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人力资源涉及我国的哪些法律)其他

鸡西律师网 2023-05-26 13:01

1.人力资源涉及我国的哪些法律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6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在回答记者问题时谈到在法律上将坚持对广大劳动者保护的劳动标准,标准绝不会在法律层次上降低。

这部《草案》中明确涉及到人力资源外包的条款共有五条,其中不难看到,五条条款有四条是关于劳动力派遣的立法,一条是关于外国企业/社团/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雇佣中方员工的规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任何行业的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它可以催生一个新的行业和繁荣一个行业,同时也可以迅速灭掉一个行业。

仔细研究草案相关条款,对今后准确把握行业整体发展趋势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 《草案》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每派遣一员劳动者要在劳动部门指定帐户存入不少于5000元的备用金;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商分担,约定不明的,劳动过程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我们先看一组2005年劳动力派遣行业服务收费的数据:50-300元/人?月的服务收费占据到行业的95%以上,300元以上/人?月的服务收费不足行业的5%,其中100元至150元之间的服务收费比例又占到行业的65%左右(数据来源于米思奇顾问机构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83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的调研)。假设劳动力派遣单位每派出一名员工平均每月可以收到150元的服务费,那么也就是说劳动力派遣单位要将这名劳动者外派33个月才能回收到为派遣这名劳动者存出去的5000元保证金;假设深圳一家注册50万元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共有100名劳动力外派,那么就需要在政府指定帐户存入50万元资金,而每月可以为公司收入一万五千元,其中我们还没有减去劳动力派遣单位经营成本一万元左右(人工约4000元,办公约1000元,房屋租赁约5000元),最后这家公司每月以50万元的资本换来5000元左右的赢利;如果再摊上外派劳动者出个什么工伤和意外,笔者可以肯定,只要是合法运做的公司一年计算下来只会赔钱,赢利的机率很小。

《草案》一旦通过,将对全国劳动力派遣行业会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不仅众多的中小型劳动力派遣服务机构数量会迅速减少,而且盛行使用劳动力派遣方式的加工制造业(电子、食品、印刷等)、交通运输业(火车和飞机乘务员)、餐饮零售业(连锁快餐服务员、超级百货收银员等)、市场促销(手机、电器、房地产、快速消费品等)也因为服务费用少风险高而不受劳动力派遣机构喜欢从而被抛弃。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2.做人力资源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涉及员工的入职、离职与调动,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需要全面了解。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的条例。

3.人力资源相关法律

1、《劳动合同法》

员工入职、离职、调动,无不涉及到本法。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法,最好听一些法律专家如律师的课。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相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也必须全盘了解。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法定年休假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问题。HR 必须根据法条来操作。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事常常要走上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线了,这就有必 要学习本法。而且知道事后的劳动争议案件会如何处理,有利于事前预防。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因为仍有很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牵涉到 2008 年前,因此需要了解这个老办法。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上升,劳动监察的案件也在增多。人事必须了解一些应对的知识,尤其是哪些情况会引起行政处罚。

4.HR们要知道哪些法律、法规

做HR的,必须要懂法律。

包括有关经济犯罪的法律,包括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规定也算,比如有关最低工资的),包括财务制度和法律,等等。可以说,现在没有几个公司是完全干净的。

大多数行业的利润如果完全合法就都给国家了。但是要知道自己哪里不干净。

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倒霉的就是管理人员。力资源管理。

企业对人力配置规划使用的部门,分6个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薪资福利,员工关系,培训和发展,绩效管理.管理者围绕下述3个P所采取的政策与做法:岗位,人员,绩效。首先要界定岗位使命,职责,及入职要求等;再以次确保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归根结底要确保该岗位上的人工作卓有成效,实现岗位使命与关键绩效。

人力资源规划内容 (一) 预测未来的组织结构 一个组织或企业经常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未来组织结构的预测评估应列为第一步。(二) 制定人力供求平衡计划 该计划应考虑以下三点: (1) 因业务发展、转变或技术装备更新所需增加的人员数量及其层次。

(2) 因员工变动所需补充的人员数量及其层次,这种变化包括退休、辞职、伤残、调职、解雇等。 (3) 因内部成员升迁而发生的人力结构变化。

(三) 制定人力资源征聘补充计划 征聘原则包括: (1) 内部提升或向外征聘以何者为先? (2) 外聘选用何种方式? (3) 外聘所选用的人力来源如何?有无困难?如何解决? (4) 如果是内部提升或调动,其方向与层次如何? (四) 制定人员培训计划 人员培训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人才,它包括两方面:对内遴选现有员工,加强对员工进行产品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培训;对外应积极猎取社会上少量的且未来极需的人才,以避免企业中这种人才的缺乏。至于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 (五) 人力使用计划 人力规划不仅要满足未来人力的需要,更应该对现有人力做充分的运用。

人力运用涵盖的范围很广,而其关键在“人”与“事”的圆满配合,使事得其人,人尽其才。人力使用包括下面几项: (1) 职位功能及职位重组; (2) 工作指派及调整; (3) 升职及选调; (4) 职务丰富化; (5) 人力检查及调节。

人力资源规划预测方法 一、公司人力规划的概念 公司人力规划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一般来说,长期规划是10年以上,中期规划是1-10年,年度计划即当年计划。

年度计划是执行计划,是中长期规划的贯彻和落实,中长期规划对企业人力规划具有方向指导作用。 二、公司人力规划的内容 公司人力规划一般包括岗位职务规划、人员补充规划、教育培训规划、人力分配规划等等。

三、公司职工的分类 依据公司编制人力规划的要求,可以把公司职工划分为以下六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包括基本生产工人和辅助工人、学徒工、服务人员、其他人员。 四、公司职工的需求预测 公司职工的需求预测是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对将来某个时期内公司所需职工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预测,进而确定人员补充的计划方案实施教育培训方案。

职工需求预测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三种: 1.经验估计法:就是利用现有的情报和资料,根据有关人员的经验,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对公司职工需求加以预测。经验估计法可以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方式。

2.统计预测法:就是运用数理统计形式,依据公司目前和预测期的经济指标及若干相关因素,作数学计算,得出职工需求量。这类方法中采用最普遍的是比例趋势法,回归分析和经济计量模型比较复杂,用得也不多。

3.工作研究预测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工作研究(包括动作研究和时间研究),来计算完成某项工作或某件产品的工时定额和劳动定额,并考虑到预测期内的变动因素,确定公司的职工需求。

五、公司职工的供给预测 职工供给预测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分析公司目前的职工状况,如公司职工的部门分布、技术知识水平、工种、年龄构成等,了解公司职工的现状。 (2)分析目前公司职工流动的情况及其原因,预测将来职工流动的态势,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流动,或及时给予替补。

(3)掌握公司职工提拔和内部调动的情况,保证工作和职务的连续性。 (4)分析工作条件(如作息制度、轮班制度等)的改变和出勤率的变动对职工供给的影响。

(5)掌握公司职工的供给来源和渠道。职工可以来源于公司内部(如富余职工的安排,职工潜力的发挥等),也可来自于公司外部。

答案补充。

5.人力资源部常用到的劳动法知识有哪些

1)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

6.人力资源日常工作过程中必备的法律知识

人力资源日常工作除了必备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外,还有需要了解的以下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号/标准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国务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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