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空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跟水相关的法律有哪些)其他

优律 2023-06-09 13:14

1.跟水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没完,实在太多,太多了要是你不采纳我的答案我就亏死了,暂且先说这些吧

2.跟水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没完,实在太多,太多了要是你不采纳我的答案我就亏死了,暂且先说这些吧。

3.有关空气、水资源和其它方面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定

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环境的法律应由国会或者政府提案,通过国会审议、议决,由总统公布而生效。

可是有关环境法律因为其技术的、科学的特性,环境部管辖的30个法律包括其他部门管辖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等,大部分法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案立法而制定的。 环境法,按照其内容或任务及其管理对象,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有关自然环境管理的法、有关控制和管理排出的法和其他相关法。

① 环境保护基本法 有关环境资源的综合性法规是《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此法是所有环境法的基本法,提出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理念和方向,规定了有关环境的基本政策。环境政策基本法的性质不是控制法和执行法而是政策法,该法对于有关环境个别部门法具有宪法的地位。

② 有关自然环境管理的法律 关于自然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规是1991年制定的《自然环境保护法》。此法是保护自然环境不顾前后的开发等人为的毁损,保护多样性的自然生态系统而防治生物物种的灭绝,维持由国民享受的健康和爽快的自然环境,其规定了各种制度。

还有《关于环境、交通、灾害等的影响评价法》(2001年),《关于独岛等岛屿地域生态系保护的特别法》(1997年),《自然公园法》(1980年),《土壤环境保护法》(1995年),《湿地保护法》(1999年),《关于鸟兽保护及狩猎的法律》(1967年),《山林法》(1980年)等。 ③ 关于控制和管理排污法律 关于控制和管理污染物质的排除物分为大气、水质、废物、其他。

对应的有相关的法律大气方面有《大气环境保护法》(1990年),《噪音、振动规制法》(1990年),《地下生活空间空气质管理法》(1996年),水质分野有《水质环境保护法》(1990年),《关于污水、粪尿及畜产废水的处理的法律》(1991年),《下水道法》(1966年),《水道法》(1961年),《饮用水管理法》(1995年)等,废弃物方面有《废弃物管理法》(1986年),《关于节约资源及促进再活用的法律》(1992年),《关于废弃物处理施设设置促进及周边地域支援等的法律》(1995年),《关于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法律》(1992年),其他有《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1990年),《关于环境犯罪的处罚特别措施法》(1999年),《环境纷争调整法》(1990年)。 3) 行政法规 韩国的环境法大部分由法律 - 大统领令 - (总理令) - 部令的阶层构成,成为完整的一个单一法体系。

比如,'大气环境保护法 - 大气环境保护法施行令 - 大气环境保护法施行规则'或者'废弃物管理法 - 废弃物管理法施行令 - 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等。 在议会主义、法治主义下有关国民的权利、义务的法规事项应当以法律制定为原则,可是不能把所有的规定反映在法律上,而且执法权属于行政府,由法律定大纲,具体的规定由行政府以命令的形式制定。

随着现代国家机能的扩大,行政专门化,法律的委任现象成增加的趋势。韩国宪法规定了由法律决定具体的范围,其范围内总统对被委任的事项发布大统领令,总统有委任的规定,由施行令定大纲,再委任行政各部的部令(施行规则)。

并且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总理对所管事务按照法律和大统领令的委任或者职权可以发出命令,这就叫'总理令'。国务总理收到总统的命令,指挥、监督各中央行政机关。

4)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处依据法令的规定而制定的告示、例规、训令。大气、水质、废弃物公定试验方法等的形式是环境部告示。

5)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第117条规定了地方自治团体处理关于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财产。法令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关于自治的规定,保障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立法权。

自治法规是指地方自治团体依据自治立法权,自治权的范围内自主地制定的法规,其形式有条例和规则。条例由地方自治团体在法令的范围内关于属于其权限的事务,先批准地方议会的决议而制定的自治法规。

规则是指由地方自治团体的长(最高领导者)在法令或者条例所委任的范围内,关于其权限内的事务而制定的自治法规。 比如,自治团体的条例有《汉城市环境基本条例》,《汉城市自然环境保护条例》,《庆尚南道关于环境纷争调整的条例》,《大邱广域市关于废弃物管理的条例》等,规则有《汉城市自然环境保护条例施行规则》等。

4.地表水的法律法规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要内容有:①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②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即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③通过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等经济手段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管理。

④加强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规定了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准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5.求:“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八条 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第十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地下水源.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自来水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十八条 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第二十条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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