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顺序(我国的法律权力大小排列顺序)其他

遂宁律师网 2023-05-04 17:45

1.我国的法律权力大小排列顺序

1 宪法 2 基本法(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 三大诉讼法等一般由全国人大制定) 3 一般性法律 (一般是人大常委会制定) 4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 行政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由地方性政府制定)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区内适用) 7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变通规定 (在经济特区内适用) 附加说明: (1) 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样时,有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由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定。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根据法律优先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

这个叫优先级也行,一般叫法律渊源的位阶吧。我国的法律位阶基本参照《立法法》(宪法性法律)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综上:从效力上说,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然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这个要注意,不能用单纯的数学比大小的逻辑,去认识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关系。原因是,各自制定的主体不同,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及其部委的微妙关系,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要用心体会一下。

4.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应如何区分

可以从立法部门来区分,具体如下1、法律 :从广义上讲,泛指法律的整体;从狭义上讲,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如《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2、法规:主要由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规范性文件,称为“国家行政法规”,其文种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人大及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其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其文种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3、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相关法律(狭义的法律)和法规(国家行政法规),在其权限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使用的文种中主要是规定、办法等,不得有“条例”。法律效力依次递减,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章。

扩展资料发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部门:具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务院;具有制发“部门规章”的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具有“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以上这些单位或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可用“公布令”来发布。

而其他一些地区和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类规章性文件”,不能用“公布令”发布,只能用“通知”予以发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参考资料 : 百度百科-法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规章。

5.法律的顺序大小是怎样的法有先后大小之说,请问顺序是怎样的

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高低,不是看名称,而是看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的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处于金字塔的顶部,其中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就是各种法律。

除法律以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居于法律效力等级的第二等级,效力仅次于法律。 再往下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再次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然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最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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