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其他

齐齐哈尔律师网 2023-05-10 23:36

1.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2.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条适用我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条适用我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条适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17,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 3096-93)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

2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9.1)

2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

2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8.1)

2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0.1)

26,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1992.10.1)

2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8.7)

28,职业病目录(2002.4.22)

2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2)

30,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1)

32,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26)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3.9)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987.1.1)

3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10.27)

3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

40,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5.1)

4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4.9)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3.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1994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际《170公约》。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170公约》,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于1996年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从 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宗旨是安全使用化学品,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与健康。 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90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国务院第216号令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 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此《条例》又进行了修订。 2001年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发布《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第355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第352号令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10月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6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37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1日)。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4月8日)。

2005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12月16日)。 2005年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5年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颁布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4.相关危险化学品有新出的法律 都有什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下面是我通过一周的学习对条例进行的总结,供你参考(本人原创,转载需注明来自yuyking):

一、新增10项制度或内容:

1、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制度(使用、运输和数量等);

2、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3、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5、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8、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9、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10、对铺设管道的管理内容

二、9项重大调整:

1、危险化学品的重新定义(基于GHS);

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

3、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的管理;

4、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5、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生产和进口企业);

6、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7、安评年次的调整:将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评价统一调整为每3年1次;

8、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两个证:安全生产许可和工业许可);

9、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取消3项制度

1、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3、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四、其他亮点

1、新条例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充实;

2,对农药的安全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同样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将由农业部门确认;

3,大量充实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事项;

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就给点分吧。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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