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会法律法规)其他
1.工会法律法规
1、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3、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2.涉及工会的法律有哪些
1工会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3.我国目前有哪些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我国关于五险一金主要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4.职工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涉及工会的法律有哪些
1工会法2最高人民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6.法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7.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中国工会章程》并参照《**省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为根据,结合我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是厂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事项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法律顾问必须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为保障本厂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厂工会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由厂工会领导,专(兼)职工会干事及职工业余法律工作者参加,厂工会办公室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分厂(处室)基层工会可根据本会实际情况,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或法律顾问员。 第七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第八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应指导分厂(处室)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同志应具备选派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条件。
第十条各级工会要支持法律顾问组织(顾问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下列服务: 为同级工会的领导及工会工作当好法律参谋; 受工会委托,参与本企业(部门)的法制建设(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承办各种法律事务; 对职工、工会组织提出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为企业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代表工会组织或职工的利益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参与调解、仲裁或讼诉活动。
第十三条代表同级工会组织,对本企业(分厂、处室)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规和劳动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受同级工会委托,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方面的来信来访。
第十五条经常与厂工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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