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法规(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其他
1.“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资金占用费指我国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前者按国家资金中的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金额计算。
国家对这两种占用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即利润的一种分配方式。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
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应交纳两费时,一般借 (或减) 记“利润分配”帐户及各该明细帐户,贷(或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从实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
扩展资料:
在常见的各类民事纠纷中,资金占用费一般出现在借款纠纷案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非借贷案件中,也常常涉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司法者对于其性质、适用标准往往莫衷一是。
法律并无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概念、适用规则等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规定中有所体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金占用费
2.资金占用费属于会计法里面那一条
资金占用费(无论是否来自关联方)在新准则下都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报表上并入营业收入反映)。
根据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对于资金占用费中属于公允的部分,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超过公允交易对价的部分,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
这里“公允交易”的判断标准,个人认为应当使用银行贷款利率,即如果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过去的信用记录、目前的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风险水平后确定的利率。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因而被认定为不公允的部分,属于从控股股东处收取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从其他方面收取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3.公司收取员工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是公司的客户欠公司的货款,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如有逾期未付可以收取客户的利息,这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是职工向公司借款,职工逾期未还,属备用金性质的。公司约定向职员收取资金占用是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即,职员逾期退还借款本金,若员工无法支付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公司是没辙的。
一般情况是公司借款给个人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个借款限额。当员工无法退还借款时,从计发未发的工资里扣除。
因为非金融企业不能私自己向个人提供贷款,收取利息也是不能给予保护的。所以类似收取资金占用的约束是无效的。
就你说的情况,在业务往来中,如果你没有向公司借款,哪里来的资金占用费?客户的欠款跟你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也谈不上资金占用的。
4.资金拆借有什么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筹集资金,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
常常有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借方以此来筹集资金,贷方也可以凭借利息小赚一笔。那么,资金拆借有什么法律依据,借贷协议是否有效呢?下面是小编进行的相关资料整理,欢迎您的阅读。
一、资金拆借有什么法律依据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系;3、企业(法人)行为。 从以上三个要点来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就第五十二条规定来看,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无效,应当适用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资金拆借在实践中怎么处理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1、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北京地区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江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新源涂料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红蓝服装集团与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地方工业公司与北京华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等案件中法院的态度皆认为相关借款协议为无效协议,都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 例如,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案中,法院判决:“万和欣公司与金万象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虽意思表示真实,但因双方均不具有金融借贷许可资质,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协议无效。
”2、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利息收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 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但对于借款协议的相关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有的法院不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是要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从全国范围来看,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
由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资金拆借目前的依据有《合同法》和《公司法》。而对于利息问题,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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