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微信中的借贷记录证据其他

宁波律师网 2023-05-13 18:50
手机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频率极高,可以说是寸步不能离。微信是大多数人首选的社交软件,家人间、朋友间、工作中都离不开微信。

在微信聊天中,若双方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怎样收集微信中的证据,想必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记录属于电子证据。

微信记录中的信息以文字、图片、语音、视频、支付记录等形式呈现。对于聊天记录、朋友圈的文字,可以直接截屏打印,与文字有关的图片,需与文字一并截屏,图片需点开截屏保存并打印。现在手机中多有录屏功能,录屏能直接快速、清楚明确地收集各种形式的微信记录。录屏中有语音、视频的,一定要打开进行录制,录屏形成的视频需刻成光盘提交法院,不建议使用U盘保存,因为法院的电脑加密,不方便从当事人U盘中读取数据。在法庭庭审质证环节,当事人需要将微信记录原始载体(如手机)提交法官,一一进行核实。

采取截屏、录屏方式取证,向法院提交时,证据内容应清楚明确,需证明的事实在内容上、形式上都必须真实完整地进行展示,不能修改、删减,取证内容主要包括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借款用途、利息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当事人还需举证证明该微信昵称所代表的人与借贷双方是同一人,故需对微信聊天双方的身份进行验证,点击我-打开设置-账号与安全,通过微信号、手机号验证当事人自己的身份;点击对方当事人微信头像,通过微信号验证对方的身份;若以上方式均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还可以申请法院向微信开发公司腾讯调取该用户的注册信息。

微信应用软件本身可以下载加盖公章的交易明细证明,用作诉讼证明材料,点击支付-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用做证明材料可以形成PDF文件,如下图所示。

为防止微信记录及其原始载体丢失,难以向法院提交原始记录核实证据真实性,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通过公正的方式让微信记录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做到可追溯、可检验。公证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具有法定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经公证的微信记录有很大的可能性被法院和仲裁机构采信。

在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提交需证明事实的真实完整微信记录,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以上几种微信记录证据收集方式,都需要当事人在事前有意留存,若删除聊天记录或更换手机,在庭审中申请向法院调取,因微信记录涉及个人隐私,腾讯公司是无法提供用户聊天记录的。所以有关借贷关系的聊天记录一定要及时收集保存。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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