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监狱法律法规(日本刑法,大型偷窃罪和缓刑的相关法规)其他
1.日本刑法,大型偷窃罪和缓刑的相关法规
1. 日本刑法
第三十六章 窃盗及び强盗の罪
(窃盗)
第二百三十五条 他人の财物を窃取した者は、窃盗の罪とし、十年以下の惩役又は五十万?以下の罚金に?する。
(强盗)
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行又は胁迫を用いて他人の财物を强取した者は、强盗の罪とし、五年以上の有期惩役に?する。
2 前项の方法により、财产上不法の利益を得、又は他人にこれを得させた者も、同项と同?とする。
(事后强盗)
第二百三十八条 窃盗が、财物を得てこれを取り返されることを防ぎ、逮捕を免れ、又は罪迹を?灭するために、暴行又は胁迫をしたときは、强盗として论ず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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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只适用于3年以下50万罚金一下(刑法25条) 有前科累犯的话基本不行
还要看偷得东西以及情节 比如你是偷还是抢 如果外加杀人那就可以无期了。你是自首归还还是怎么?
减刑的话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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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警的话需要进行公务员考试 有不同的类型 高中/大学毕业 成年日本国籍就可以参加考试
2.请问日本法律
日本法律概况是目前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 社会法和经济法等。
刑法现行刑法仍为1907年公布、1908年施行的那部《刑法》,但随着情况的变化曾作过多处修改,特别是战后在1947年作过较大修改。它确认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不溯既往”以及禁止酷刑、禁止类推适用等项原则;取消了对天皇皇室的“不敬罪”等特别规定,修改了有关国家对敌作战权和有关资敌侵略罪的条款;废除了关于通奸罪的规定,等等。由于这部刑法典毕竟过于陈旧,许多新的刑事犯罪和刑罚急待补充(例如,关于公害罪、劫持飞机罪等,分别于1970年制定了单行法规),为了全面修改现行刑法,1956年曾成立修改刑法预备会议,其后几经周折,在1974年经法制审议会通过并公布了《刑法修正草案》,准备提交国会审议。
刑事诉讼法 战后刑事法律中,变化最大的是刑事诉讼法。它以1922年的为基础,于1948年重新制定。全文分为7编,共506条。对于法院的刑事管辖、审级和公诉、审理、判决等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旧《刑事诉讼法》相比,其特点是:取消了提起公诉后的预审程序,采用以第一审公开审理为主的诉讼程序。并根据“当事人主义”,严格依靠证据,加强直接审查,体现诉讼双方平等的原则等。除《刑事诉讼法》外,还有《刑事补偿法》(1950)、《恩赦法》(1947)、《少年法》(1948)等,最高法院还制定了《刑事诉讼规则》(1948),对青少年犯罪规定了特别诉讼程序。
民商法现行的民法,仍为1898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7年以亲属、继承两编为中心,进行过一次大修改。其后又作了多次部分修改,要求在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民事活动服从社会公共福利的需要,遵守“信义诚实”原则,并禁止滥用权利;在亲属关系上,强调以“自由合意”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取消了战前的家长制和类似嫡长继承(包括继承财产和宗族权)的“家督继承”等制度。为了弥补这部民法的不足,战后还制定了一些民事特别法。如有关公益法人的《宗教法人法》(1951)、《私立学校法》(1949)、《企业担保法》(1958)、《利息限制法》(1954)等等,修改了大正时代(1912~1926)的《借地法》、《借房法》。此外,从1971~1978年对民法中的担保制度还作过多次修改。
3.日本法律主要有哪些
1、在公园吐痰
处以1000到10000日元罚款,犯罪前科记录在案。
“日本国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吐痰,将被处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记录在个人的犯罪前科上!
是的,吐口痰被抓现行的话,你就有犯罪前科!更恐怖的是,这竟然还会在你的个人档案“犯罪前科”一栏里写上一个“有”字,而不会去注明你是偷窃杀人,还是仅仅因为在公园吐了一口痰!这也算是很冤了,明明没有杀人放火。
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惩罚也算是理所当然的。
2、插队
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
在日本,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便利店、电影院或者机场等地,绝不会有人插队。
因为,如果胆敢插队,犯规者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的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相当人民币58600元。
同时还要被拘留24小时。
其实小编倒是觉得这条法律规定不错,犯错就惩罚,天经地义。
3、昧下多找的零钱
触犯“欺诈罪”判处罚款甚至监禁
在日本,当你发现零钱找多了,却也一声不吭昧下多找的零钱的话,那么恭喜你,犯罪了。
这将会违反日本民法中的“欺诈罪”,根据情节判处罚金甚至监禁。
4、不经许可擅自去南极
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引向南极,“地球上最后一块净土”的环境引发了各国的关注。
日本向来以最积极的环境保护者的姿态示人,自然也不会落后。
日本“南极环境保护法”规定,日本公民想去南极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登录南极申请书,在经过4个学时的“南极环保相关知识”的紧急培训、参加考试,合格之后才能获得前往南极的批准,否则,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示警告。
这个嘛。。更冤了,旅行爱好者可要注意了,别擅自出发。
5、不按规定时间投放垃圾
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在日本,某些区政府施行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里有着明确的说明:
星期一扔可燃,星期二扔不可燃,星期三扔瓶罐类。
如果不按规定分类分期扔垃圾,且不小心被逮到,那么,不好意思,你又违法了,等着你的就是超狠的处罚??根据“日本国废弃物处理法”规定,非法投放垃圾者,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折合人民币有60万呐!
还要监禁!
没想到吧,仅仅一个垃圾处理的事,就能闹得这么大,何必呢。
所以还是好好垃圾分类吧,别花这么多冤枉钱。
6、爬电线杆
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及1年以下监禁
日本民法规定,想要爬电线杆,必须拥有“国家电气主任技术者”资格证,即类似于中国的“电工证”。
在获得资格证之前,擅自攀爬电线杆将会违反日本民法规定的“资格外活动违反罪”,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大范围停电之类,不单要罚款,还会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1年以下监禁。
4.日本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我以前的主攻方向就是日本刑法,让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我不了解你的知识背景,不知道你是否了解法律专业的一些常识,如果我说的有你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联系我,QQ 124671764。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 日本的刑事法律,体现出一种独特的境况。其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执行的实体法,仿效的是德国的立法精神,采取严密的成文法形式。而在关于审判程序方面,却受到了美国法的影响,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辩论式诉讼,这又与欧陆法系国家大不相同。
日本的审判制度,比较接近德国。法官(日本叫裁判官)在审判中不能动用自己的职权主动侦查,而只是由控、辩双方自己搜集证据,在法庭上法官根据双方控辩的实际状况和陪审团的意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我们国家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主动调查案情,搜集证据,由法官主导整个裁判程序的进行。
2 检控局,也就是公诉机关。这在每个国家都是有的,我们国家承担公诉职能的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机构。当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国家的刑法,那么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犯罪活动,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权利的极大侵害,也是对国家权威的挑衅和无视。国家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需要动用国家机器对这些犯罪活动予以制裁,因此,凡是触犯刑法的,都是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检控局,或者检察院,都是其这种功能的国家暴力机器、专政工具。
3 至少在我所知道的国家刑事诉讼法中,都是“一案不再审”的。美国如此,日本如此,我们国家也是这样。
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解释。第一,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法律侵害,美国人的说法就是“任何人都不应该承受因同一件事受到两次审判的危险”。所以,辛普森杀妻案中,尽管审判后各种证据显示的确是他干的,也不能再对他提起控诉了。这样,不会让犯罪嫌疑人觉得惶惶不可终日。第二,使为了捍卫国家司法权威性。司法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是公民自我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审判一旦宣布,就必须保证其高度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
日本刑事诉讼法,在关于诉讼标的理论方面,有相当精细的理论。如何区分案件的单一性与同一性等等,不过这很专业,估计你也不需要。
4 律师在我们国家的地位是很低的,这是中国律师的悲哀,尽管收入可能还不错。这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等等造成的,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觉得打官司是坏事,律师都是坏人。国家对于律师的权利,是极为限制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官素质,一般都不是很高,在专业律师面前,他们的劣势尽显,为了保证他们的权威性,就需要限制律师的权利。
而在日本,因为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律师就扮演起了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力范围很广,可以自己搜集证据,中国的律师就不行,中国律师想看一看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都很困难。这是法律文化和公民心态等等因素共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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