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陪标违法的法律法规(陪标违反了什么法律)其他
1.陪标违反了什么法律
是违反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都可以受理此类举报。
当前,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
然而近年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据对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查处的50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受贿案件和调查发现,85%的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
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2.参与陪标违法吗
陪标行为是违法的。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采购人要做到真正务求实效,彻底切断陪标"陷阱"源路和进一步加强招投活动的监管。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必须做到"三坚持":即坚持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证书要依照法定程序从严进行;坚持资质达标与实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清除或严格"甄别"借用、串用、租用、同盟合伙、陪标和设立陪标"陷阱"等现象;
采购人必须坚持"六个具有",即:
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是具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坚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质借用必须严格禁止和加以"甄别"。
3.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围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与陪标是犯法吗
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陪标人是不会中标的。
5.陪标违法吗
涉嫌《串通投标罪》,这个属于刑事犯罪。
1. 陪标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的举动;规定是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分类为发标方主导型,投标方主导型;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2.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3. 以技术支持的方式提早介入工程竞标,把握不大时主动放弃竞标应当说在工程的招标当中陪标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在这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最后却发现该工程早已内定,自己不过充当了一个陪标的角色的情况,正好反映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
6.我当临时工我是代表一个公司去陪标这个属于犯法吗
陪标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大冶向四家串通投标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7.6万
29日,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四家串通投标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罚款7.6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69.9万余元。
经查,2013年11月,大冶市一家电子科技企业负责人王某发起组织其他三家企业,共同协商达成陪标、串标协议: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标公司支付其他陪标公司1000元;100万以上的项目支付陪标公司3000元。自年12月到今年4月,四家企业通过联合串标共参与了12次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共涉及金额800余万元。
案件查清后,组织发起企业被处罚款3.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3.7万余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另三家企业均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大冶向四家串通投标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招投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因此,“陪标”这个角色粉墨登场,大家一起演戏。投标方或者承办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陪标”也是不可缺少的角色……【查看详细】 1. 什么是陪标? 所谓陪标,是招标过程中的灰色行为之一,以下三种举动均称为陪标:1.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2.投标方为了抬高标底或者形成垄断局面,事先串通一家或数家陪标者集体参与;3.承办方为了聚集人气而购买投标者参与。
2.“陪标”也成赚钱的门路? 在某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寻求陪标,要求:装饰二级资质,最近三年有过三百万左右的业绩即可,请大家帮忙,只须提供资质和相关手续,所有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都有我方制作,可直接或间接与陪标单位合作,如成功我方支付1000到3000不等的的介绍费。” 3. 别掉进“陪标”的陷阱——慧眼识别是“真招标”还是“跑龙套” 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
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其次,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最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没有跟单的项目,如果标书编制的时间很短(不超过5天),多半是走过场的,那就没有必要去陪标了。 4.“陪标”是“人情交易” 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
这种人情交易成了行业内的“潜规则”。“在所有的招投标法规中,根本都找不到‘陪标’一词,可大家都这么干” 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市场部经理如是说。
5.“陪标”的天敌-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 虚假招标之所以在“陪标”的掩护下屡屡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事先安排好的陪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对于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没有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
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陪标的天敌。
6.“陪标”这个毒瘤难住了执法人员——对陪标的认定困难 业内专家认为,让“陪标”现象“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是对“阳光采购”的亵渎,而“陪标”现象的认定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关的认定措施及规定,因此,“陪标”认定细则的出台亟需出台。“另一方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标环节严防陪标也尤为重要。”
7. “陪标”现象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种多重监管、多方行动下,“陪标”等不良现象仍有发生,这似乎也从另一个角度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8.山东青岛遏制工程陪标出新招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建管局出台了《关于申报建筑市场业绩的通知》,为有效遏制“陪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文件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建设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于2007年1月10日以前,将2004年初至2006年底期间的业绩进行网上申报。
各责任主体申报的业绩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作为2007年度青岛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和招标投标电子评标依据。届时,投标企业不再需要携带任何业绩资料到评标再现场,计算机会自动从企业业绩数据库内抽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业绩进行打分,从而有效遏制“陪标”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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