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其他

齐齐哈尔律师网 2023-05-29 15:28

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 中央编办、监察部日前颁布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第十条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若干总量解释是否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 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 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 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 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 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 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中 依照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 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 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 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 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处理。

3.行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违法违纪按什么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违法违纪,一般用以下法律进行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对行政行为承担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什么机关

一、营造氛围,加强机构编制宣传多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广大干部群众对机构编制工作了解不全面,形成“一家把门万人推”的格局,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困难。

要解决这些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深度,突出教育实效。以机构编制网、机构编制工作简报、12310举报电话、机构编制员培训班、事业单位新任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等为载体,充分利用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目标管理考核验收等多种途径,进行深入宣传教育,使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依法开展工作深入人心。

从而扩大机构编制工作的知情权和认同感,使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都充分了解机构编制工作,在熟悉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能积极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监督和举报机构编制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夯实基础,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机构编制工作就是管机构、管编制、管职数,这些都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巩固政权运行所必需做好的经常性工作。

如果其基础工作不扎实、增减动态不清楚,数据信息不准确,机构编制部门的参谋作用、把关作用就很难发挥。只有大力加强基础工作,从夯实基础入手,如机构编制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统计与分析、机构编制台帐和档案管理、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和实名制管理等等,把机构编制的基础数据、基本情况掌握清楚、把政策和依据搞明白,把参谋服国搞到位,切实把机构编制各项带根本性、长远性的基础工作抓实抓牢,机构编制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才能进一步提高。

三、顺应形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十八大把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写进了报告,报告指明了新时期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明确了任务,体现了今后五年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作为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在改革过程中,无论是职能配置、职责调整、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方案,必须符合工作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这就要求我们工作未动,调研先行,必须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纵向衡量、横向对比,定性与定量管理方法相结合,认真研究各级各类机构的性质,合理划分机构职能,明确职能边界,科学配置编制资源,从宏观上为党委政府的机构构架当好设计师,使每一个环节相互协调,高效运作,从而从根本上减少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

四、强化督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直接关系到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要想履行好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职责,必须在做好日常管理审批的同时,更加重视监督管理,逐步由管“数”向管“事”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由事前管理向跟踪管理转变,使机构编制管理不断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首先是充分利用台账、信息库数据对部门(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际人员配备、实名制入库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积极捕捉动态监控信息点,建立日常动态监控机制。

其次是是以工资审批为抓手,实行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四个部门联手把关,严格按规定的编制、职数、结构、标准审批发放对象、工资类型、工资标准和发放渠道。再次是对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实行跟踪督查制。

联合监察、财政、人事等部门主动出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机构编制监督的专项检查。最后是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注重实效,推行执行情况评估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是衡量机构编制管理效果,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重要手段。

一是通过评估,减少部门行政的随意性,提高部门行政的法制意识和资源使用意识,使“三定”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得以体现。二是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能紧紧抓住部门核心,把着眼点放在机构编制管理效能上,统筹兼顾机构、编制、职数的配备与使用,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真正抓住“牛鼻子”、走出新路子。

三是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直接切入政府绩效评估的微观层面,从机构编制管理的独特视角出发,丰富、细化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扩展了其外延。六、强化素质,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机构编制部门要针对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人员的新变动,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到提升干部素质能力是做好新时期机构编制工作的基础。

机构编制部门的干部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注重培养和提高理解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保证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作风上过硬、工作上主动,通过学政治、学业务,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不断由“学习什么”向“学会什么”转变,从而拓宽视野,学以致用,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干部的开拓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使每个干部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6.对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办法有哪些意见建议

建议 :

(一)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法制意识。继续将机构编制工作列入县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和镇街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机构编制意识。严格执行“三个一”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前置调控作用,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膨胀。要求县委、县政府两办严格审核把关,部门提报机构编制事项,未事先征得编办同意的,不得提交县里会议研究。同时,加强机构编制宣传教育和违纪预防教育,切实提高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管理。将职能作为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主要依据,结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职能缺失或重叠,运转不畅的单位予以撤并整合。在严格控制总量前提下,实行动态调整,充实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同时严控新设立规模过小、职责任务不充分的事业单位,优化事业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

(三)严格离岗人员管理。领导干部离岗和一般人员内部退养是造成满编缺人的根本原因。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建议县里出台文件,不准单位再自行办理人员内部退养;二是按照上级要求,逐步提高领导干部离岗年龄,缩小与实际退休年龄的差距,不再批准教育、卫生等系统专业性较强的干部或副科级单位副职提前离岗;三是利用好离岗干部这一资源,从中选取部分年富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同志参与县里的维稳、社会管理、挂职包村等中心工作。

(四)多途径加强人员梯队建设。面对人员分布不平衡及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多途径加强人员梯队建设。一是人员编制计划的使用,优先解决各单位急需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避免单位业务人员出现“断层”现象;二是采取公开选调方式,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促进干部在部门间的合理流动;三是实行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根据单位职能变化、工作量增减等情况,及时调整人员编制;四是严格控制镇街干部交流到县直单位的规模和数量,使实有人员与核定编制合理匹配;五是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撤销单位收回的编制中预留部分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五)加强借调、混编混岗等人员管理。一是规范借调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各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二是继续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实有人员的数量、结构与批准的编制相对应,严格控制人员混编混岗。三是抓好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出台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

(六)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完善与纪检、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二是适时组织政府部门执行“三定”规定、借调、混编混岗、编外聘用人员等情况的专项督查,严格落实“四个严禁”的制度规定,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