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矿产法律法规(什么是冲突矿产)其他

绵阳律师网 2023-05-15 02:04

1.什么是冲突矿产

冲突矿产(Conflict Minerals CM)指来自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非政府军事团体或非军事派别所控制冲突地区的矿区生产的金(Au),钽(Ta),钨(W),钴(Co),和锡(Sn)等金属矿物,当地相关军事团体取得的非法采矿利润是从公民中盗窃得来的,且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造成侵犯人权,环境恶化。

此类不符合“无冲突规范”的地区的矿物产品除刚果民主共和国(DRC)外,还包括卢旺达(Rwanda)、乌干达(Uganda)、布隆迪(Burundi)、坦桑尼亚(Tanzania)、肯亚(Kenya) 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定的产自刚果矿脉之矿物。

原于刚果民主共和国(DCR)矿产冲突的开采和贸易,助长刚果东部的融资冲突特点至极端的暴力水平。自90年代后期开始,这冲突已经夺取超过540万人的生命。

扩展资料:

冲突矿产的危害:

1、严重的人权侵犯,盗窃,敲诈。

2、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和税收使用暴力。

3、强迫劳工和童工。

4、有限的发展方案->;手工和小规模采矿。

5、保护区的影响,森林砍伐等等。

2009年4月,参议员布朗巴克(R-KS)推出2009年(S.819)刚果冲突矿产法案,要求电子公司核实并披露其锡石,黑钨和钽的来源。在委员会的这项立法未被通过。然而,布朗巴克添加类似的条款作为多德 - 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了大会,并签署成为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冲突矿产

2.冲突矿产的美国立法

2009年4月,参议员布朗巴克(R-KS)推出2009年(S.819)刚果冲突矿产法案,要求电子公司核实并披露其锡石,黑钨和钽的来源。在委员会的这项立法死亡。然而,布朗巴克添加类似的语言作为多德 - 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了大会,并签署成为法律。

?二零一零年七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多德-弗兰克保护法)

?第1502条例要求各公司向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以文件披露及报告有关他们产品内所使用的锡,钽(钶钽铁矿),钨和金。

?证券交易委员会计划在八月份至十二月份的时限内公布最终执行的规则。

?目前的期望是在二零一一年的七月至八月。

第1502的规定

证券交易委员会所颁布的规则里,规定了所被影响的公司须提供:

“每年都需要再申报.. 无论是否是冲突矿产。是否源自刚果民主共和国或共享边境的国家,如果冲突矿产确实源自于以上的任何国家,公司必须提交给委员会一份报告而报告中须包括:

(i)一个描述负责人实施尽职调查和保管矿产来源与锁链的措施,而该措施应包括一个独立私营部门的审查报告.. 以及

(ii)一个描述刚果冲突矿产所制造或承包制造的产品说明。

矿产冲突报告还必须说明:

?由独立私营部门进行审查的实际情况;

?所用于处理矿产冲突的设施;

?矿产冲突的原产国家;

?为要确认最有可能特殊性矿场或原产地而做的努力。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制定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将实施于美国股票交易所的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由于该公司有责任提供报告,所以这将会同时影响他们在全球范围的供应商。

?上市公司(发行人)需要进行一个“ 合理的原产国家查询 来确认他们的供应商的产品是否源自刚果民主共和国地区。

?进行合理原产国家查询时的必要步骤会随着时间演变和将取决于现有的基本设施。

3.冲突矿产的美国立法

2009年4月,参议员布朗巴克(R-KS)推出2009年(S.819)刚果冲突矿产法案,要求电子公司核实并披露其锡石,黑钨和钽的来源。在委员会的这项立法死亡。然而,布朗巴克添加类似的语言作为多德 - 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了大会,并签署成为法律。

?二零一零年七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多德-弗兰克保护法)

?第1502条例要求各公司向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以文件披露及报告有关他们产品内所使用的锡,钽(钶钽铁矿),钨和金。

?证券交易委员会计划在八月份至十二月份的时限内公布最终执行的规则。

?目前的期望是在二零一一年的七月至八月。

第1502的规定

证券交易委员会所颁布的规则里,规定了所被影响的公司须提供:

“每年都需要再申报.. 无论是否是冲突矿产。是否源自刚果民主共和国或共享边境的国家,如果冲突矿产确实源自于以上的任何国家,公司必须提交给委员会一份报告而报告中须包括:

(i)一个描述负责人实施尽职调查和保管矿产来源与锁链的措施,而该措施应包括一个独立私营部门的审查报告.. 以及

(ii)一个描述刚果冲突矿产所制造或承包制造的产品说明。

矿产冲突报告还必须说明:

?由独立私营部门进行审查的实际情况;

?所用于处理矿产冲突的设施;

?矿产冲突的原产国家;

?为要确认最有可能特殊性矿场或原产地而做的努力。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制定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将实施于美国股票交易所的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由于该公司有责任提供报告,所以这将会同时影响他们在全球范围的供应商。

?上市公司(发行人)需要进行一个“ 合理的原产国家查询 来确认他们的供应商的产品是否源自刚果民主共和国地区。

?进行合理原产国家查询时的必要步骤会随着时间演变和将取决于现有的基本设施。

4.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美国是较为严格的依法管理的国家。

尽管判例在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来,美国的成文法律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补充,及不断细化和条款化,法律法规在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上日益起着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在美国目前的有关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矿法》(1872)、《矿产租约法》(1920)、《矿物材料法》(1947)、《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法》(1946)、《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7)、《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淹没土地法》(1953)、《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6)、《印第安矿产租约法》(1938)、《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矿产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与开发法》(1970)、《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简化和公平法》(1966)、《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征购土地法》(1947)、《地表资源法》(1955)、《地表矿山复垦与执行法》(1977)、《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护法》、《出口管理法》、《联邦森林管理法》、《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天然气政策法》(1978)、《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修正法》(1979)、《国内矿产项目扩展法》(1953)、《深水权利金救济法》、《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们涉及到美国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中从矿业土地准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的招投标程序、矿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贸易、矿业税收、矿业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开发者、矿业权持有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到环境保护、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应急程序、劳动力健康、矿山复垦、社区安全、文化古迹保护、战略矿产储备等的各个方面,可以认为,它们构成了美国目前关于矿产资源和矿业、(化石)能源业管理的以强调有效管理、安全生产和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为主导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

以下作一简要介绍。一、《通用采矿法》()《通用采矿法》(1872),也称“硬岩采矿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国国会于1872年通过,并由UlyssesS.Grant总统于1872年5月10日签署成法律。

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西部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活动,对已开采的矿山提供获得矿权的机会,帮助开拓者在西部定居。《通用采矿法》(1872)是联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个主要立法。

1872年通过的《通用采矿法》是美国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一部经典性法律,至今对美国(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管理仍有重要影响。该法规定,“公共土地上的矿产资源,无论是已被调查过的还是未被调查过的,均属于美国,允许(美国公民)个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进行找矿活动”。

该法同时建立了目前仍然适用的矿权-专权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谓矿权-专权制度,就是探矿者在公共土地上进行探矿活动,对被认为含有有价值矿床的地区,可确立一项矿权权利(Claim),权利主张者对每项权利主张每年须交纳100美元维持费。

一旦所主张权利的矿床被确定在经济上是可开采的,并完成至少500美元的开发工作,矿权权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矿产专权(Patent)申请,以获得地表权和地下矿产开采专权。从1989年1月3日起,矿产专权申请者需交纳250美元申请费,外加每项50美元的矿权费。

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则矿产专权持有人可以以每英亩2.5美元的价格(对砂矿而言)或每英亩5美元的价格(对脉矿而言)购买地表和地下矿产权。目前《通用采矿法》仍然允许私人公司或多国公司以1872年每英亩土地2.5~5美元的价格购买(含矿的)公共土地。

矿产专权具一定排他性质,可对抗政府和他人。概括地说,1872年的《通用采矿法》具5个要素,即:①发现有价值矿床;②确立采矿权和地点;③记录采矿权和地点;④采矿权和地点的维持费;⑤矿产专权。

根据该法规定,一项砂矿矿权面积通常限于20英亩内,但脉矿矿权面积可稍微大于20英亩。《通用采矿法》首次确立了可标界矿产(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谓可标界矿产,是指通过提交一个采矿权申请书(一般是一个矿权地,该矿权地仅限于开发和提取矿产,在该矿权地上所规定的权利仅在发现了有价值的矿床后才有效,可对抗任何人和政府)或在相关部门备案一个采矿权申请书,就能获得采矿权的那些矿产。

在《通用采矿法》中,最初确立的可标界矿产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矿产(煤适用于1873年的《煤法》),后来国会通过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矿法》对一些矿产(矿种)的管辖权,即分离出一些矿种如石油、天然气、钾、钠、磷酸盐等不受《通用采矿法》的制约,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辖和约束。目前,通用采矿法中规定的可标界矿产仅包括金、银、铜、钼、铅、锌、锡、钨、铂族、辰砂、石膏、长石、硼砂、萤石、石墨、云母、宝石铜、铅、锌。

5.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1)、无证勘查行为;(2)、无证采矿行为;(3)、破坏性采矿行为;(4)、不按规定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5)、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许可证的行为;(6)、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行为;(7)、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8)、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9)、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6个月的行为;(1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11)、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12)、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13)、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14)、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15)、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16)、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关于中国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200字左右 急求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中、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如铁矿、铜矿、铝矿、磷矿、石油、油页岩、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既包括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潜在价值的在未来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

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

1有限性。开采一点就少一点,无法得到补充。

2不可再生性。

3分布不均匀性。

二、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1、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

1987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6年《煤炭法》等。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针的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3、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⑴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

⑵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是: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基本区块,勘查矿产资源,按区块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资源的重要程度及资源贮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审批权限。重要矿产资源、大型矿产资源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中型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小型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4、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集体矿山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5、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这些规定,是贯彻执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复垦”原则的具体体现

7.非法采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采矿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规定如下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8.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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