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关于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阆中律师网 2023-06-13 04:11

1.关于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主要目的: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现行条例是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社会治安有关法律法规

呵呵,当然有啊,,。

网上违法被抓去的有很多呢。下边是我帮楼主去搜索的一些内容。

网站管理领域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2005-11-0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5-11-03 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2005-09-12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005-09-12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09-12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 2005-08-14 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2005-08-10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2005-02-22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5-02-2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05-02-22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2004-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4-07-2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4-07-26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4-07-06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04-07-06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05-07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商务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2003-09-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8-19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8-04 关于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2003-06-16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 2003-06-03 关于印发《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6-03 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6-0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03-06-03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5-31 关于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有害和不实等信息的公告 2003-05-15 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 2003-04-17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003-04-09 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2003-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2003-03-29 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03-24 [推荐]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3-03-19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3-02-28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2-12-12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2002-12-0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2-10-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10-14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 。

3.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法律法规

《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4.怎样维护治安问题呢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治安”是指公共安全、社会安全。

“治安秩序”是指由警察法规所确认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权益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重要的治安行政职责,是国家机器民主职能的体现。

危害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中的一个特殊范畴,是国家统治与管理的全国整体一致的秩序。

从本质上讲是由警察法律法规所维护的,又必须通过警察的权力,其中包括武装的、刑事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 治安稳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为稳定、安宁、有规则、协调的状态。

社会治安问题就是打破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象,表现为治安不稳定,由违法犯罪,造成国家和社会大量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那些来自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群众生活的多种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其危害性也通过社会治安秩序问题表现出来。

因此,需要人民警察按国家意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依法实施治安行政管理 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依据宪法原则设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代表国家执行有关法律,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各种组织活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的12项具体规定,行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户政、国籍、入出境、边防、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特种行业、道路交通、消防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安全警卫等管理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定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和全体公民。公安机关通过治安行政管理,为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各行各业和全体社会成员要对治安行政管理给予支持与合作。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具体职责。 (二)严厉打击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打击一切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通过严厉惩处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一)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的职责 公共场所指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到达、停留或者往来涉足,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警察机关把人员特别集中、流动频繁、情况复杂,容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场所,称为公共复杂场所。

由警察机关具体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公共场所主要有:公共娱乐场所;公共交通中转场所;参观游览场所;商品交易场所等。 警察机关管理公共场所的基本职责要求是: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内各种违法犯罪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督促指导公共场所搞好治安防范,保障场所内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具体要求是:严格依法审批发证或对其变更、注销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场所及其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协助、督促场所维护自身秩序,预防影响秩序的行为和事件的发生,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和运输的安全,查禁场所内的违禁物品;对场所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进行依法审查;对在场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查缉罪犯、堵截逃犯,侦破一般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条件和范围 公共娱乐场所的条件和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娱乐场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场所。娱乐业的经营主体,是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注册的单位或者公民。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范围包括:演出、放映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歌舞娱乐场所,如舞厅、卡拉OK厅等,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如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专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如保龄球馆、汗冰场、桑拿浴室等。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1、严格开业审批制度,取缔非法开业场所,经营娱乐业必须具备三证,即治安合格证、文化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2、加强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经常对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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