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的法律法规(有没有法律规定鞋子上必须要有鞋码)其他

鸡西律师网 2023-06-10 07:58

1.有没有法律规定鞋子上必须要有鞋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规定,产品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鞋类三包政策

不可以的,因为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了,超过了三包期限。不过只是超一点点的话,可以试着跟店家商量一下换鞋。

鞋类三包政策是指包修、包换、包退,但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

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1、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2、包换:

(1)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a.左右脚不配双。

b.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2)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a.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b.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c.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3、包退:

(1)属包换原因(1)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扩展资料:

具体三包细则:

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1)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2)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3)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2、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3、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1)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2)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5、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10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6、“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7、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8、“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9、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10、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参考资料:国家鞋类三包规定-_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鞋子的三包规定是什么

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

三包期限: 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

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 客户购买 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 双,尺

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 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 :

( 1 )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 2 )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 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 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注:三

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修理造成损坏的。

3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销售凭证。

4 、超出“三包”期限规定的。

5 、标明为“处理品”、“等外品”或“ B 品”的。

扩展资料: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包

4.鞋类三包政策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2、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扩展资料1、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色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更换。

2、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后工5日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退货。3、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

4、在“三包”期限内,修理两次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在“三包”期内需更换的,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且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按原价退货。

5、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在鞋类产品“三包”期内,修理、更换、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5.布面胶鞋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强制性标准《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标准》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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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录入: SuperUser Account 信息来源: 本网站 发文时间: 2011-6-24 浏览次数: 8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0月9月2日共同发布两项有关鞋类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胶鞋类产品的健康安全、物理安全方面进行强制性监管。

健康安全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项目

单位

限量值

A类 *

B类 *

鞋面、鞋里和内底鞋(纺织材料、合成革、人造革)

pH值

-

4.0~9.0

游离甲醛

mg/kg

75

150

可萃取的重金属

铅 <

mg/kg

1.0

镉 <

0.1

砷 <

1.0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

不应使用

含氯酚

五氯苯酚

mg/kg

不应检出

2,3,5,6-四氯苯酚

不应检出

胶制部件

N-亚硝基胺

mg/kg

不应检出

鞋里和内底

摩擦色牢度 >

3

2-3

*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胶鞋 (鞋号不大于170);B类:除婴幼儿胶鞋以外的胶鞋。

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以合成革、人造革和纺织材料为帮面材,采用热硫化工艺生产的胶鞋,对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化学物质强制规定限量或禁用。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主要是针对供14周岁以下 (通常鞋号不大于245) 儿童穿用的布面胶鞋的强制产品标准,标准中除了涵盖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同时也强制规定了可能对儿童或婴儿产生危害的物理机械安全要求以及其他产品相关的要求,如使用要求,标签,号型和包装要求等。

儿童物理安全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项目

限量值

A类 **

B类 **

鞋面、鞋里和内底

断针测试

不应有

全鞋

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不应有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不应有

可拆卸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附件

不应有

包装袋

鞋用包装袋厚度

平均厚度应大于

或等于0.038mm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布面胶鞋(鞋号不大于170);B类:其他儿童类布面胶鞋。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的强制执行,对企业产品内销是个挑战,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将面临被洗牌的分险。为了有效应对国家质监部门相关市场监管和执法,企业应及时掌握强制标准,按新标准要求组织安排胶鞋类产品的生产。

6.鞋子的三包规定是什么

运动鞋的三包是在一定期限内容对销售的鞋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以下是鞋子三包规定内容介绍: 第一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7.鞋子有质量问题多少天可以退,有法律规定的吗

一般购买后7日内可以无条件退换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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