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检测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国标有哪些)其他
1.机动车检测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国标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5]145号公告) 4、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2006?87号] 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 7、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3.20发 8、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知2010年201号 关于印发《交警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九项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2010年238号 9、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
2.车辆检测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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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年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常用标准有哪些
可以给你讲下关于汽车的检验标准
国内汽车检测技术发展方向 在充分肯定国内汽车检测行业发展现状的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其不足的方面,认清发展方向,树立坚定信心,在技术上、管理上狠下功夫,争取更大的突破和创造,尽快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1.要在技术上下功夫 (1) 加强技术基础研究,促进法规体系建设。国内汽车检测技术发展过程中,普遍对仪器设备、控制系统等“硬件”技术比较重视,却对难度更大、投入更多、社会效益更加明显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设备要求、环境条件等基础性“软件”技术的研究比较疏忽。为了使我国汽车检测技术得以全面发展,有关部门已经加强对汽车检测技术基础的研究,在制定和修订汽车性能要求与检测方法及限值标准、汽车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和检定规程、汽车检测机构能力要求与检测条件等技术法规方面、在统一和规范全国各地检测要求与操作技术方面、在颁布和实施汽车检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设备型式认证规则方面,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并将逐步得到更加完善。 (2) 加强检测设备攻关,促使检测技术进步。国产设备虽然得到了较大发展,但与国外相比总体技术水平还是显得比较落后,整体形象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国内检测设备生产行业要进一步加大开发研制的投入,建立和改进一批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广泛应用计算机技术、高科技显示技术、高精度传感器技术以及电子、光学、声学、理化、机械等多种原理相结合的一体化技术等,促进汽车检测设备向精密化、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综合化、专家系统化方向发展。在研发途径方面,一方面要立足国内汽车检测设备生产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完善设备性能,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道路;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讯、模式、观念,增强自主开发能力,生产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与中国品牌的汽车检测设备,加快国产设备升级换代的步伐,促进国内汽车检测技术进步,开拓新的检测领域,推动汽车检测行业发展。 (3) 加强检测方法更新,促成检测效率提高。根据服务功能的不同,汽车检测站可以分为安全环保检测站、维修诊断检测站、综合性能检测站等不同类型。与其他类型的检测站相比,因为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检测的项目较多,完成检测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所以对提高检测效率的期望更加迫切。因此,从事或热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事业的单位和人士,有必要加培努力,刻苦钻研,从改善工艺布局、改善装备配置、改善控制程序、改善检测手段等方面入手,在确保检测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检测过程,缩短节拍时间,不断提高检测效率。 2.要在管理上下功夫 (1) 加快社会化步伐,进一步完善在用汽车检测市场。在我国,对在用汽车的检测体制与国外有所不同,排放检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管,安全技术检验由国家公安部主管,综合性能检测由国家交通部主管,职能比较分散,相互独立,缺乏沟通,重复检测难于避免,车主感到十分不便。有关部门曾规定,排放可以委托安全检测站检测,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已经接受过安全项目检测,那么在综合性能检测时就可以对安全项目免检。这些规定看起来可行,但执行起来还是有点难,因为管生产就要管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时如果撇开安全项目不检,一旦出了问题检测站还是难辞其责的。因此,对在用汽车检测体制实行改革,走社会化之路才是最终解决重复检测为难车主问题的有效途径。所谓汽车检测社会化,就是要在国家专业化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独立的在用汽车检测机构,这些机构要具备实施综合性能(其中就包含了安全性能、环保性能)检测的能力,他们的检测结果应该同时得到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认可。只有这样,才能协调各方面的政策,做好规划和服务工作,确保检测行业得以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汽车检测技术的进步。 (2) 加强汽车检测质量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检测质量管理是检测行业管理的又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总的目标是要达到GB/T 17993-2005规定的管理要求。具体来讲,有这样几项工作尤其要抓紧抓好:一是要按GB/T 15481-2000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包括事实性质量体系和文件化质量体系,对所有质量要素实施全面控制,定期申报并接受计量认证考核,有条件的可申报实验室认可。二是要按JT/T 478-2002的要求设置和维护计算机控制联网检测系统,加强对汽车检测
5.机动车检验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6.机动车检测应注意哪些行为规范
严格审查
一是新建检测线的审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对不符合上线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对已有的安检机构严格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发证。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地安检机构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三是对已经获得计量认证的安检机构,进一步加强计量认证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暂停其计量认证资格;发现严重不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撤销其计量认证资格。同时,抓好计量认证18个月后的监督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计量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严格执法
要明确检测机构的责、权、利,检测机构对被检测车辆的检测质量要负完全责任,明确对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对行政不作为和不依法实施处罚的,要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行业标准,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通过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确保其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有效提高其检验能力和水平,为机动车检验市场创造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7.在那里可以找到关于机动车辆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条例等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 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adNews.asp?NewsID=6401
8.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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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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