或几个疑难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与思考,是教师共同关注的热点,焦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体现教学现象与本质,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有揭示教学内在规律的典型性,能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意义的结论,更好地指导教学实践. 创新性.基础教育正处在转变教学思想,转变教师角色,转变教学方式,推进课程改革的新时代.教学案例应具有反映课改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理念,新方法,新变化,新成果,揭示教学改革的新特点,新走向,从而启示人们开拓新思路,新策略,推动课改健康, 深入地发展. 实用性. 教学案例要叙述清楚而有情节,语言朴实而又生动,内容平实而又耐人寻味,可读性强.要具有现实意义,借鉴作用和探讨价值,能激起教师效仿,学习遇到类似事情如何应对的策略,能启发教师思考,从中吸取有益的教学思想和经验教训,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具有故事性、可读性和可操作性,典型而又独一无二,在教学思想、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原理上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理论研究价值。

与其他文体的区别 与论文的区别 从文体和表述方式上来看,论文是以说理为目的,以议论为主的;而案例则以记录为目的,以记叙为主,兼有议论和说明.也就是说,案例是讲一个故事,是通过故事来说明道理.因此,从写作的思路和思维方式上来看,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论文写作一般是一种演绎思维,思维的方式是从抽象到具体,而案例写作是一种归纳思维,思维的方式是从具体到抽象. 与教案,教学设计,教学实录的区别 一般来说,与教案,教学设计的区别比较容易理解.教案和设计都是事先设想的教育教学思路,是对准备实施的教育措施的简要说明;案例则是对已发生的教育过程的反映.一个写在教之前,一个写在教之后;一个是预期,一个是结果. 案例与教学实录的体例比较相近,它们的区别也体现了案例的特点和价值.同样是对教育情境的描述,教学实录是有闻必录, 而案例是有所选择的.至于怎样选择,就要看案例撰写的目的和功能了. 四.教学案例的作用 (一)促进课改深入发展. 新课程处处体现着新理念.能否把新理念转化为教师的教学行为,是推动课改走向深入的关键."转化"的方法有二:一是用新理念寻找我们不端正的教学行为,并探求解决的途径;二是借助新理念来评价和发展我们的教学行为,促使教学行为的创新. 教学案例的撰写,是教师进行教学反思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转化"的功效,是促使理论与实践相沟通,相融合的最优方式.其"转化"的过程表现为:在教学实践中,教师用新理念反思自己的教学,选择茫然困惑的问题,蕴含有新理念闪光的事例撰写成教学案例,以个案分析法重新审视教师自己的教学思想与方法,更新教学观念,将理念转化为日常的教学行为,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课改的深入发展. (二)促进教师专业快速成长. 学习运用理论。学习理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用于指导实践,但不少教师总觉得理论是远水救不了近火,不如学一些具体方法来得实用.因此在教育实践中,凭经验,凭感觉行事的情况并不少见,最终也影响了教师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产生这种现象有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但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的学习方式也是影响学习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案例是沟通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以往那种单纯为理论而学理论的学习方式的不足,把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经过书本学习,我们对许多理论观点耳熟能详,但这并不一定表明已经真正了解和掌握了.通过案例的形式学习运用理论,可以有效地加深理解. 总结教改经验 。

有经验的教师谈起自己的教学经历,都有不少成功的事例和体会,但往往局限于具体的做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案例撰写是对教学实践的反思,从实践中选择适当的实例进行描述和分析,可以更清楚地认识有些做法为什么取得了成功,有些为什么效果不够理想.通过反思,提炼并明确有效的教育行为及其理论依据,从而更有效地指导今后的实践. 案例还是教师梳理记录自己教学生涯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在学校和课堂里,有许多值得思考,研究或回味的人和事.有些事情或思考并不适合写成论文,也不想记成流水帐,那么撰写案例不失为一种选择.案例不仅叙述了教学行为,也记录了伴随行为而产生的思想,情感及灵感.它是个人的教学档案和教育史,有独特的保存和研究价值. 教师专业的成长,如过分偏重教育原理,难免空泛;如过分依赖经验,易致盲从.只有走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路子,在教学中研究,在研究中教学,既是教学者,又是研究者,才能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那么,具体操作的策略是什么呢 教学案例的研究与写作,恰好可 以弥补上述"两者"的缺失,是教师专业成长的。

4.教育法规的案例分析题该怎么做

鄙人曾从事过教师工作,试探着为您解答问题。

先解释一下您的最后一个问题,您有所理解后便于自己试着学以致用。 1。

您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着您所应考的教育法规,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关系(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暂且不谈为好)。 从法学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应考案例题分析的主要思索脉络。

简述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表现为三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研讨案例题,就要循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针对法律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本案例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体也就是民事法律主体,即当事人(案例题第2问中已经点出): A。

程某(小学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基本没有,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B。 程某的家长(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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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转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于工作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1、刘某是不当得利。因为他取得该牛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且他的得利致使李某的利益受损,所以属于不当得利,且为恶意不当得利人

2、应该。李某是合法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卖牛款,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李某要求的是返还牛,则不会支持,因为王某构成善意取得

6.小学五年级法制教育的ppt怎么做

教学目的: 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教学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教学课时: 二课时 教学过程: 一、谈话揭题 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

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是保护青少年成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讲授新课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风是雨的头。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

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

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8类6种。 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起居: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打扮: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束。

嗜好: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学业: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 2、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出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3、不及时矫正不良行为的后果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例一:湖北某缔结连发生8起家庭被盗、商店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高超。

经侦破,这伙神出鬼没的作案团伙是由21名13岁左右的初中学生组成。这些人有的从8、9岁就染有不良习气,优劣机,但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终走向犯罪。

例二、北京曾处理过一个8人抢劫、流氓团伙,平均年龄不足14岁,他们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作案15起。这8个人也都是从小很小就不良习气缠身,行为不端,劣迹斑斑,有的不到及时矫正,最终也走向犯罪。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 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从现在做起。

5、指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A、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训练。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抓起;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

小事不小。小时不抓,就演变成大错。

教育无小事; B、从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矫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抓好两“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 C、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

D、《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行为的准则,应努力做到我们每一个同学都要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中学生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以高尚道德。

四、结束语: 祝:每一位同学都成为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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