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数据使用的法律法规(如何应对云计算大数据带来的法律问题)其他

广汉律师网 2023-06-01 08:47

1.如何应对云计算大数据带来的法律问题

(1)法律的技术本质是约束人的行为尺度,而人的行为尺度是由所使用的工具决定的,所以当法律专家分析一个新问题时,先确定当事人所使用的工具。如果是传统的工具,则可以直接使用传统的法律思维,如果是创新的工具,则需要先了解工具的性能及能力边界。

(2)要解放思想,接受新技术、新思想,敢于创新,不能盲目迷信前人的“权威”观点或者思想。比如和唐朝的古人谈论海洋法、空间法是不靠谱的,所以不能把前人的“权威”方法简单的用来处理现在的问题。

(3)云计算革命冲击的不仅仅是物质领域,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冲击也非常大。意识形态领域的事物,本质上是物质产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比如人的思维,本质上是大脑细胞按照一定的结构连接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所以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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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如何呢

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一)版权外的数据保护 大数据是很多it企业的核心资产。

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主营大数据相关业务的企业就有数据技术提供商超图软件、科大讯飞、拓尔思,数据服务提供商上海钢联电子、广联达、大智慧、四维图新等20多家。 上市公司卷入的新类型数据权利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包括同花顺集团两家子公司在2012年底被万得信息技术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9,920万元人民币,以及上海钢联电子最近在上海、江苏、北京、广东等全国各地法院起诉多家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网站的钢材交易数据。

数据集合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受到多项法定权利的保护,数据保护并不是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国法律,在版权法(著作权法)之外就有商业秘密权、隐私权、人身权、合同债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可能被主张。

1。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该项规定,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随着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认定不断倾向做宽泛解释,通过主张商业秘密权保护数据的案例呈增多趋势。

在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中,一审被告周慧民等是一审原告万联公司的前员工,在2004年5月底至6月初从万联公司离职后创办与其相竞争的网站,利用从万联公司擅自截取的50多万个注册用户信息,通过在互联网公告和通过qq群通知等方式引导原告注册用户到被告网站。 两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是较容易获取的,但是(原告)网站数据库中的?、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却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此外,上述用户信息又具有实用性,万联公司也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法院由此认定万联公司的网站用户注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2。

合同法保护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案缘由是上证所信息公司曾通过合同授权新华富时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授权明确禁止使用上证指数开发衍生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新华富时利用上证指数开发指数期货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个案中宽泛解释的弹性,能够对成文法静态保护的权利形成兜底的动态保护。

援引郑成思老师的著名比喻,就是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 尤其在对不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要求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的案件中,禁止不正当竞争往往是原告和法院的标准选项。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数据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告霸才公司的sic实时金融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数据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的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霸才公司作为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者,对数据的收集、编排,即sic实时金融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制作付出了投资,承担了投资风险。

该电子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在于其数据信息的即时性,阳光公司正是通过向公众实时传输该电子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而获取收益,阳光公司对于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及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4。

人身权 个人信息受隐私权保护,2013年引起不小风波的大规模开房记录泄露事件属于对当事人人身权中隐私权的侵害。以dna基因序列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同样是典型的隐私权保护客体。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汇编作品模式的数据库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是在选择或者编排中体现独创性的作品集合或其它信息集合。

《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该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五条规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条二款的规定实质相同。从以上著作权法规定和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可知,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可以由电话号码、交易行情、股票走势等不能单独构成作品的信息、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这一点使著作权保护在理论上延及数据。

但汇编作品并不能覆盖很多极具利用价值的数据库,以汇编作品版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有先天不足,致使立法本意与法律实践可能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3.如何应对云计算大数据带来的法律问题

(1)法律的技术本质是约束人的行为尺度,而人的行为尺度是由所使用的工具决定的,所以当法律专家分析一个新问题时,先确定当事人所使用的工具。如果是传统的工具,则可以直接使用传统的法律思维,如果是创新的工具,则需要先了解工具的性能及能力边界。

(2)要解放思想,接受新技术、新思想,敢于创新,不能盲目迷信前人的“权威”观点或者思想。比如和唐朝的古人谈论海洋法、空间法是不靠谱的,所以不能把前人的“权威”方法简单的用来处理现在的问题。

(3)云计算革命冲击的不仅仅是物质领域,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冲击也非常大。意识形态领域的事物,本质上是物质产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比如人的思维,本质上是大脑细胞按照一定的结构连接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所以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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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知名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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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研究和开发云计算有关的技术、模式、产品和服务;

国内率先提出“大协同”理念;

率先推动软件由开发商主导向用户主导的软件生产模式的变革;

以“资源积累、用户按需实时组装、多租户共享”为指导思想;

把传统软件结构和SaaS服务软件机构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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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安全法的法律依据与现行的哪些法律有关

网络的安全

指通过采用各种技术和管理措施,使网络系统正常运行,从而确保网络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网络安全的具体含义会随着“角度”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从用户(个人、企业等)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受到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内部信息上的安全加密以及保护。

网络安全法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

维护网络安全,首先要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包括: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持续提供安全维护服务等(草案第十八条)。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为法律并作了必要的规范(草案第十九条)。三是,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草案第三十条)。

二、关于保障网络运行安全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必须落实网络运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据此,草案将现行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等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草案第十七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保障民生,草案设专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作了规定,实行重点保护。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等。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制定、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支持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数据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利用至为重要。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草案第十七条)。二是,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三是,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草案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活动作了原则规定。草案坚持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一是,确立决定规定的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即网络实名制,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条)。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草案第四十条)。三是规定,发送电子信息、提供应用软件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草案第四十一条)。四是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草案第二十三条)。五是,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草案第四十三条)。

5.大数据有什么应用

主要由以下三点作用:

第一,对大数据的处理分析正成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的结点。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社交网络、数字家庭、电子商务等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形态,这些应用不断产生大数据。云计算为这些海量、多样化的大数据提供存储和运算平台。通过对不同来源数据的管理、处理、分析与优化,将结果反馈到上述应用中,将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第二,大数据是信息产业持续高速增长的新引擎。面向大数据市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会不断涌现。在硬件与集成设备领域,大数据将对芯片、存储产业产生重要影响,还将催生一体化数据存储处理服务器、内存计算等市场。在软件与服务领域,大数据将引发数据快速处理分析、数据挖掘技术和软件产品的发展。

第三,大数据利用将成为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各行各业的决策正在从“业务驱动” 转变“数据驱动”。

6.我国有哪些跟计算机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国家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恶意利用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文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7.大数据时代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从操作层面上对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人身权益侵害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提供了可操作的有力依据。

新规定的公布,为良莠不齐的网络个人信息传播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约束。根据《规定》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此次《规定》已经为网络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人身权益侵害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武器。但个人信息的保护圈该如何划定?什么信息可采集,什么信息不可采集?信息该由谁采集?采集到的信息该如何保管?使用后是否该立即删除?若发生信息泄露事件该如何追责?相关处罚该以何标准进行?等等,这些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问题还需要上位法的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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