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法律法规论文(论文: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可以从哪个角度切入给出思路即可)其他

上海律师网 2023-06-12 03:41

1.论文: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可以从哪个角度切入(给出思路即可)

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承认 作者:沈美萍 时间:2008年03月04日 12时49分 内容提要: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几乎是所有法治国家所共同确立的一项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从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中却不能得到体现,尽快确立该原则已是人们的共识,也是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税务实践和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角度出发,承认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必要的。

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作者努力寻找一条协调税收法定主义和承认地方税收立法权两者之间冲突的途径。关 键 词: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体制 (一)关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于国家的起源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争论,但有一点却是不争的,即财政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而税收是最主要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可以说税收是一个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前提条件。国家的征税行为无疑是与人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

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为了使其财产权不受侵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中提出并随着革命的胜利最终确立了该原则。该原则最早表现在1215年的英国,表现为税收的开征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否则,议会具有否决权,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平衡。

随着该原则在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中确立并延续到今天,已主要表现为税收的开征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批准。税收法定主义的“法”作如何理解?是广义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还是单指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笔者认为,将其理解为仅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更能符合该原则确立的宗旨。

具体说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般应包含以下几点内容:首先,课税要素应当法定。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法律责任等内容,这些都应在法律中加予明确规定,不能产生歧义,不能有模糊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征税人员严格执行,而不能自由裁量。

其次,征税行为的合法性。一方面,税法规定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一律应当征收;另一方面,税种的设置和新税种的开征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定,没有法律的依据,征税机关不能开征。

两方面都要求不允许征、纳双方进行协议予以变更,且征收、纳缴的行为都必须符合程序上的规定。第三,税务的争议解决程序也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那么,税收法定主要原则是否已在我国确立了呢?不妨从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作一番简单的分析,才做最后的结论。从宪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仅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最后一条(第56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一条把纳税作为公民的义务规定在宪法之中,而不是从保护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益这个角度出发,这是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宗旨不一致的。单纯地把纳税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最后只会引发公民的抗税心理。

因此,我们无法找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宪法性依据。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面间称《税收征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三部法律。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予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做出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但我们知道,《税收征管法》其实只是一部税收程序法,以上规定也只是从程序的角度入手,没有、也不可能涉及实体的内容,显然也并未涉及到我们上面所谈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一般性内容的全部。因此,也不能说《税收征管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除了上文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以外,其它的几部税种法都是通过授权立法方式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还未完成正式的立法程序。税收的授权立法已经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现象,但综观各国立法,都并不是将整个立法权全部授予行政机关,并不是“空白授权”,而是应该有一系列的条件限制,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这种授权立法的效力虽高于一般的行政法规,但仍不是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在已经开征的22种税种中,只有两部完成了正式立法,而其它税种全部只是通过“暂行条例”、“规定”、“办法”进行规定的 。

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综上所述,我国的税收立法虽然已经逐渐步入轨道,但是还未最终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鉴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保障人民财产方面的巨大作用以及世界税收立法的趋势,确立该原则已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当务之急。

(二)关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

2.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要如何处

1。

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或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应撤销其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涉嫌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如不移交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税务人员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妨碍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应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3.《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特点

按照本法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立法的目的主要包括: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活动,反映了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分配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只有将税收分配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分配关系,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实现税收的无偿性,保证税收的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的具体过程,是税收分配程序的主要内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必然要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制度。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征管手段不够发达,征管制度不够健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征税方面的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而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是为了满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这次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征税和纳税两个方面。征税的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就是税收征收行为;纳税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行为就是税收缴纳行为。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自然会产生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的履行都应当规范地进行,不能不加任何约束。税收征收管理法正是为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确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使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序进行。

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物质条件,是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征收税款,取得税收收入,而每一分税款都是通过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入库的。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直接目标,就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确定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程序,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使国家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有法律的保障。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是国家从纳税人所占有的社会产品或价值中无偿地强制地取得的,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纳税人除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外,其他的财产权益如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权、受益权等,都应受到保护,不容侵犯。在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中,相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政主体而言,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同时,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确定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法定程序,并确定该程序中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法定规则,既是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也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税收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手段。从税收实践看,经济和社会越发展,税收越重要。随着税收的财政地位不断提高,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影响和作用也将日益增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充分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4.互助帮助:请求论文摘要翻译摘要:在我国的税法领域,税收法律、

China's taxation system is comprised of tax legislation, tax collecting regulations and localised regulations。

However, the authoritativeness and vigour of the legislation are undermined by the commonly observed problems of its low level of respectability,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bsence of standardised legislative procedure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e overall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and compliance of the system is also affected。

This article conducts an overall review of the current status of China's tax legislation and the constituents of its taxation system。 It also explores and analyses certain problems currently exist in China's tax legislation, tries to identify causes thereof and further offers some thoughts on improving it on an systemetic manner。

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6.实施税收征管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税收征管法从部门法上讲,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税收条约等,其主体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确立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职权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中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1993年税收征管法颁布的15年来,税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税收收入规模增长超过了10倍。与此同时,中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税收执法环境不断改善,税收征纳关系越来越和谐、规范,税收的职能作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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