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电力监管条例的文件全文)其他

遂宁律师网 2023-05-17 02:05

1.电力监管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管机构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 监管职责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 范围 为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华电运营阿曼salalah项目部各级工作人员。2 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2005年11月《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3 管理职能 项目部依据公司管理标准对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4.1.1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书记、安全专工 成 员:各专业专工、各值值长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 负责本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决策作用。4.1.3 决定本项目安全生产中重大奖惩事宜。

4.1.4 安全目标管理4.1.5.1 不发生生产人身伤亡事故;4.1.5.2 不发生设备事故;4.1.5.3 不发生大火灾事故;4.1.5.4 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4.1.5.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4.1.5.6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4.1.5.7 不发生因本项目部责任造成社会影响的电力生产事件。4.2 安全管理网4.2.1 安全管理网是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专工、各专业专工、值长、运行值兼职安全员组成。

每4.2.2 安全管理网职能: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宣传等。4.2.3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专工和值长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监察工作,业务上受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运营公司安全生产部、市场部、和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的领导和监督。4.2.4 值长对运行值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运行值设立兼职安全员一名。安全员在值长的领导下,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业务上受管理小组领导。

4.3 安全活动4.3.1 项目部各值要坚持每周五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月初对上个月进行工作总结。运行值每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活动,若因故不能活动的在四日内补上。

4.3.2 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学习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文件、事故通报和简报;学习电业安全规程和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及其它部门发生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举一反三,制定防范措施,共同吸取教训。4.3.3 项目经理和安全专工每月最少参加一次运行值的安全活动。

4.3.4 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分析会。由项目经理或安全专工主持,各专业专工和值长参加。

会议内容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布置下月安全方面的重点工作,必要时应对重点事项加以说明。

每季度还要对“反措”、“安措”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传达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事故报告等。4.3.5 安全专工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月度安全网例会或由安全专工参加的安全例会。

内容是传达公司月度安全分析会内容和公司领导指示,学习安全生产文件、事故通报等。4.3.6 每半年在安全网会议上由安全专工分析总结本项目部半年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4.4 安全教育4.4.1 新进入项目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项目部、运行值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规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学习和工作。4.4.2 离开生产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熟悉运行方式、设备系统后,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4.4.3 因生产工作需要而使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协作的外借工、实习人员等,也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4.4.4 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担任工作票、动火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进行资格考试,合格后报公司安保部备案,并由公司安保部正式下发具有以上“三种人”资格的人员名单。

4.4.5 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例如视频、网络、广播、安全知识考试、竞赛等进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4.6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事故演习或专业安全知识技能考试。运行值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问答,安全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全班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

4.6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简称“反措”、“安措”)4.6.1编制“反措”和“安措”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消除人身和设备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4.6.2 “反措”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预案,反事故技术措施,重大设备缺陷,重大技术改造措施等。

4.6.3 “安措”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策,防爆、防毒、防火灾的综合治理,改善员工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和中毒发生等。4.6.4 为了保证“两措”计划按期落实完成,编制的计划必须做到有实施措施、有负责部门、有负责人、有完成时间。

4.6.5 “两措”计划所需资金,应按。

3.关于电的法律法规

安全用电制度

1.要树立安全、节约的用电思想。

2.严禁生活上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3.电源、电闸下方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

4.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用电。更换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过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

5.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7.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8.注意防止电器设备受潮。

9.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0.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在实施抢救。

4.我国已发布的电力法律法规

已发布的电力法律法规如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5.中国关于电力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

6.《电力法》对安全用电有哪些规定

普及安全用电知识,直至合格,坚持安全第一。

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1-10千伏5米、安装、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通信线、吊车、财产损坏等事故,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严禁无票作业、检修。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正式用电、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垃圾、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并进 行公示,要求施工单位纠正、草料,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法规,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

凡隐蔽工程部分。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还应包括,包括现场操作规定、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工程监理资料。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易爆物、建筑房屋。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查验时、检修和运行管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试验完工后,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经审核同意后、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

确需更改的。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确保安全运行、维护方便。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必须遵守本规定,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试验、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

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防止触碰导线,严禁下列行为,结合本地实际,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应及早放下桅栏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运行等作业的人员、电讯网络线。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法规。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企事业单位,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

(七)利用杆塔、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经中间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

大型车辆,方能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法规、杆塔而发生事故,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电力监管条例》。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不得堆放谷物。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220千伏15米,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各级电力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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