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车辆检测有关的法律法规(车辆检测法律法规的内容)其他
1.车辆检测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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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年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3.机动车检测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国标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5]145号公告) 4、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2006?87号] 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 7、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3.20发 8、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知2010年201号 关于印发《交警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九项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2010年238号 9、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
4.汽车年检有哪些法律规定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6、校车每半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他规定:(一)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
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行驶证、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系统中能查询到有效保险信息的,则无需提交)、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检政策: 1、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 2、6年内新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 3、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5.在那里可以找到关于机动车辆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条例等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 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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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那里可以找到关于机动车辆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条例等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 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
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
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
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adNews.asp?NewsID=6401。
7.2018年汽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8.机动车检验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9.家用轿车年检新规2020年新规定
2020年私家车年检新规定【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
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全国将有1.7亿多私家车主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保障车辆安全性能。【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为更好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取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70周岁的年龄上限。
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
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对无相应记分周期满分记录,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进一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和客货运输企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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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车辆限行吗
一、疫情期间车辆是否限行我国一些地方对车辆进行限行,但是在疫情期间,出行的车辆相对会少许多,是否限行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看当地是否取消疫情期间的车辆限行。二、车辆限行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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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质押成立条件
机动车辆质押成立条件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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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挖断道路、设立路障、阻断通行、拦截车辆等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村委会、业委会、社区等组织可以采取设立警示牌、询问点、要求进出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测量体温等形式。但管制、限制通行自由等均属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均无权实施。以挖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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