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进行了哪些法律责任规定)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进行了哪些法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进行了以下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人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 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 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 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 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 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 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 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 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 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 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 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 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 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 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 品的;(二)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 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基本管理制度如下:第十二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却,?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 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 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 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 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 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 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 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 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列人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 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 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 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 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 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人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 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 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t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 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 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 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 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 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3.《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哪些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4.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有哪些
5.2 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的问题思考5.2.1 循环经济立法理念滞后在中国,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其他新的概念和内容保护没有被纳入宪法和基本法律。
虽然生产实践中,中国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十分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依然突出,和我们现有的环境法律和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基于治疗或分段的末端治理的概念,规则,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立法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是,最后的循环经济模式和治理的概念和建设具有显著差异的方法。
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强调法律和经济手段,节约资源的有效利用,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增强法律的主动控制,通过循环经济立法,决定了政府,企业,权利,责任,引导和促进积极的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的公共参与义务在我们的过去;在环境立法领域的配置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主要目的,环境恶化,很少有针对性的重大事件,所以这一立法思想是被动立法。同时,在循环经济立法的国际环境是一个更大的国家的一些规范认同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明确,例如,其管辖范围内的世界的自然生态资源的永久主权的规范,规范和公平的全球团队责任规范。
5.2.2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根据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说明,我们国家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完善:“首先是需要修改宪法。通过修改现行宪法承认的环境是一个基本的所有权人的基本属性,并给它的宪法权利的地位。
事实上,不仅是环境的生存权利,而且发展权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须调整我国现行宪法的一些对循环经济的明确声明的国家发展战略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是《环境保护法》需要修订。循环经济价值到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环境保护法的一般规定,使循环经济纲领性的要求是在子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规定。同时,明确相关的程序要求,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三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立法需要制定。首先,根据基本法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各种特殊规律。
我国应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法律框架,及时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立法的现实,我认为,我们目前没有一个大循环经济包括至少一个单一的法律《汽车回收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重新包装回收法》、《绿色消费法》、《电子回收法》、《废物处置法》。
同时,从经济立法循环系统,现有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系统需要一个特定的区域分散的、抽象的,系统的身体和诉讼解决机制的缺乏,因此,需要特别立法相结合加以解决,很有必要。此外,法律体系不完善体现在资源法,基本规律和特殊规律之间的环境保护,一类跨部门和跨缺乏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利用部门的全面的法律秩序,如日本的《资源法》和《废物处置法有效利用促进法》。
第四是需要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的专门条例和行政规章。为了与这些法律的比赛,我们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例如,《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规》、《能源发展环境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管理条例》、《环境法规手册》、《生物安全条例》、《包装材料回收管理》、《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与中国的国情,充分结合,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与这些法律的相比,我们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例如,《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规》、《能源发展环境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管理条例》、《环境法规手册》、《生物安全条例》、《包装材料回收管理》、《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与中国的国情,充分结合,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是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文件需要修改。只有少数的相关法律和循环经济的法规,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较少,但过去由于缺乏法律之间存在的一些综合性的指导和协调统一还有很多冲突和矛盾,一般不具备实际操作。
例如,第二,具体的立法不足,当地的循环经济。例如,在名册上建立强制回收和再利用,废弃条件设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了回收和再利用率的测定,循环在目前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专项法规在这方面信息披露等法律问题。
第三,缺乏企业实践循环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些措施,如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投资和相应的财务利益激励机制的缺失,一些公司更愿意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支付罚款,也不愿意增加投资。
当地企业的许多地方政府,在法律和循环经济的违反规定,你不能增加处罚,不是企业行为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使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和经济。
5.我国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有哪些
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法律 上,一是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1月1 曰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进法》);二是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 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
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中的一个子系统。循环经济体系 是以产品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和废物高效回收为特征 的生态经济体系,它的目的就是将环境破坏减少到最低程 度,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从而大大降低经济发展成本, 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抓 紧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循环经济发展 要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的同时,要 考虑以下几个注意点:一要注重技术标准而不是具体技术; 二要控制标准尽量贴近最终用户,同时鼓励上游行业创新; 三要考虑产业投资循环节奏,多阶段加以推进;四要整合协 调有技术关联的法规政策。
6.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有哪些
5.2 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的问题思考5.2.1 循环经济立法理念滞后在中国,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其他新的概念和内容保护没有被纳入宪法和基本法律。
虽然生产实践中,中国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十分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依然突出,和我们现有的环境法律和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基于治疗或分段的末端治理的概念,规则,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立法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是,最后的循环经济模式和治理的概念和建设具有显著差异的方法。
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强调法律和经济手段,节约资源的有效利用,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增强法律的主动控制,通过循环经济立法,决定了政府,企业,权利,责任,引导和促进积极的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的公共参与义务在我们的过去;在环境立法领域的配置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主要目的,环境恶化,很少有针对性的重大事件,所以这一立法思想是被动立法。同时,在循环经济立法的国际环境是一个更大的国家的一些规范认同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明确,例如,其管辖范围内的世界的自然生态资源的永久主权的规范,规范和公平的全球团队责任规范。
5.2.2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根据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说明,我们国家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完善:“首先是需要修改宪法。通过修改现行宪法承认的环境是一个基本的所有权人的基本属性,并给它的宪法权利的地位。
事实上,不仅是环境的生存权利,而且发展权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须调整我国现行宪法的一些对循环经济的明确声明的国家发展战略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是《环境保护法》需要修订。循环经济价值到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环境保护法的一般规定,使循环经济纲领性的要求是在子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规定。同时,明确相关的程序要求,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三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立法需要制定。首先,根据基本法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各种特殊规律。
我国应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法律框架,及时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立法的现实,我认为,我们目前没有一个大循环经济包括至少一个单一的法律《汽车回收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重新包装回收法》、《绿色消费法》、《电子回收法》、《废物处置法》。
同时,从经济立法循环系统,现有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系统需要一个特定的区域分散的、抽象的,系统的身体和诉讼解决机制的缺乏,因此,需要特别立法相结合加以解决,很有必要。此外,法律体系不完善体现在资源法,基本规律和特殊规律之间的环境保护,一类跨部门和跨缺乏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利用部门的全面的法律秩序,如日本的《资源法》和《废物处置法有效利用促进法》。
第四是需要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的专门条例和行政规章。为了与这些法律的比赛,我们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例如,《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规》、《能源发展环境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管理条例》、《环境法规手册》、《生物安全条例》、《包装材料回收管理》、《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与中国的国情,充分结合,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与这些法律的相比,我们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例如,《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规》、《能源发展环境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管理条例》、《环境法规手册》、《生物安全条例》、《包装材料回收管理》、《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与中国的国情,充分结合,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是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文件需要修改。只有少数的相关法律和循环经济的法规,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较少,但过去由于缺乏法律之间存在的一些综合性的指导和协调统一还有很多冲突和矛盾,一般不具备实际操作。
例如,第二,具体的立法不足,当地的循环经济。例如,在名册上建立强制回收和再利用,废弃条件设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了回收和再利用率的测定,循环在目前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专项法规在这方面信息披露等法律问题。
第三,缺乏企业实践循环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些措施,如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投资和相应的财务利益激励机制的缺失,一些公司更愿意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支付罚款,也不愿意增加投资。
当地企业的许多地方政府,在法律和循环经济的违反规定,你不能增加处罚,不是企业行为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使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和经济。
7.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
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7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12 节能中长期规划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 年薪50万女子择偶标准要求千万年薪引热议:门当户对不应该吗12-21
- 诉讼离婚可以请法院申请调查吗要多久吗12-12
- 离婚诉讼中要怎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12-12
- 离婚证据怎么取证12-12
- 离婚申请财产调查取证应如何做证据12-12
- 离婚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书12-12
- 离婚诉讼如何申请法院调查证据12-12
- 起诉离婚法院会调查双方吗12-12
- 起诉离婚法院会调查对方吗12-12
- 起诉离婚法院会调查男方被告吗12-12
- 离婚诉讼后法院会不会调查对方12-12
- 女友收50万彩礼后出轨前男友 高额彩礼难追回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