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的法律法规(古雅典的法律制度)其他
1.古雅典的法律制度
古希腊法律制度
一、古希腊法的含义和特点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其一般特征是: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二、雅典“宪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历史地位
雅典城邦国家是古希腊世界实行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在公元前7??前5世纪,由于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并由多名商业贵族当选的执政官创立并发展了雅典“宪法”。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发展较早,对外贸易发达,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势力强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两大集团在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中,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得到了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军队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雅典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9万,而男女奴隶多达36.5万。阶级关系状况要求统治者要缓和与自由民之间的矛盾,雅典城邦国家最终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宪法”由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到公元前5至4世纪进入 最发达时期。其民主性的特点有: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日常活动,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民可通过各种制度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恩格斯评价雅典的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推动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民主传统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雅典民主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阶级局限性。当时雅典居民中拥有公民权的不足总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实施和贯彻局限在狭小范围内;农民、手工业者不可能经常放弃生产去开大会,政治权力实际为少数有产政治家掌握;当选公职人员需要在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债务等方面具备一定资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当选;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政治生活中起极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统治集团意志运转,以此来实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三、古希腊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
由于古希腊城邦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社会经济或军事需要情况下城邦之间会暂时结盟,联盟成员一般保持平等地位。这样,逐渐产生了一种类似现代国际私法、国际法性质的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希腊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宝贵财富,为近代的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渊源。
2.希腊罗马的政治和法律
古希腊古希腊的地理范围,除了现在的希腊半岛外,还包括整个爱琴海区域和北面的马其顿和色雷斯、亚平宁半岛和小亚细亚等地。
公元前5、6世纪,特别是希波战争以后,经济生活高度繁荣,产生了光辉灿烂的希腊文化,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古希腊人在文学、戏剧、雕塑、建筑、哲学等诸多方面有很深的造诣。
这一文明遗产在古希腊灭亡后,被古罗马人破坏性的延续下去,从而成为整个西方文明的精神源泉。历史古希腊文明的兴起早在古希腊文明兴起之前约800年,爱琴海地区就孕育了灿烂的克里特文明和麦锡尼文明。
大约在公元前1200年,多利亚人的入侵毁灭了麦锡尼文明,希腊历史进入所谓“黑暗时代”。因为对这一时期的了解主要来自《荷马史诗》,所以又称“荷马时代”。
在荷马时代末期,铁器得到推广,取代了青铜器;海上贸易也重新发达,新的城邦国家纷纷建立。希腊人使用腓尼基字母创造了自己的文字,并于前776年召开了第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召开也标志着古希腊文明进入了兴盛时期。前750年左右,随着人口增长,希腊人开始向外殖民。
在此后的250年间,新的希腊城邦遍及包括小亚细亚和北非在内的地中海沿岸。在诸城邦中,势力最大的是斯巴达和雅典。
波希战争在希腊城邦向地中海沿岸扩展的同时,西亚的波斯帝国也在扩张,强大的波斯帝国征服了小亚细亚半岛上的艾奥尼亚希腊诸邦。前499年,小亚细亚半岛上的米利都等希腊城邦发动起义,得到雅典的支持。
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在镇压起义后,就准备进攻雅典。前490年,波斯大军渡海西侵,但在马拉松战役中被人数居于劣势的雅典重装步兵击败。
希腊人赢得了第一次波希战争的胜利。前480年,波斯国王薛西斯一世率50万大军再次进攻希腊。
希腊各城邦也结成同盟,共御强敌。希腊联军的陆军以斯巴达人为主力,海军则以雅典舰队为主。
希腊陆军在温泉关阻击波斯陆军,虽然兵败,但为希腊海军的集结赢得了时间。波斯人攻入了雅典,将全城焚毁,但希腊海军在萨拉米海战中一举击溃波斯海军,波斯人面临补给被切断的危险,不得不撤退。
希腊人乘胜追击,解放了小亚细亚的希腊诸邦。第二次波希战争以希腊的胜利告终。
伯罗奔尼撒战争波希战争以后,雅典成为希腊的霸主。雅典海军是希腊各城邦中最强大的军事力量,雅典的民主制也在伯利克里执政时期达到黄金时代。
希波战争中,希腊各城邦建立了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战后逐渐成为雅典实现其霸权的工具。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不满雅典的霸权,双方爆发多次摩擦。
前431年,斯巴达的同盟底比斯进攻雅典的同盟普拉提,正式引发了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依靠其强大的海军进行封锁,斯巴达则攻入雅典,试图迫其决战。
双方互有胜负,但都未能取得决定性胜利,遂于前421年缔结和约。和平未能维持很久,前415年,雅典对西西里岛斯巴达的盟邦叙拉古发动大规模远征,结果以惨败告终。
西西里远征使雅典元气大伤,无力抵御斯巴达的攻势。前405年,雅典海军被全歼。
次年,雅典向斯巴达投降,斯巴达成了希腊的新霸主。斯巴达的霸权也未能长久,希腊各城邦陷入混战之中。
马其顿的崛起马其顿位于希腊的北部,处于希腊文明的边缘,被希腊人视为蛮族。但从公元前4世纪起,马其顿逐渐成为希腊北部的重要国家。
前395年,菲利普二世即位。在菲利普的治下,马其顿成为巴尔干地区首屈一指的军事强国。
菲利普大力推动马其顿历史发展,使马其顿的历史从此长期与希腊的历史融为一体。面对马其顿的崛起,希腊建立了以雅典为首的反马其顿同盟。
前338年,马其顿在喀罗尼亚大败希腊联军,取得了对整个希腊的控制权。前336年,菲利普遇刺身亡,其子亚历山大即位。
亚历山大即位后很快就平定了希腊城邦的起义,巩固了政权。前334年,亚历山大率大军渡海东征,拉开了他征服世界的序幕。
亚历山大最大的敌人是强大的波斯帝国。亚历山大先后在格拉尼卡斯河和伊苏斯击败波斯军队,从波斯人手中夺取了叙利亚和埃及。
波斯国王大流士三世试图求和,但被雄心勃勃的亚历山大拒绝。前331年,亚历山大和大流士三世之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高加米拉战役爆发。
亚历山大再一次取得了胜利,并乘势攻下巴比伦,波斯帝国灭亡。亚历山大继续东进,直到印度河流域方才折返。
此时,亚历山大的希腊军实质是以马其顿人为主的马其顿军。前323年,亚历山大病死,他庞大的帝国也随之分裂,古希腊历史结束,希腊化时代开始。
影响15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很多知识分子(以僧侣和贵族为主)为了摆脱基督教日益腐朽的世俗化统治与思想禁锢,开始重新学习逐渐被遗忘的古希腊著作,例如《荷马史诗》、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和一些先古基督教会文章。古希腊的精神遗产第一次得到了全面复兴和继承。
可是到了18~19世纪,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学者们不再把《圣经》上写的当作真事,而且把古希腊的知识归于同类,把前776年第一次奥运会之前的事情统统算为神话,而非历史。1870年海因里希?施里曼在希腊特洛伊出土文物,这一考古发现让西方人重新认识到古希腊不是虚无缥缈的神。
3.古代希腊法制的主要内容
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特别是雅典城邦的法律思想。古希腊并没有出现象罗马帝国那样发达的法律制度和专业的法学家集团。但在古希腊的哲学、伦理、政治思想以至文学中,包含了许多有关法律基本问题的探讨。
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的,法代表正义、自然还是代表强权,法与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的作用,法治还是贤人政治,自然法代表什么及其与实在法的关系,这些在西方中世纪以至近代、现代法学界中争论过的问题,在古希腊时都曾涉及,并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公元前 6世纪雅典立法者梭伦(约公元前635~约前560)在论述他为缓和当时氏族贵族与平民的斗争而制定的法律时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公元前 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约前495~前429)论述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认为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在古希腊较早的诗篇、神话和哲学著作中,一般认为法律来源于神,例如悲剧家索福克勒斯(前496~前406)的剧本《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类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变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到公元前 5世纪的智者(一称诡辩学派)又向这种思想提出了挑战,认为法是人定的,甚至是“强权”的产物。
柏拉图最初推崇“贤人政治”,主张由哲学家担任国王,而对法的作用则极为轻视。他在《政治家篇》中论述不应当是法的全权而应当是人的全权,这种人了解君王职位的艺术并具有智慧。但以后由于他在叙拉古推行“贤人政治”方案的失败,在其晚期著作《法律篇》中,又改变了他过去对法的看法。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一直重视法的作用,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的意义在于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这种法律又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和政体(指国家)不可分,其目的都在于谋求正义;法律之好坏或是否合乎正义都以政体如何为转移;法律又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其作用是执政者借以掌握权力并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职的人。他在《政治学》和《伦理学》二书中,都曾分析了正义的概念,进一步解释了法律与平等的关系。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亚里士多德虽然在自然法问题上并没有系统地加以阐述,但他仍然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学者之一。
公元前 3世纪开始出现的斯多葛派(意译为“画廊派”,因该派讲学场所有彩色画廊而得名),进一步提出了自然法思想,并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是普遍适用的,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之上。这种思想后来传入罗马,对罗马法的蓬勃发展起过重大作用。
4.古雅典的法律制度
古希腊法律制度 一、古希腊法的含义和特点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其一般特征是: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二、雅典“宪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历史地位 雅典城邦国家是古希腊世界实行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
在公元前7??前5世纪,由于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并由多名商业贵族当选的执政官创立并发展了雅典“宪法”。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发展较早,对外贸易发达,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势力强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
两大集团在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中,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得到了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军队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
雅典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9万,而男女奴隶多达36.5万。阶级关系状况要求统治者要缓和与自由民之间的矛盾,雅典城邦国家最终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宪法”由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到公元前5至4世纪进入 最发达时期。其民主性的特点有: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日常活动,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民可通过各种制度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
恩格斯评价雅典的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推动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民主传统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雅典民主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阶级局限性。当时雅典居民中拥有公民权的不足总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实施和贯彻局限在狭小范围内;农民、手工业者不可能经常放弃生产去开大会,政治权力实际为少数有产政治家掌握;当选公职人员需要在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债务等方面具备一定资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当选;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政治生活中起极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统治集团意志运转,以此来实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三、古希腊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 由于古希腊城邦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社会经济或军事需要情况下城邦之间会暂时结盟,联盟成员一般保持平等地位。这样,逐渐产生了一种类似现代国际私法、国际法性质的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希腊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宝贵财富,为近代的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渊源。
5.希腊有一个著名的法律文件是什么
(1) 由于自然环境的影响,整个希腊始终未能出现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分立状态;
(2) 成文法出现较早,有些还制订得相当详细完备,但与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却大为逊色,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
(3) 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对以后的罗马法产生过较大的影响;
(4) 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未能像罗马法那样,在理论上达到精辟的程度;
(5) 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6.希腊法律和罗马的法律核心内容是什么
希腊以民主著称,因此,希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这种传统,里面充分体现了民主。
罗马的法律,专制的成分稍微大点。虽然说他的法律名称是《万民法》,这是因为古代罗马疆域大 民族冲突较多,为了巩固统治因此在军事上有强有力的军队,在思想上有无所不止的罗马教皇对其统治的国家部落进行思想同化控制,而在法律上就必须有强制的法律为后盾来保障这样的统治。
同时,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说,古罗马是封建专制,因此它的法律专制的成分就相对比较大。因此,当今意大利额法律以及文化风俗相当大方面也沿袭了这样的传统。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呵呵。
7.古罗马有那些法律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
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
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
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 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
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
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
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
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
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
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
8.希腊有一个著名的法律文件是什么
(1) 由于自然环境的影响,整个希腊始终未能出现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分立状态;
(2) 成文法出现较早,有些还制订得相当详细完备,但与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却大为逊色,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
(3) 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对以后的罗马法产生过较大的影响;
(4) 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未能像罗马法那样,在理论上达到精辟的程度;
(5) 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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