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法律法规三位一体(煤矿三位一体是什么)其他

南京律师网 2023-06-08 00:44

1.煤矿三位一体是什么

煤矿三位一体为:风险预控管事前,隐患排查管事中,安全质量达标管基础。

风险预控管事前,隐患排查管事中,安全质量达标管基础,它们为“三位一体”的具体构成,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要求,体现了动态与静态的结合、过程与结果的结合、软件与硬件的结合,由过去的制度管理向体系化管理转变。

三个环节为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管控的链条。把这三个链条管控住,风险管控住,隐患治理掉,事故发生的概率必然降低,更会使重大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扩展资料:

煤矿安全生产要求规定:

1、通过核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考试,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职工代表座谈,查看安全培训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

2、通过查阅相关鉴定、评估报告资料,查阅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及治理效果有关的记录、台账,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相关图纸和文件资料等方式,结合现场检查。

3、通过查阅煤矿承包或者托管合同,核实承包或者托管单位资质条件,检查煤矿企业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安全管理考核资料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全面推进“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涉及“三同时”的法律法规

3.包含“三同时”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监部门自组建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在发文或会议等场合要求基层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使监管职能时均称谓“三同时”。如,2007年12月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7]99号)。笔者认为这种称谓不太准确,理由为:

一、“三同时”是指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98年之前,劳动部门代表国家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60年代初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要求,以后又提出了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概念。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按照传统的做法,“三同时”工作涵盖了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两大方面。

二、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24条只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没有包括职业卫生设施。因此,该条强调的“三同时”,是指所有建设项目(当然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但不包括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

三、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第25、26、27条已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使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三步行政许可权。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强调“三同时”,显然不包括项目设立审查,有悖《安全生产法》的初衷。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第3条不仅将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查分为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步行政许可外,还在第20条增加了“试生产备案”的行政措施。因此,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强调“三同时”,显然还不包括“试生产备案”的行政措施。

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试生产备案等3步行政许可和1步行政措施是从源头上遏止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治本手段与措施。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行使监管职能时的全面称谓应该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备案制度。

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题名

正题名: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副题名及其它说明题名信息的汉语拼音: mei kuang an quan sheng chan fa lv fa gui hui bian

责任者

第一责任说明: 曹长武主编

其它责任说明: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编

个人名称: 曹长武

年代: 1937~

责任方式: 主编

个人名称汉语拼音: cao chang wu

出版发行

出版地: 北京

出版者名称: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

分类号: D922.549

ISBN

ISBN: 978-7-5066-5121-9

定价: CNY85.00

载体形态

数量及单位: 621页

尺寸或开本: 26cm

提要、文摘或全文: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综合性法规政策三个部分,收集了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共63件。曹长武 - 1937~,曾任职于山东电力研究院,全国煤炭及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著有《动力燃料测试技术》、《电力用煤采制化技术及其应用》、《环境保护》等

5.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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