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法律法规(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有什么规定)其他

成都律师网 2023-05-11 23:08

1.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有什么规定

提问者,“火腿肠没有按包装条件进行冷藏储存”属于“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散装食品是指无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销售单位仅限于超市和商场,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散装食品在出售时呈现拆包散开,以最小单位存在,或零星出售不加包装,散装食物因为其灵活的销售分量和相对便宜的价格吸引了很多的消费者,其市场份额占全部食品的半数以上。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的散装食品是指

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6、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8、粮食收购条例 9、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1、食盐专营办法 1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的散装食品是指

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6、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8、粮食收购条例 9、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1、食盐专营办法 1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5.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

6.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标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 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

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 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1、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4、经营者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5、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本条第3项要求的完整标签。 第八条 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十条 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条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散装食品的卫生情况、标签内容是否完整; 2、逐项落实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并负责督促检查; 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对进货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的散装食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7.新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标识不规范怎样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8.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散装食品较之预包装食品贮存难度更大,要求条件更高。

无论是贮存,还是销售,没有明确的区分和辨识标志都不利于保存和 分辨,对种类相近似的食品尤其容易导致混淆,给食品的流通经营带 来不便。所以,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将各种散装食品分离 存放,特别是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还应当有清洁的外罩或覆盖 物,使用的存放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而且所有食品都 要远离各种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

对此,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 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所存放 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 样规定可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便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区分辨识 不同种类的食品;二是便于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 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是便于食品经营者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能及时和食品生产者取得联系,通知其停止 生产,召回已销售食品,尽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便于政府有关 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市场的健康与安全。

由于散装食品存在“散”的特点,也就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不 便。为了使消费者明确了解散装食品的各种信息,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由选购和食用所需的散装食品,并便于消费者根据散装 食品的销售标识,对所购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监督,维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在同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 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从而对食品经营者销售 散装食品的行为给予了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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