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其他
1.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
2.电梯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公布实施,2009年第549号令进行了修改。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参考欧标EN81-1 1998年版。
《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6067.5-20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T 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7025.1-200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
GB 12974?2012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液压电梯
JG 5071?1996液压电梯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1962年制定,1964年第一次印刷的《电梯技术条件》,此书由上海电梯厂起草,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局1962年1月6日批准试行,1963年4月1日试行!
3.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有什么规定
一、电梯岗位职责 二、点维护保养制度 三、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六、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措施 一、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三、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二)电梯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安全,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 、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或乘客)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桥厢急停或冲顶 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司机(或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发生地震时 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闭; 4、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
4.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有什么规定
一、电梯岗位职责 二、点维护保养制度 三、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六、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措施 一、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三、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二)电梯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安全,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 、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或乘客)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桥厢急停或冲顶 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司机(或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发生地震时 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闭; 4、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
5.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粉红玫瑰 附件三: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0]590号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意见。 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
四、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三)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
6.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粉红玫瑰
附件三:
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0]590号
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意见。
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
四、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三)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
7.电梯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电梯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8.法律法规对电梯有什么要求
(1)电梯需要定期检验。
(2)办理程序
电梯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受理、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程序:
(一)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检验条件,不予安排检验的需说明理由。
(三)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1.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2.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4.符合规定的维护保养合同书。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四)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定期检验,按台出具检验报告,认为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检验合格标志,认为设备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将整改回执单返还检验机构,需要复检的,另行商定复检日期。
(3)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生产、使用、检测、监督等方面。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扩展资料:
电梯安全管理要求规定:
1、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2、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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