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法规工作简报(宣讲法律法规简报)其他

阆中律师网 2023-05-28 08:44

1.宣讲法律法规简报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简 报

第 25 期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讲团首场宣讲在石家庄举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中央宣讲团在河北石家庄进行首场宣讲。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央宣讲团全体成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各县(市)负责人,国土资源、组织部门机关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宣讲活动。

王瑞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讲是整个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创新。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首场宣讲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或专家。宣讲内容紧扣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国土资源形势与任务、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实务、地质灾害防治等,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

宣讲结束后,中央宣讲团的全体成员与部分县(市)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对宣讲活动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家认为,宣讲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生动活泼,对基层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积极的作用。

2.关于企业工作简报的模板

转载工作简报几篇,供参考。

公司与云南电视台签订YNTV各频道在全省 入网覆盖的合作协议 2006年9月5日,公司与云南电视台在昆明签订了节目入网覆盖合作协议,此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公司与云南电视台开始全面合作。 公司与云南电视台经过多次协商谈判,在云南电视台少儿频道开播之际,与云南电视台签订了合作协议。

此次合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宣传云南、扩大省台节目覆盖的精神指示,将云南电视台所属7套节目信号传输到全省各州市县,实现全省覆盖。7套节目中的云南--少儿频道是云南电视台今年首次开播的节目,通过广电网络将少儿频道及时送进千家万户,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青少年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等方面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合同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与云南电视台双方之间的友好合作与沟通交流,更有利于双方之间在相互依存、和衷共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之下携手共创云南文化产业的辉煌,将云南广播影视传媒产业进一步作大作强。 合同签订之后,公司相关部门将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今年12月1日以前完成7套节目在全省入网覆盖。

(有线电视发展中心供稿) 总公司召开全省分公司经理工作会议 为检查和落实今年的各项经营工作指标和“四权交接”工作完成情况,总公司于2006年9月22日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分公司经理工作会议,总公司高管和来自15个分公司的总经理以及总公司部分中层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王勃总经理主持,杨连松董事长发表了重要讲话。 会议认为:今年各分公司认真贯彻公司2006年第一次董事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楚雄、思茅两次分公司经理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各项经营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求真务实,狠抓管理,致使全省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中各项经营收入目标完成符合进度要求,全公司系统有希望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经营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

会议提出:制约公司快速发展的因素仍然是体制、机制问题,公司要高度重视存量问题和债务置换等“难点”、“焦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要学会在困难中解决、在困难中前进,要在发展中有所突破。 会议要求:“事转企”和“四权交接”扫尾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进行到底,该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会议还对第四季度生产、经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公司当前的几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通报。

(办公室供稿) 大理、楚雄数字电视项目进展动态 继曲靖、玉溪、文山开展数字电视试点工作以来,数字电视公司于今年下半年又陆续启动了大理、楚雄两个试点项目。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项目得到了顺利地开展。

由于大理广电网络布局复杂,所以前端搭建极为困难,但经过公司营销中心和相关部门的齐心协力,前端建设已于9月25日测试通过,并进入内部试用阶段。同时,大理方面自上而下对数字电视的推广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不仅组织了大理州广电系统全员培训,专门设立了“数字传媒部”,还于上周完成了社会招聘引入新鲜血液,积极为市场启动做好一切准备。

在客户方面,不仅与当地市政机构完成接洽,在高档小区与物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还与创维集团达成合作伙伴同盟,利用创维电视的市场影响力,有效推介数字电视。值得一提的是,大理移动和联通两大高端集团,都争先恐后地希望成为我公司的首批客户。

楚雄方面,前端搭建已进入收尾阶段;互动电视演示信号已于上月进入楚雄市区,演示工作正按计划开展;机顶盒招标采购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中。同时,为抓住购买力较高的高端及集团客户,市场营销中心人员与当地机构积极配合,在短短1个月内,就成功拜访和接洽了200多家大客户,与当地集团和大客户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工作,为后续业务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数字电视公司供稿) 加强服务意识,提高运营水平 8月30日由公司数据业务发展中心集团用户部牵头召集公司网络规划建设部、公司运维中心机房管理部和线路维护部,召开了公司集团用户故障响应专题会,会议由苏副总主持。对目前公司专线出租业务的售后服务进行专题研究和探讨。

随着公司“四权交接”、“事转企”工作的向前推进,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公司逐步走向理顺关系阶段,省市县三级贯通,共同为实现公司“十一五规划”和今年“三个三十”的经营目标而努力。公司现有的在网专线出租集团用户多达20家,如何做好客户的售后服务,保障客户广域网络的安全畅通运行是我们当前最大的问题。

集团用户专线出租业务就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对这块业务的投入力度、管理力度和发展支持力度都远远不够,距离一个IT运营商的要求还差很远。公司上下还缺乏服务意识,使得业务调度和运维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尤其在三级网的运行维护上,支公司表现出维护技术力量薄弱、机房设备条件差、服务意识差、整体观念淡薄等弱点,因此常出现故障响应速度慢、障碍恢复时限长等问题,已经影响到广电网络在我省信息化产业中的良好品牌形象!本次会议的目的在于针对问题和最为突出的典型案例(出入境。

3.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

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

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

4.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

答案:ABCDEF

解析:《国有企业法律顾2113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第6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总法律5261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4102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1653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版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权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5.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6.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

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

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

7.求一份企业内部的法律保障工作管理办法(企业内的规章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泰控股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体系,推动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与防控,依法维护集团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及《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法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法务部是集团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决策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全权处理各项法律事务。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按照工作职能与相应权限、程序、责任,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工作原则,工作重点由以处理经济纠纷为主扩展到参与企业盘活资产、产权转让、改制重组、招标投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和企业破产的清算等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上来。 第四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在经济工作中,如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或法律纠纷,应主动与集团法务部取得联系和沟通。

第五条 集团法务部根据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法律事务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领导提供《法务专报》信息并做好备案工作。如遇到法律纠纷问题,法务部将及时对案情作出判断和分析,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或由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章 法务工作保障体系 第六条 集团法务部建立法务工作保障管理体系,是以提高集团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集团控股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为目标,形成二级防控网络,实施法律、法规、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集团法务工作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工作重点是规范和依法处理好“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目标是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制定集团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务工作制度。

第八条 集团法务体系分为二级网络: 一级网络为:集团法定代表人??集团法务部??其他职能部门; 二级网络为:集团法务部??所属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属控股公司法务联系人。 第九条 按照集团法务工作保障体系机制的建设,各控股公司要确定一名法务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公司的具体法务工作,并负责向集团法务部定期通报本企业法务工作的信息和案情动态,接受集团法务部工作上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集团法务部每半年召开一次集团法务工作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集团控股公司法务联系人管理要求。

(一)集团所属各控股公司法务联系人每两个月上报一次法务信息。 (二)如遇到本单位发生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法律纠纷案件时,必须在一周之内上报集团法务部;发生100万元以上(属重大)的法律纠纷案件时,必须在三日内上报集团法务部。

(三)要加强对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重点是对合同管理工作,要严格把好合同审批程序关,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经济纠纷,尽可能避免合同失效。 (四)要加强对本企业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做好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对企业品牌、资质、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和保护工作。

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指导 临床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医科大考查课试题 2 (五)充分发挥法律指导与保障作用,处理好本企业的经济纠纷,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积极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集团所属各控股公司向集团法务部报送的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涉及金额、主要纠纷事实过程、争议焦点等;(涉诉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 (三)企业掌握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五)企业法务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法务联系人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务工作水平,掌握并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能结合本企业经营活动运用好法律手段,在业务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和积累法务工作经验。 第三章 法务培训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派法务骨干参加天津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培训及其它法务宣传教育等活动,集团法务部与人力资源(组织)部配合每年组织3至5次法律知识和法律业务短期培训,尽快提高集团法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发挥好法务联系人的骨干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集团法务部每年要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参加的普法宣传讲座,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十六条 加快推进集团法务制度建设,努力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集团法制建设的工作制度,尽力做到以制度办事,有章可循和依法经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工作评价由集团法务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泰控股集团法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如何在新常态下全面依法从严治企

结合法律法规辨识做好制度建设

行之有效的企业制度是依法治企的基础,是企业实行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公司注重机制管理,用制度规范行动,依法定制,依法治企,不断健全企业法制化管理体系。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辨识力度,结合法律法规辨识的结果规范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通过制定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经营漏洞,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及授权手册,规范业务流程及领导干部的权利,形成依制度办事,以法规治企的办事原则;其次,该公司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结合环境、职业安全卫生、女工特别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开展制度创新,及时对业务范围内制度进行立、改、废,严格管理,规范了企业动作、规避了经营风险,为公司各项制度提供了依据,营造了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良好局面。

依法治企与生产经营相结合

有了制度就应该将制度应用到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大力开展依法治企,把企业的各项动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改进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一是以市场为先导,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程序,转变管理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对外签署的合同,需先经过法务审核再签字,一切都按规定程序进行,分清责任,维护利益;二是对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一律实行招标;三是规范民主管理程序,实行厂务公开。一方面定期召开职代会,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审议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事项、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适时召开有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退休职工等人员参加的厂情发布公会,分析形势,听取意见,扩大知情权,形成共识,推进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发展。

依法治企与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各级管理者是企业的决策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将依法治企概念具体到企业管理之中的决定性因素,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企的能力,是加快国有企业依法治企的一个关键环节。公司把握依法治企的内涵,把学法和用法很好地结合起来,一是健全完善决策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加强决策管理,统一决策标准,规范决策行为;二是完善事前论证机制,决策前要进行经济、技术和法律论证;三是加大决策责任追究力度,建立依法从严治企工作问责制,强化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和督查督办;四是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监督的作用,为公司依法治企奠定了基础。

依法治企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

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特别需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公司积极推动以法治文化为重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以法治文化为重要内容的企业文化竞争力,企业的长久、高效发展就有了永不衰竭的动力和源泉。结合“六五普法”活动,开展了多项法律教育宣传、调查等以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为内容的演讲、征文,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营造了法律学习的浓厚氛围。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的教育宣传工作中,要求“分类指导、分别要求、学用结合、突出方法”,分层次分岗位,对主要领导、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等对象进行重点培训,结合部门实际进行学习,并且在“百日普法”活动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用法、依法治企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治企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结合

员工是企业真正的主人,是依法治企的载体。公司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全力维护员工的利益,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特别劳动规定》等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了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并对各基层部门对集体合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每年为员工进行全身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年年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对生病职工进行慰问;加大了对职工权利的宣传,设置了举报投诉箱等,使员工在权益受到危害时,有地投诉,有人接待、处理,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增强了职工学法、守法的积极性。

在依法治企的新常态下,公司加强依法治企与企业管理的结合,营造了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良好局面,使依法治企在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9.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10.有关法制安全的信息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并渐趋完善。

法制建设,是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是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规程、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补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并渐趋完善。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此外《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铁路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数百个部门规章,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前已有26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建章立制工作也有很大进展。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近一年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情节特别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刑期,由七年以下修改为五年以上,增设了不报、谎报事故罪。今年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做出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犯罪主体,规定可以数罪并罚。

今年6月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与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做出了规定,继去年11月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之后,今年10月,中央纪委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入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非法入股煤矿问题,严惩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事故信息报告、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制定了一批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三是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断探索新方法,取得新成效。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各个领域、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协同作战,才能取得实效。几年来,我们首先在煤矿整顿关闭上探索实施联合执法机制,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公安、煤炭、工商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协调一致,坚决关闭那些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现在,我们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建立了由安监总局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建立了由监察部牵头的沟通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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