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性评估的法律法规(什么是追溯性评估)其他

律师在线 2023-05-05 11:31

1.什么是追溯性评估

追溯性的评估报告就是从后往前看即实已经知道了无形资产带来的实际的收益一种评估。

按照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相互关系,可分为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与预测性评估。在财产损害评估、税基评估、量刑定罪时,都可能涉及追溯性评估。

追溯性评估为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在过去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并于评估工作日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扩展资料: 一般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现场勘查日或年终、月底,这种基准日一般在资产评估现场操作日附近。

为的是更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会计报表日,从而使得取值更科学合理。 该“过去某一时点”至少距资产评估现场操作日在一年以上,现场工作日期间,资产评估所面临的市场状况、资产的物理状况已发生不小变化,对资产评估结论已产生较大影响。

2.追溯性评估是什么意思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对报告使用有效期的规定,肯定了追溯性评估的操作需要。

但在追溯性评估中如何确定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物理状态、如何正确理解、运用报告的有效期是值得评估师讨论的内容。本文拟就这一内容进行探讨。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以下称“报告准则”)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这一规定对评估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规定改变了报告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只有一年的死板规定,解决了评估师以前在评估操作中不能解决的时限问题,使评估师能够根据需要进行追溯性评估和预计性评估。我们要深刻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新规定,这样才能完成追溯性评估与预计性评估,从而才能使评估结论恰当和合理,并规避评估报告使用人误用报告的风险。

资产评估按照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相互关系,可分为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与预计性评估。评估的基准日与报告日是同一时期时,是现时性评估。

由于大多数价值评估都是要求对资产或财产目前的现值进行判断,因此,对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之间进行区分的重要性,往往被忽视。 在司法定罪、赔偿以及将来我们进行财产税、遗产税等税基评估时,都可能要求进行评估基准日在评估报告日之前的追溯性评估。

在根据现金流量预测或对未来的其他一些分析,对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进行价值评估时,则可能要求进行评估基准日在评估报告日之后的预计性评估。这三种评估在操作上均存在差异。

笔者认为,要贯彻上述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完成追溯性评估时,需要理解和掌握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追溯性评估中的“调查”程序 在实物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环节,《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检测鉴定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要求“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考试辅导教材)规定“资产勘查”。

其共同点是要求看到实物资产,从而明确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物理状态。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是“现场调查”。

前三种规定的提法是针对现时性评估而制定的,在现时性评估中,评估师能通过对实物资产的勘察,确定评估对象资产的物理状态。但在进行追溯性评估(如资产损坏赔偿或司法鉴定评估)时。

评估师往往只能观察到评估对象于报告日的物理状态,得不到已经离报告日时间很长的评估基准日资产的物理状态。对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物理状态的现场“检测”、现场“清查”和现场“勘查”,都无法实现,能实现的只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现场调查”。

在追溯性评估中,只能对评估对象的历史状况(如资产的使用频率、使用记录、历史照片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等)实施“调查”这一评估程序。调查的涵义可以包括勘查、检测、鉴定、清查,检查等等,更具包容性。

2.追溯性评估中的合理追溯 追溯性评估实物资产时,在报告日无法完成对资产基准日状态的观察,该实物资产可能已经发生了位移和变化,甚至已经灭失而根本无法观察。而评估对象不能虚化,因而必须按照评估对象的特点进行调查,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合理的分析推论,追溯其评估基准日的状态。

进行追溯性评估的评估师,一般能够了解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市场状况。这些评估基准日之后有关评估对象的数据资料,可作为对评估基准日当时市场趋势分析的一个验证。

由于间隔评估基准日时间过长的数据资料不能反映这一市场趋势,因此,评估师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资料应用的截止日。但确定这样的截止日是比较困难的。

虽然研究评估进行时的市场状况有助于评估师对截止日的确定,但在缺乏交易证据证明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数据资料符合评估基准日所进行的市场预测时,该评估基准日应作为资料应用的截止日。 阅读追溯性评估基准日时期编写的现时性评估报告,有助于评估师了解追溯性评估基准日时期的市场状况。

3.追溯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规定现时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为了防止经济行为实现日离评估基准日时间太长,资产价值因各种原因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追溯性评估的经济行为,不因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的变动而改变资产价值,因此其报告有效期应该是无限的。

评估报告结论失去效力有两种原因:一是报告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二是报告结论已不适于相应的经济行为。由于追溯性评估多为确定侵权金额、损失追偿等目的,经济行为需要借助追溯评估确定价值金额。

在资产损失赔偿评估中,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这一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开始计算。那么,为这样的司法诉讼服务的追溯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至少应该是2年,并且应该延伸至诉讼结束日。

4.必须分清评估的现时性和追溯性,才能避免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被滥用 如果仅按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第11条的字面来解释,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以评估基准日为中点,可以上推1年和下延1年。这可能使有人滥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如。

3.追溯性评估的方法和定义

1、市场价值法。该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上述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具有市场价格,有些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难以确定交易价格,其次,无形资产一般都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单独分离其价值。

2、收益法。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诸如商誉、特许代理等。此法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这种方法同样存在难以分离某种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问题。此外,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无形资产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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