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的法律法规(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其他
1.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
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7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12 节能中长期规划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3.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炉前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4.节能法律法规条文文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发布的重要节能法规和文件
1、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30号文);
2、2004年11月国务院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3、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4、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5、2007年03月19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6、2007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7、2007年10月28日公布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2008年1月《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财建[2007]1027号)
9、2008年8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160号)
5.节约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七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工业节能第三节 建筑节能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6.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法律、标准、规范和规定,有哪些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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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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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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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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