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彩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其他

名律网 2023-05-07 21:09

1.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介绍: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1、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3、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4、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5、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6、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7、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8、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9、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百度百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百度百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百度百科-《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求市级体彩管理中心规章管理制度,请帮助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列”)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值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就几个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毅律师。问:条例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么?答:首先,它是一部行政法规。

从法律层级上讲,它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它的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但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所以,原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和条例相抵触的,都得服从条例。

其次,它是一部管理色彩浓厚的行政法规。我国自1987年开始发行彩票,彩票的发行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彩票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彩票发行品种的不断增加,尤其是在“西安宝马案”、“河北邯郸盗窃金库案”、“北京七星彩弃奖案”等在媒体上相继曝光后,社会上要求用法律手段管理彩票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所以,该条例应运而生。从条例的名称上看,也反映出条例具有浓厚的管理这一特点。

再次,它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范彩票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1991年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但是,它不像该条例这样系统规范了彩票的管理体制、运作原则、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安全管理、风险防范、资金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可以说该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彩票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填补了中国彩票立法的空白,为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并将对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最后,它使射幸合同法律关系得以确立。

彩票法律关系是在彩票机构和彩票购买者之间建立起的一种射幸合同关系,其特点是具有“以小博大”的输赢概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规定射幸合同,因此赌债等射幸契约关系不受民事基本法律的保护。

条例第一次确立了射幸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但仅限于彩票法律关系。问:条例对彩票的行政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规定?答: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第一, 规定了发行彩票由国务院特许。

特许即特别许可,为批准之意,许可发行彩票的权力在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此权力。第二,彩票发行限定在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

有些地方“地下私彩”泛滥,赌资大得惊人;有的地方私彩的发行量甚至超过了公彩,有的明目张胆地以公彩的开奖号码为准,但奖金却比国家发行彩票的奖金高,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彩市秩序在条例中都是禁止的。同时,条例也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第三,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对彩票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四,规定了彩票发行品种的审批程序。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问:条例对中奖彩民隐私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答:先前,有一彩民中得双色球超级大奖奖金高达上亿元,当地福彩部门安排大奖得主秘密兑走了巨奖。

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公众对彩票兑奖应有知情权。由此引发了一场彩票兑奖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孰重孰轻的争论。

其实,什么人中了大奖不应属于政府信息,与公众的知情权无关,彩票得主的安全更为重要。因此,条例除了对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规定之外,又规定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问:依条例弃奖的得到救济吗?答:新闻报道过,一位民工买了彩票后,便回到老家照顾病人去了。

当得知中了500万大奖后,已过了兑奖期间,按规定没在兑奖期兑奖就被视为弃奖行为。兑奖期间是彩票这种游戏规则的一部分,在这期间,中奖人可以行使兑奖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是应该有限度的,这类似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从法理上讲,弃奖行为是不能得到补救的。但是,过去彩票的兑奖期多为30天左右,而条例规定的兑奖期为60个自然日内。

这就意味着,从今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彩票兑奖时间将延长至60天,给彩民以充足的时间,方便其避免错过兑奖,以减少“漏奖”的遗憾。问:弃奖的奖金如何处理?答:条例规定,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这条新规定,体现了彩票的公益性。

3.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禁止利用体育活动从事邪教、迷信、帮会、赌博、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城建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应当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所获收入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体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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