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其他

遂宁律师网 2023-06-16 03:45

1.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989年国家颁布的《标准化法》和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是目前我国制定各项标准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又针对各行业及其 产品管理的特殊性做了例外的规定。《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确立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配套的 标准体系,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 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 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确立了相关行业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管理 部门统一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3.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 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 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 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 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 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 督销毁;没攸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 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 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 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方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对同一 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 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 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目前国家制定了哪些法规和标准

针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 的法规、标准,主要有:⑴通用标准①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②食品整治办〔2008) 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 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的通知。 ③食品整治办(2009) 5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 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④食品整治办(2009〕72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 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 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⑤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 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⑥整顿办函〔2011〕1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 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 加剂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⑦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 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 加剂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常用农药标准①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农药》。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禁止甲胺磷等5 种?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 的有关事项公告》。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杀扑磷等3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3)常见兽药标准①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②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 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农药》。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 药最高残留限量》。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 止目录》。

6.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最新农业法规食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农业投人品的管理。

(一) 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人品的规定与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人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兽药、农药、词料与饲料添加剂的三个条例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再次重申农业投入品,提出要求,进行衔接,是因为农业投人品的不当使用对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在农业投人品的问题上,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投人品的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提出新的要求时,要优先执行。

(二)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词料和伺料添加剂等农业投人品,严格执行农业投人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 (三)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人品使用记录制度。”

该规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一致。 (四) 关于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人品安全使用制度。” (五) 关于农业投入品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依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 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罚。

8.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哪些法律要求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上对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 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 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因此,《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农 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善产地 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动物无疫区和植物非疫区等基地 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 地,并对禁止外源污染和防止农业内源污染作了规定。

法律同时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 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 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 药、兽药、肥料、词料及词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地收获、捕 捞和屠宰动植物及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 品,才能保证消费安全。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包括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疫病和病虫害防治情 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人品,严 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 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 投人品。

农产品大多以鲜活产品为主,且多为异地销售。为确保广大消费 者能够吃到色、香、味俱全和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在包装、贮存、运 输过程中适当采取一定的保鲜防腐技术是必须的,也是发展的必然方 向。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 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法律还确立了农产品标志管理制 度,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其他优质农产品标志受法律保护,禁 止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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