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打赏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对于职工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的应该怎么处罚)其他

牡丹江律师网 2023-05-18 14:36

1.我国法律对于职工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的应该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聊天、唱歌、跳舞,这是大多数网络主播日常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直播窗口旁边,会有一个实时互动的聊天窗口,聊天内容会以文字的形式在屏幕上滚动。

而眼前这个戴着手铐的小伙子,就曾经是这些发弹幕中,特别突出的一人。 因为喜欢网络女主播,只有21岁的周某两个月就花掉了20万。

只要点一点鼠标,钱就送给了网络女主播。花钱花得这么大方,看起来周某似乎家底很殷实,可是实际上,打赏女主播的钱,是周某挪用的公款。

原来,周某是一家微商企业的员工,老板姓沈,尽管周某从事的岗位不是什么高层管理,但在这家企业,因为工作原因,却能够接触到企业经营款项的专用手机。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看到了企业专用的账户密码。

没多久,周某就悄悄的利用这个偷看来的密码,把公司的公款,转到了自己的账户里。 目前,周某因涉嫌盗窃罪已经被盛泽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顾问表示,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

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2.互联网直播打赏和文章打赏的机制,有什么法律风险和问题

目前对这种打赏行为的性质主要有两种理论。

(一)“打赏”行为是一种赠与合同。大部分人认为在直播平台上的“打赏”属于赠与行为。

持此种态度的人的观点是:任何人在观赏主播的表演后,都有自主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打赏”,未“打赏”并不影响当事人对于表演的欣赏以及信息的接受。 (二)“打赏”行为是一种买卖合同。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进行“打赏”行为时更多的是为了能够使互联网直播为其作特定的表演。此时“打赏”就应当明确认定是对主播服务的一种购买,即一方提供表演,一方给付金钱。

3.主播认证互联网直播打赏和文章打赏的机制有什么法律风险和问题

主播认证 潜在的法律问题有很多,就目前表现出来的来看,主要风险是未成人打赏的效力问题、撤销权的问题、逃漏税的问题、知识产权侵犯。

一、不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其中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打赏之后能否后悔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到打赏行为的性质。法律规定上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三、纳税的问题,还是涉及到打赏行为的性质。 四、知识产权侵犯,这个问题不太常见。

很多互联网直播会在直播间播放电影、其他赛事节目或是国外节目,这种转播的行为就会涉及到是否侵犯转播权的问题。电视转播权,主要是指举行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时,允许他人进行电视转播,主办方会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4.我国法律名称(答好 有 赏)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

十一、军事法

5.我国法律名称(答好 有 赏)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 十一、军事法。

6.我国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修正)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3月22日施行)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2004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因登记机关。

7.关于体罚有哪些法律规定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8.我国对于查禁淫秽物品有哪些法律规定

淫秽物品很容易使人意志消沉,思想堕落,生活腐化,甚至诱发犯罪,对家庭和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又被称为精神鸦片。

为了肃清黄毒,我国自建国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严禁淫秽物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宪法》总纲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2) 《刑法》关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3) 《海关法》关于禁止走私淫秽物品的规定。(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纳人《刑法》或者已不适用)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

(5)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规定。(6)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查禁淫秽物品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严禁淫秽物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查处淫秽物品有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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