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安全法律法规(客运站安检规定)其他
1.客运站安检规定
客运站安检规定
一、严禁乘客携带管制刀具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含违禁药品、物品等)乘坐公共汽车。
二、严禁乘客携带宠物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禁止在车内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设施。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煤油、柴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四、乘客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五、市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本通告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可拒绝其乘坐公共汽车;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电话:110)。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乘坐公共汽车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kg或体积不超过0.064立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凡超过此单位基数的,其超过部分应按此单位基数的倍数投币或购票(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凡重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的物件禁止上车。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酒店对旅客的管理条例有哪些
旅游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故经过及处理、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第六条,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一); (三)、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事故处理后: (一),根据有关法律。 第三条、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各省,给予表彰或奖励;触犯刑律者、检查旅游企、财物安全。
第二条; (七):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安全第一、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 (二); (四)。 第四条、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伤亡处理提供方便、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组织,会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侦查; (四)、事故教训、限期整改: (一)、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 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五)。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 (五),预防为主",其内容包括、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 (三)、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 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今后防范措施、对特别重大事故: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五): (一);的方针、事故原因及责任、自治区。
第十六条、罚款; (三)。 第八条、事业单位; (四),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警告、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九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停业整顿。
(六):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吊销营业执照; (二)、分级管理,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与有关部门协调,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 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为前来了解。 第七条: (一)、指导; (四):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三)、督促、督促; (三)。
保障旅游者人身。 第十条; (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旅游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4.客运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约定,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票款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关于客运合同,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客运合同是相对于货物运输合同而言的。以运送对象为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凡是以旅客为运送对象的合同,为旅客运输合同;凡是以货物为运输对象的合同,为货物运输合同。
(2)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3)旅客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其表现形式为车票、船票、机票。合同的价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都由承运人事先拟订,旅客只能在购票或不购票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没有讨价还价余地。
(4)旅客运输合同常伴有附随性免费行李运送合同和免费儿童运送合同。按照我国现行各种客运合同的规定,旅客一般可以免费随身携带一定重量的行李和一名一定高度以下的儿童。儿童虽未买票,但仍属于旅客,可以享有持票旅客同等的权利。
合同都是收到法律保护的。
5.2019年铁路旅客乘坐高铁禁止携带物品具体规定
需注意: 在进站口是实名制检票,身份证不能忘。
每人不能超过20公斤的行李;不要携带易燃易爆品、危险腐蚀品,会被扣留的;安检时配合检查,大包小包均安;候车室等候列车,务必看管好自己的财物行李; 高铁发车前5分钟停止检票,注意好时间;检票口请自觉排队,不插队不推挤;站台等车时请在安全黄线以内,以免发生安全事故;上车请按票就坐并保管好自己的车票。 乘坐高铁其他的注意事项可参考铁路旅客须知 携带物品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维护铁路公共安全,确保广大旅客安全旅行,现将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公布如下: 一、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请勿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请勿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七、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八、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携带物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九、违规携带上述物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火车票的法律规定
关于车票的有效期的规定 1.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6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6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5.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按分歧站以后的里程重新计算。
6.其它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7.直达票限乘当日当次车直接到站,不设有效期。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对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开车前20分钟以外丢失车票应到购票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距离开车时间不足20分钟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
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后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
退票核收退票费。 A.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票款。
3.经车站同意上车补票的。 4.人、证、票三者不一致的。
B.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 关于退票的规定 1.旅客不能按对应的车次和开车时间乘车时,应在列车开车前办理改签或退票手续。
除有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外,开车后不予退票。办理退票根据距离发车时间的不同分别扣除5%、10%或者20%退票手续费,2元以下的车票不退。
春运需提前6小时退票。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出通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退票费阶梯费率。新的退票费规定:距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
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6.由于特殊原因开车后改签的票不退。
7.印有“团”字字样和印有“返”字字样的车票,均不办理退票。 关于旅客携带品的规定 A.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3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
柱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B.禁止携带品有: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C.限量携带品有: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亳升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
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⒋初生雏20只。
D.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关于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终止的规定 1.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对。
7.铁路安全
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 1.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品、违禁物品。
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2.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⑵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⑶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⑷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3.旅客或托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时:在车站,安检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运输;在列车上,则由列车工作人员通知乘警依法进行检查。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运输的,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检测证明时,铁路可以不予运输。 4.站车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⑴在车站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有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由送站亲友带回或放弃该物品;⑵旅客拒绝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置危险物品或站车发现属于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品、违禁物品时,应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公安部门处理;⑶列车检查发现的鞭炮、拉炮、摔炮、发令纸类的危险品应立即水浸销毁。
5.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其丧失危害力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7.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
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8.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⑴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⑵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⑶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⑷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9.限量携带下列物品:⑴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⑵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⑶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2.铁路路外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 铁路营业线上的路外安全,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
事故分析表明,发生路外伤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行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横过线路、穿越铁路站场、爬车、钻车、跳车,行人、机动车辆抢过铁路道口以及自杀等。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了公民生命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且对铁路行车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特别是机动车辆违章抢越道口经常将列车撞击脱轨。
这些事故既反映出部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意识淡薄,也提醒铁路运输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媒体要加强安全常识的宣传和引导。 一、铁路路外安全注意事项 铁路钢轨两侧的路基顶面叫做路肩。
路肩上、桥梁上和隧道内设有员工通道,便于铁路维修人员进行设备检查、维修时行走。在员工通道行走、作业时,铁路专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与铁路无关人员不得在铁路上、桥梁上、隧道内的员工通道行走。
《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除铁路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明确规定不得在铁路上行走坐卧。近年为了有效的保护铁路运输和公众安全,铁路部门对提速地段的线路两侧使用防护网进行了全封闭。
铁路两侧的防护栅栏防止行人、牲畜上铁路,在保障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为铁路行车安全树立起屏障。随着铁路标准线建设的深入开展,防护栅栏将越修越长。
但是,由于铁路沿线居民图方便,或与火车抢道,或翻越栅栏,或损坏栅栏强行抢越铁路,不按规定通过平交道口;违法擅自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纳凉、捡拾杂务、穿越铁路站场,钻车、扒车、跳车等,这些因素造成铁路单位防不胜防,铁路部门虽然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死亡事故仍然居高不下。 铁路第五次大面积提速后,部分干线列车速度已经达到160km/h,在这种速度下,火车刹车距离需1400米,而行人过轨通常至少需要10秒。
由于了望条件的影响和人员反应灵敏程度的不同,随意跨越铁路、在路肩上、桥梁上栏杆内侧和隧道内的人行道上行走或在铁路附近坐卧休息很容易发生事故。因此为了自身安全,行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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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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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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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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