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铁路运输法律法规)其他
1.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复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制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bai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du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zhi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dao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2.帮忙做下铁路法的案例分析考试题
1. 第1题:能取得铁路赔偿。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23条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对间,加速货物运输。第五条 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 第六条 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 第五十五条 蜜蜂到达到站后,要尽快办理卸车、交付手续,并及时搬出货场,不得在到站滞留放蜂。
第3题:被告为河北汽贸运销有限公司,因为是职务侵权行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铁路能得到赔偿:因为: 《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也应当赔偿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损失。《铁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 定,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这就是说,不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也不管是否已经给予了行政处理,只要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
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
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4.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法律规定的分析与讨论是什么
分析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货物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如《日本铁路营业法》规定,旅客和货主在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自愿在运单上填写保价。托运人按规定支付保价费用。
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未标明保价额的物品发生损坏的,承运人按限额赔偿。
但属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我国《铁路法》)第十七条关于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前所述,亦属此种情况。
二是按声明价格赔偿。如《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法》规定,当货物、包裹和行李运输受到损害时,铁路企业负有按声明价格全额或按丢失、损坏或破损部分货物、包裹和行李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企业对未履行、未很好或者不按时履行旅客、包裹、行李及公民各种生活用品和货物的运送义务,负有按《俄罗斯联邦铁路条例》、《俄罗斯联邦铁路旅客、包裹和行李运送规则》所确定办法和数额承担有限责任。《韩国铁路法》规定,涉及到货物损害赔偿时,如果在运输证上表示赔偿额的,则按表示的赔偿;未表示的,则按交通部令的规定予以赔偿。
铁道经营者的旅客或发货人要求的损失赔偿超过所表示的运输品的补偿额时,对其超过的部分可不予补偿。《汉堡规则》规定,海运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它损失。 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三是按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 赔偿。如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22条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付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补充约定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22条规定相接近,应该说是比较超前的。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铁路法》第十七条借鉴了《日本铁路营业法》有关规定,采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说。审判实践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对货物实际损失各执一词,各种价格证明莫衷一是,如何确定货物实际损失令办案人员大伤脑筋。
为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铁路法》时,可借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法》规定,采按声明价格赔偿说。如是,则能更准确地体现赔偿责任自治与法律规定的结合,更有效地保护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更便于法官操作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为贯彻实施《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991年铁道部以铁运[1991]40号、[1991]41号,分别公布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对办理保价运输的程序、货物实际价格(保价金额)的计算、保价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发生货损请求赔偿的程序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必须指出的是,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是以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体现的。货物运单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一部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是运输合同的重要内容。
货物运单是格式合同,托运人一经签署就必须接受《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相关条款。 因此,铁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免除和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承运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信非格式条款。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托运人的合法利益。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
5.案例分析铁路运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提供自身的运营优势
1、铁路运输的优、缺点 从技术性能上看,铁路运输的优点有: (1)运行速度快,时速一般在80到120公里; (2)运输能力大,一般每列客车可载旅客1800人左右,一列货车可装2000到3500吨货物,重载列车可装20000多吨货物;单线单向年最大货物运输能力达1800万吨,复线达5500万吨;运行组织较好的国家,单线单向年最大货物运输能力达4000万吨,复线单向年最大货物运输能力超过l亿吨; (3)铁路运输过程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小,连续性强,能保证全年运行; (4)通用性能好,既可运客又可运各类不同的货物; (5)火车客货运输到发时间准确性较高; (6)火车运行比较平稳,安全可靠; (7)平均运距分别为公路运输的25倍,为管道运输的1.15倍,但不足水路运输的一半,不到民航运输的1/3.从经济指标上看,铁路运输的优点有: (1)铁路运输成本较低,1981我国铁路运输成本分别是汽车运输成本的1/11~1/17,民航运输成本的1/97~1/267; (2)能耗较低,每千吨公里耗标准燃料为汽车运输的1/11~1/15,为民航运输的1/174,但是这两种指标都高于沿海和内河运输. 铁路运输的缺点是: (1)投资太高,单线铁路每公里造价为100~300万元之间,复线造价在400~500万元之间; (2)建设周期长,一条干线要建设5~10年,而且,占地太多,随着人口的增长,将给社会增加更多的负担. 因此,综合考虑,铁路适于在内陆地区运送中、长距离、大运量,时间性强、可靠性要求高的一般货物和特种货物;从投资效果看,在运输量比较大的地区之间建设铁路比较合理.。
6.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如下: (一)受害人过错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应当首先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第一,受害人无过错。
如道口信号灯发出错误通行信号;铁路作业人员重大过失等。 在此种情形下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受害人有过错。如受害人以翻越、穿越、损毁或者移动有关防护设施的方式穿越铁路线路的;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的;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行走的;攀爬高架铁路线路的;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的等。
在此种情形下按照《解释》第六条处理。 第三,受害人故意。
如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在此种情形下按照《解释》第五条处理,铁路企业能举证证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受害人自身原因。如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进行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在铁路线路上坐卧。
在此种情形下按照《解释》第七条处理。 (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防护、警示义务 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比一般作业更高程度的安全义务。
一般而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包括: 第一,安全防护义务:建立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将具有危险的作业活动与社会公众隔离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方便设施满足公众的通行需求;保证铁路通行两侧的?望,避免事故发生等。 第二,安全警示义务:设施警示牌、警示灯;列车通过时鸣笛、开启车灯等; 第三,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在发现危险情况后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等; 第四,损害发生后及时救助的义务:列车撞轧行人后,除非有特定情形应当停车救助;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停车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等义务。
在具体案件中,在确定一方是否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应当采取综合考量的方法,主要考虑一下因素: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铁路运输企业预防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负担。 (三)过失相抵原则和责任划分问题 铁路运输是一项高度危险作业,与其高度危险性相对应的必然是高度的责任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和《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都一致确定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解释》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失相抵,过失相抵在适用时应当注意:(1)过失相抵只是表明受害人的过失只能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过失相抵不是免责条件的抗辩事由,而是减责的抗辩事由;(2)受害人过错及因果关系应当有加害人负责举证。
(3)过失相抵并不要求必然构成混合过错,而是在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确认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如果受害人一方被证明存在过失,则依其过失在整个赔偿责任中的比例,减少加害人的赔偿数额。 《解释》第六条规定是在受害人有过错的前提下,区分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两种不同情形,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种情形是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形。
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体现的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失相抵,并对受害人的过错进行了界定评价。
在审理过程中判断受害人自身过错时应当注意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也要考虑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保护、警示等义务的因素。 第二种情形是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铁路运输企业事实上没有过错,其承担的完全是无过错责任,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影响判定铁路运输企业实际承担的责任比例的因素,只有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四)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人身伤亡情况下的责任划分问题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相撞造成机动车驾驶员自身伤亡的,应当按照《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处理。也既除了有免除或者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情形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相撞除造成驾驶人员伤亡还造成其他同乘乘客伤亡的,此时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和机动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二者内部是按份承担责任的关系,即按照自己过错分担责任,如果双方无过错则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五)铁路公安机关在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中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交或者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上述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应当注意一下几点问题:第一,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认证的事故认定书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对于事故认定书中涉及事故发生以及损害后果的而事实部分,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
7.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答: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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