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律法规培训会通知模板(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培训需要注意哪些)其他

重庆律师网 2023-06-15 07:34

1.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培训需要注意哪些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计划与生育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

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我国,人口数量最多的确成了“中国最大的难题”,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吃饭、教育、就业等都成为严重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

三、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2.需要《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际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 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问题,引起了媒体关注和国务院领导重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管理、文明执法,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得向乡镇、村或个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同单位或个人利益挂钩。

要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作出征收决定和传达等程序,对于委托乡镇(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栽量权,细化、量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随意性。 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管理的监督力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应该全部上缴国库。

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群众,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严禁打白条,严禁“放水养鱼”,严禁坐收坐支社会抚养费,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杜绝按比例退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款项作为标准拨付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现象。各地要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严肃查处乱收费、栽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地方党委政府换届的有利时机,加大对各级新任领导依法行政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其依法决策水平。要通过专门培训、岗位练兵、以章说话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业务的培训。

今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县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遍。明年要做到乡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全覆盖,要强化岗前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对于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不得聘用临时人员执法。

要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将绩效评估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挂钩,奖优罚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请将此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乡(镇)、街道。

各地自查情况请于2011年8月底之前提交我为财政法规司。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不想起网络名字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第十六条第十章

4.谁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的范文啊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省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就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 流动人口是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我区人口计生整体水平的提高,对于实现富民兴铜和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也是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牵头做好经常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集中治理工作。 综治办: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部门: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管责任。

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排查流动人口,互通信息,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在办理婴幼儿入户手续时,应定期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治理工作,对流动人口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民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指导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流动人口,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达到城乡特困救助标准的,可给予临时性救助。 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教育部门: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配合相关部门在学校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生理卫生、青春期、性健康及防治艾滋病等知识教育;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各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均享受法律、政策赋予的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卫生部门: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禁止为流动人口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要求提供孕期保健或分娩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婚育证明》;对无证怀孕、生育的对象在进行正常的医疗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过程中,对农村计划生育户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提供劳务输出信息,引导农村计划生育户开展劳务输出;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建设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经常检查其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情况,督促其做好建筑工地工人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违反计生政策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和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申请变更等事项时提供优质优先服务;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有关人口和计生法规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落实相应的处理措施。

交通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治理工作,督促公路运输部门、客运站积极支持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查(验)证工作;在公路建设用工中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外出从事公路建设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房产部门:加强对房屋出租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检查其落实情况;督促房主与租住流动人口。

5.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调进或者迁入。

6.国家机关,接受所在镇,称非婚生育、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4.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规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不实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五年内不得录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也称非法生育,是一种违法的生育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法规条例。

5.人事、劳动。

6.计划生育最新政策法规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7.2020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三)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8.计划生育例会制度

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分为村级、镇级

一、镇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镇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0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村级

一、村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村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3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村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村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并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挂点干部、村委会全体干部、村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小组长及妇女组长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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