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的法律法规(古埃及的法律)其他
1.古埃及的法律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埃及历 史上31个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的法律。
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资料主 要来源于埃及考古学资料、古代埃及文献和保存在古典作家著作里的有关记述。后期埃及长期处在异族统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但与其固有法律仍有必然的 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了传统。
在历史演变中,古埃及法体现出几个特点:典型的 神权法、浓厚的专制色彩、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并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
2.古埃及的律法
古埃及法律的政治制度。
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埃及称国王为“法老”,意思是孟菲斯的主神,为神人合一的至尊统治者,集国家的祭司、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的最高权力于一身。
埃及的中央机构设宰相、掌印官或国库官,地方设州尹。宰相为王室总管,全衔是“宰相、大法官、档案大臣和工部大臣”。
职权非常广泛。 古埃及法律的民法制度。
财产法:埃及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名以上属于法老;法老以封赐的方式或俸禄的方式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并规定永久占有或定期占有。契约法:古老的债务契约在签订时要履行宗教仪式,直到博克霍利斯王时期才予以免除。
市场贸易的进步,契约形式相当发达和普遍,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合伙,并建立在充分合意的基础之上。 婚姻家庭法:保留了母系氏族的遗风,实行一夫一妻,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古埃及法律的刑法制度。 对于最大的犯罪行为(国事罪)不但将其本人处以死刑,并将其尸体掷入河中,意思是不得在国土内安葬,而且实行株连制。
广泛适用死刑,严禁血族复仇,但尚无赎罪金的形式。 古埃及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
埃及的司法部门尚未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独立行使审判权。如高级官员也就是法官,掌管司法权的“十人委员会”或后来的“六人院”,都是有宰相担任主席。
埃及法院一般采用对抗式的诉讼程序,原告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的理由。如果法庭认为原告的论点是可以接受的,就传讯被告到庭受审。
在古埃及不同历史时期,其法律制度也经历了相应的变化,但从整体上来说,它也走着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的道路,表现出不断完善的趋势,并以其固有形态保留下来。 埃及法律最古的渊源,在军事民主制和城市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但无定型的司法制度,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
古埃及法律传播到西方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极其立法思想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影响。 ?????????????????????????????????? 古埃及的等级制度 一、宏观上: 1、亨提乌塞 该阶级直接依附于国王,并经营国王授予他们的土地,采用不同的形式为国王的今世或来世服务,其中主要是中下层自由民,包括手工业者,也有达官显贵,因而形 埃及神庙成一个与国王相联系的,具有不同阶层的特殊 2、泥苏提乌 他们最初是自由的,不依附于国王的农民,也是从古代的集体公社流传下来的土地占有者,随着古王国的集权,这一等级在古王国晚期成为了农奴 3、勒墨特 埃及一个近似奴隶的自由民阶级,他们是下层自由民,小生产者,拥有财产自主的权利,虽然这种权利常常得不到保证。
他们可以被转让和买卖迷失贵族官僚财产的一部分,但他们还能在市场上进行自己财产的交易。他们大部分以家族集体而生活,并被束缚在土地上 4、麦尔特 他们主要来自与罪犯以及在上下埃及统一战争时期的战俘,他们地位近似于奴隶,比勒墨特更为低下,他们共同为官僚贵族以及神庙服务,他们是贵族和神庙的财产,不能被转让和买卖 5、麦列特 类似麦尔特的一个阶级,但他们能被转让和买卖。
他们通常负责农业,或者祭品的搬运,他们被王家命令保护,免除徭役以及州内其他劳动。这一等级在新王国时代与麦埃及神庙尔特等同 6、伊苏 奴隶的一种,可以买卖的一种,他们主要是用于神庙中准备慰灵牺牲的祭品 7、拜克 很广泛的一个称呼,意为仆人,他们可以被继承和购买,他们被强制劳动。
在很多时候,这个词也被用来形容官员,说明官员都是国王的仆人。该称呼在后埃及时代被用于称呼债务奴隶 二、微观上: 1、赫姆以及赫姆特(即奴隶和女奴隶),他们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奴隶是一样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被强制劳动,他们被买卖,转让,继承,他们服役与王族,贵族以及神庙中,或者被用与慰灵祭祀。
①涅捷斯 他们是中王国最重要的一个阶级,通常被翻译成市民。他们本是平民和穷人,在中王国的混战中,他们开始投军和依附各州长,社会地位开始提高。
贫富差距拉开,一部分的涅捷斯成为了高官显贵,而大部分则依然很穷。从这时候起,埃及的等级制度开始被破坏,人们不再注重各等级,而是实权。
②涅木虎 意思是“被剥夺的人”,他们具有人身自由,是贫穷卑贱低下的自由人。这个阶级似乎与孤儿有关,或者说他们是“受雇佣的孤儿”。
他们最后和涅捷斯一样,贫富差距被拉开,原因是这个阶级支持了新王国的埃赫那顿改革,成为了改革的中坚力量。但他们不断中饱私囊,身居高位后对政策阳奉阴违,是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
改革结束后,他们中部分人有了很高的声望和地位,因此没有受到波及。 2、(新王国)新王国的等级除了大部分沿用了古王国外,还有以下几种: ①塞姆德特:农奴阶级,隶属与神庙,墓地,农场以及个人,主要成员是金属工人,捕鸟人和造船匠,纺织匠 ②杰特:从中王国开始出现的家用奴隶,与主人及其家族关系密切,主要用与丧葬服务 ③尼杰特:与杰特类似的奴隶,但在新王国时代,他们似乎指定被征服的自由和不自由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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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埃及法律最古老的渊源是不成文的
古埃及法最古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埃及法最古老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
古埃及统一国家建立,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 除了法老公布的法律,宰相和其他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
古埃及法的发展经历了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的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法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立法思想产生深远影响。
4.埃及的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埃及的商标概述:1、埃及现行商标法是于1939年第57号法,自1940年4月1日开始生效,并经1949年、1952年、1958年、1959年等多次的修订。
2、埃及接受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所采用的是尼斯分类的分类法。3、埃仅是《商标法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公约》和《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
4、埃及所遵守得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以及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此外埃及修改了第42类,增加了第43类至第45类,该修改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5.埃及的政治制度简介
埃及是 埃及政府新楼“以劳动人民力量联盟为基础的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经济上“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三种形式并存;总统是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总统由人民议会提名,公民投票选出。
1980年5月22日经公民投票修改宪法,规定政治制度“建立在多党制基础上”;“总统可多次连选连任”,并增加了“建立协商会议”的条款。人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
议员由普选产生;议长、副议长每年选举1次。主要职能是:提名总统候选人;主持制订和修改宪法;决定国家总政策;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决算;对政府进行监督。
6.描述埃及政府
埃及是一个专制的中央集权化的国家,一切的权力都归属于法老,而一人的管理无法应对全国的问题,于是随之而来的,便是政府系统的诞生。
然而专制政府的优势就在于中央的政令同时对地方上有着无法忽视的约束力,法老的权力,不仅出现在首都,也行使于地方政府。 在首都,中央政府官吏中最高的官员便是维西尔,中文通常翻译为首相。
首相的职能通常是对各部门进行监督以及管理。基本上代替国王行使了政府上的职责,因此这个职位非常重要,在古王国时代通常由王子接任,以防止外臣渗透王族体系。
然而随着古王国的衰败,首相职务开始被非王族控制,并且开始强化,开始有了取代王族的趋势,到了中王国的第十一王朝,这种趋势终于成为了现实,阿蒙尼姆赫特取代了国王孟图霍特普四世登基为王,开创了第十二王朝,他即位以后便开始有意识的削弱首相的职能,以防止有人和他一样篡位。而新王国第十八王朝的第五位国王(排除非法的哈特舍普苏)图特摩斯三世则完全消除了这一隐患,他将首相的职能分割开来,设立两位维西尔。
上埃及首相管理底比斯到南部边境的土地,下埃及首相则管理底比斯以北的中埃及以及下埃及。两名首相遵照国王的意志报告和管理各自下去的情况,起草和罢免法官,官吏,僧侣的命令;征收赋税。
并以最高法官的资格主持会议和高等法院。其职能还包含了法律公文的盖印、保管法律和行政文书,接待外使和接受贡物并对宫廷作业以及阿蒙神庙有一定的约束力。
同时首相还有一个来源于古王国的工作,那就是负责领导建筑事业,征集军队以及对于国家资源进行调查,对宫廷的防御做出安排,对社会动乱进行防备等等 埃及是个中央集权的王权神化的国家,法老拥有了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但事实上法老通常会委托他那庞大的官僚政府来行使司法权。 埃及的司法机关有高等法院和省级法院两级。
高等法院由首相领导下的一个高级行政官员来行使审判工作,同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军官和僧侣组成,高等法院通常主持的是重要案件,如叛国,盗窃王陵,后宫阴谋等等。在高等法院的大厅中有四十张皮革,似乎说明了埃及的法律通行于四十个诺姆。
而省级法院行使的权力在于对本诺姆的案件进行审判,从一张被保留下来的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埃及至少到18王朝已经有了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其内容包括:事件日期,在位法老名字,案件简介,原告陈述。被告或辩护人发言,法院裁决,法官和其他出席人员名单以及记录者。
首相被赋予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不仅意味着埃及庞大的官僚系统集团也归属于他管辖。也意味着国家组织机构也听命与他,而当中最重要的官员则是国库监督,他负责了仓库以及国家财产的会计。
原本该职务也只有一个,但随着首相权力的被分化,其也随之变成了两个。他们分别配合两位首相掌管作为税收的大量未加工物资和制作的物品,以及外国贡品。
在国库下属还有一些国家机构,包括双谷仓,“负责监督谷物的收获记录和贮藏”。牲畜监督,“负责国家的牛群和饲养场的牲畜”等等。
国家的耕地似乎也被中央集权,由“田野书吏”负责计量和评估。 除了中央部门的官僚和代理人外,新王国时代还有了一些市长,这些地方显贵权限包括了城镇本身,有些甚至达到了乡村,他们的主要只能是收集、运送谷物以及税收。
他们直接向首相负责,有些特殊城市也向神庙主持负责。他们也是地方法庭的参与者,参与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城市的领导者下还有一个重要部门,那就是“麦德查人指挥官”他们是地方上的警察,负责各种刑事案件的侦破以及对案犯的逮捕,并且负责各地区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们也是城市的防卫部队 在古王国时期,除了首相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财务部和军事部门。“对内剥削和对外剥削的机器”。
其中财务大臣在早期负有重要的财政大权,到了新王国时代则着重负责王宫的粮食供应,已及矿山远征和贸易远征的事物。但这一职务仍在不断的丧失其重要性,其仅有的职能被“王宫总管”接替,到了拉美西斯二世时代,可怜的财政大臣的任务仅仅是后宫监督而已。
随着财政大臣的衰落,原本碌碌无为的王宫总管这一职务被提升到了显赫的位置,他是法老及其家属的大量个人财产的管理人,因此在中央集权的年代常常会给国王以一种威胁感。(数百年后的西欧法兰克王国就发生了宫相夺权的事件)。
因此,阿蒙霍特普二世继承了父亲“划分”的政策,将这一职务也划分为两者,一个驻扎于底比斯,另一个在孟斐斯,负责位于三角洲的王室地产 王宫中还有“房屋大门”由宫廷侍者充当平时起居的普通管理人 此外,由于首相职务的分割而产生的结果是军队的分割,军队也被分为两部分,北方战区和南方战区,分别负责两方向的防御和进攻,在北方战区的将领中还诞生了一名法老,就是十八王朝的末代国王赫列姆赫布,他杀死了赫梯王子赞哈南什。 由于埃及首相的权力膨胀,到了新王国时期,法老们便开始尝试着约束首相的权力,除了分割首相以外,还有两个重要的职务,一个是库什总督,一个是阿蒙高僧。
库什总督职务后期被库什亲王所掌握,他们接受法老的委任印章而世袭。
7.埃及的环保规定
埃及对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按照埃及法律,所有投资类项目在获得工业发展总局等机构颁发的最终许可之前,都必须通过埃及环境事务署(Egyptian Environmental Affairs Agency,EEAA)的环境影响评估。
具体程序是:投资者向EEAA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英文或阿文版),EEAA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项目环评通知书,一般需时45天左右。费用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额确定,例如1个5000万美金的食品类项目,环评费用约为40万埃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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