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换热站的法律法规(急求:关于辽宁省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定或法律法规)其他
1.急求:关于辽宁省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定或法律法规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供热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
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十四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供热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热企业通过竞争承揽供热业务,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企业。第十六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止时间,下同)、室温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的规定。
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或者转让供热设施,应当提前3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五)听取热用户意见,。
2.物业公司收换热站物业费合法吗
顶1楼的扎实理论依据,因为做过物业公司,所以我来补充一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事情.在物业方面按照惯例,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入住物业后应承担的费用一般有:取暖费、物业费、自用水电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费、买房时交纳的维修基金等,这其中除了物业费基本都是专项收费,那么物业费就有好多用途了,比如小区清洁安防维修等的人工费、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维修费、绿化养护费、公用电费水费等等,换热站属于公用设施,其产权一般为全体业主共有,其运行耗电耗水归属公用消耗,该部分费用也理所应当划入公用电费水费,而实际操作中,供热公司会主动承担这部分费用,换热站操作人员也由供热公司聘请,即使供热公司不承担,主管上级部门也多会责令其承担,所以物业公司所主张的换热站费用是站不住脚的。
至于投诉,1楼说的完全正确,不过物业办一般怕业主投诉,所以投诉时你应尽量提前收集好各种材料,比如物业张贴的收费告示等,最好有礼貌有依据的投诉,并且不要投诉完毕就了事,还有后期不断跟踪,为了防止物业公司报复,你还要尽量作好保密工作。
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的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如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务、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扩展资料: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市供热办公室可以委托区、县供热办公室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并提供有关供热工程档案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供热办公室备案。 供热设施单户分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4.社区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是什么
1、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3、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扩展资料:
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
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
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
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工作
5.换热站安装工程招标文件需要什么资质
一、安装工程招标甲级资质标准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9、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11、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1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安装工程招标乙级资质标准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9、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11、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1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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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一位名叫“大娃”的打假博主公开怒怼东北雨姐直播间中售卖的红薯粉条,实际上是木薯粉条,红薯粉条没有红薯,“大娃”称曾三次将购买的红薯粉条送检,但检测报告显示产品未检出红薯基因、只有木薯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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