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书证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1.证据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颁布日期:20011221 实施日期:200204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当事人举证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四、质证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其他 经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
2.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如下:
1、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扩展资料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民事诉讼中扣押物证、书证的法律手续有哪些呢
1.扣押物证/书证必须由侦查机关/其他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持有侦查机关证明文件: (1)只能扣押能够证明有罪/无罪的物品/文件。
(2)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 a.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b.侦查机关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请当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扣押邮件/电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1)检交扣押: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a.必须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 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 (2)解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4.证据法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宗旨】 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证据,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证据裁判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经过法定程式质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据法庭调查、辩论的情形,认定案件事实。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 【证据制度】 任何证据没有预决的证据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定。
第四条 【直接言词原则】 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心证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将法官形成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形成原因、过程、结果,在判决书中公开表述。人民法院判决书,应当将每个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审判意见公开,并表明最终采纳的审判意见的理由。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真实诉讼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证明负担】 在具体诉讼中,根据法庭获得的证据,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提出诉讼 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存在与否。 第八条 【举证负担完成与承受】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使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该举证负担暂时完成。
他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和真实诉讼义务,应当对该事实主张和举证,提出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负担。 第九条 【举证负担承受的完成与复承】 承受举证负担的当事人,提出的抗辩和举证,使人民法院认为,所提出的抗辩事实、理由的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承受的举证负担即由原当事人再次承担,原当事人应当进行更进一步的举证。
第十条 【释明与证明】 为迅速简便决定诉讼中的一些程式性事项,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释明。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上所主张的事实,通常必须证明。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案件事实,必须证明。 第二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证据及证据方法】 凡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讯,都可以作为证据。
提出证据的方法,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调查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 第十二条 【证据能力】 凡是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取得或者提出的证据,都具有证据能力。
第十三条 【被告人与不利人证面对面的权利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要求除性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证人、专家证人以及被指控为共同犯罪人的其他被告人当面进行法庭陈述,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与之面对面的权利提供保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未依前款的规定,传唤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所要求的人出庭陈述的,其在法庭外的陈述,没有证据能力。 第十四条 【证据秘密的保护】 对于涉及证据秘密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但可以委托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查阅并不得摘抄、复制该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调查中,告知当事人该证据的主要内容和来源。对刑事案件中的举报人、线人等秘密证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应当另案存档。
在法庭调查中,可以声明是秘密证人的陈述,只告知当事人证据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不得要求查看。 第十五条 【证据秘密的遵守】 对前条规定的证据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不得将人民法院告知的,或者在诉讼中知悉的主要内容,在法庭外告知任何人,否则,以蔑视法庭行为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蔑视法庭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宣读禁止】 因含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有伤风化或者有损他人名誉内容的证据,应当交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阅读,不得宣读。如果当事人不明其意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主要内容。
根据本法关于证据秘密和宣读禁止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以违反直接言词原则为由,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 第十七条 【被告人强制取证权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调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一切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
但有证据秘密的,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被告人面视证据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证据必须向被告人当庭出示,并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证据的意见。
未向被告人出示并经其辩论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第十九条 【欠缺证据能力】 下列证据,无证据能力:(一)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取得的;(二)证据的取得、提供,侵犯他人的拒绝证言权。
第二十条 【非法证据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取得的下列证据,无证据能力:(。
5.当事人依法取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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