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环保法律法规(高分求焦化行业环保规章制度)其他

法大师 2023-05-04 15:21

1.高分求焦化行业环保规章制度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法制观念,重视环保工作。

二、公司环境保护专职管理机构??环保部,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方可上岗。

环保部应做好环保基础工作,掌握公司污染情况,按期测定污染排放数据,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完善环保管理网络图;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对公司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检查、考核。

三、设立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新增、完善、维修环保设施,并进行宣传、培训。

四、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处理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公司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废气考核二氧化硫、烟尘;废水考核化学耗氧量(COD)、硫化物、酚、氰化物、油、悬浮物等;废渣考核固体废渣、化工废渣。

五、公司改造和生产: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六、严格执行国家“三废”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设备的检查、维护制度,控制在用生产设备的污染排放,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七、对擅自闲置、停用、破坏环保设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处罚。

八、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九、生产废弃物的管理: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包装袋、包装桶等其他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尽量回收利用,对不能再使用的物品,由供应部回收;

十、推广、采用新型环保技术、工艺、设备。

十一、焦炉突然停电、事故性放散荒煤气放散必须在5分钟之内点燃放散管;备用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泵等),以便发生事故时可以立即启动。

十二、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十三、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十四、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十五、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公司污水站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2.焦化行业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指标有: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

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

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焦炭 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二)焦炉煤气 1、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2、工业或其它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它用煤气中的 (三)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1、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2、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 3、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四、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一)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1、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2、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3、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4、吨焦耗新水≤3.5t; 5、吨焦耗电量≤35kwh; 6、焦炉煤气利用率≥95%; 7、水循环利用率≥85%。

(二)副产品综合利用 1、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2、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五、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

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2、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

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3、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废渣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四)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

3.焦化企业的环保工作有哪些

为保护环境,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和公司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特制定环保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在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全体员工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公司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经济责任制奖惩办法等。

三、对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和主管领导汇报、请示。

四、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运转情况、运转记录、化验结果等,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五、检查各污染源、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保证做到达标排放。

六、参与环保设施的建设与验收,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参与污染事故与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每年的正常报表,情况汇报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4.焦化行业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

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

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5.求化工企业需要的各类(安全、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清单

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条适用我公司。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条适用我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条适用我公司。11.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12.14)整体适用。

12. 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2003.1.1)整体适用。1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1.6.1)整体适用。

14.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0.12.1)整体适用。15.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1997.9.1)整体适用。

16.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02.5.1)整体适用。17. 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 (1994.7.1)整体适用。

18.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5.6.14)第1、2、11-14、21-26、31-37、4、42条适用我公司。19.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6.3.27)整体适用。

20.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7.1)整体适用。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整体适用。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994.12.31)整体适用。23.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88)国环水字第187号 整体适用。

2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2.7.7)整体适用。25.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8.3)整体适用。

26. 东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整体适用。以下为适用的标准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33.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 3096-93)3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3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3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安全、卫生适用法律法规目录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整体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整体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5.1)整体适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整体适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整体适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整体适用。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第21条至26条适用。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1.1)整体适用。9、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整体适用。

10、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整体适用。1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整体适用。

1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4.7)整体适用。1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10.1)整体适用。

1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5.1)整体适用。15、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9.1)第2、3、6、9至14、21至28、34、35条适用。

16、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整体适用。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5.1)第3、4、5、7、8、9、11至23条内容适用。

18、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12.20)第12至27条内容适用。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第3、4、7至25、27至32、35至45、48、50、51、53、55至70条适用。

2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第2、3、13至25条规定适用。2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10.8)第24条规定适用我公司。

2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3.1)第5、6、8至21条适用。23、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1994.3.28)整体适用。

2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整体适用。2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整体适用。

26、禁止使用童工规。

6.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条适用我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条适用我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条适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17,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 3096-93)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 2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9.1) 2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 2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8.1) 2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0.1) 26,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1992.10.1) 2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8.7) 28,职业病目录(2002.4.22) 2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2) 30,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1) 32,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26)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3.9)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987.1.1) 3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10.27) 3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 40,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5.1) 4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4.9)。

7.炼焦煤气行业排放标准

HJ/T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分析 HJ/T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7479-89 水质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90-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吡啉分光光度法 GB7486-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1 HJ/T 126-2003 GB/T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产生指标 包括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和气污染物产生指标。

水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污水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气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废气处理装置入口的废气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

4 要求 4.1 指标分级 本标准将炼焦行业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划分为三级技术指标: 一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4.2 指标要求 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见表1至表6。

2 HJ/T 126-2003 表1 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精煤贮存 室内煤库或大型堆取料机机械化露天贮煤场设置喷洒水设施(包括管道喷洒或机上堆料时喷洒) 堆取料机机械化露天贮煤场设置喷洒水装置 小型机械露天贮煤场配喷洒水装置 精煤输送 带式输送机输送、密闭的输煤通廊、封闭机罩,配自然通风设施 配煤方式自动化精确配煤 备煤工艺与装备 精煤破碎 新型可逆反击锤式粉碎机、配备冲击式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 生产规模, 万t/a ≥100 ≥60 ≥40 装煤 地面除尘站集气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捕集率≥95%,先进可靠的PLC自动控制系统 地面除尘站集气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捕集率≥93%,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高压氨水喷射无烟装煤、消烟除尘车等高效除尘设施或装煤车洗涤燃烧装置、集尘烟罩等一般性的控制设施 炭化室高度,m ≥6.0≥4.0 炭化室有效容积,m3≥38.5 ≥23.9 炉门 弹性刀边炉门 敲打刀边炉门 加热系统控制 计算机自动控制 仪表控制 上升管、桥管水封措施 焦炉机械 推焦车、装煤车操作电气采用PLC控制系统,其它机械操作设有联锁装置 先进的机械化操作并设有联锁装置 荒煤气放散 装有荒煤气自动点火装置 炉门与炉框 清扫装置 设有清扫装置,保证无焦油渣 上升管压力控制 可靠自动调节 加热煤气总流量、每孔装煤量、推焦操作和炉温监测 自动记录、自动控制自动记录 出 焦 过 程 配备地面除尘站集气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捕集率≥90%,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配备热浮力罩等较高效除尘设施 熄 焦 工 艺 干法熄焦密闭设备,配备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湿法熄焦、带折流板熄焦塔 炼焦工艺与装备 焦炭筛分、转运 配备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 采用冲击式或泡沫式除尘设备,除尘效率≥90% 3 HJ/T 126-2003 表1 (续) 指标一级 二级 三级 工序要求 包括冷鼓、脱硫、脱氰、洗氨、洗苯、洗萘等工序 煤气初冷器 横管式初冷器或横管式初冷器+直接冷却器 煤气鼓风机 变频调速或液力耦合调速 能 源 利 用 水、蒸汽等能源梯级利用、配备制冷设施 水、蒸汽等能源梯级利用或利用海水冷却 脱硫 工 段 配套脱硫及硫回收利用设施 脱 氨 工 段 配套洗氨、蒸氨、氨分解工艺或配套硫铵工艺或无水氨工艺 粗苯蒸馏方式 粗苯管式炉 蒸氨后废水中氨氮浓度,mg/l ≤200 各工段储槽放散管排出的气体 采用压力平衡或排气洗净塔等系统,将废气回收净化 采用呼吸阀,减少废气排放 煤气净化装置 酚 氰 废 水 生物脱氮、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生物脱氮、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 HJ/T 126-2003 表2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指标 一级 二级三级 工序能耗 ,kg标煤/t焦 ≤150≤170 ≤180 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 ≤2.5 ≤3.5 吨焦耗蒸汽量,t/t焦 ≤0.20 ≤0.25 ≤0.40 吨焦耗电量,kW?h/t焦 ≤30≤35≤40 焦炉煤气 ≤2150≤2250≤2350 炼焦耗热量 (7%H2O)kJ/kg标煤 高炉煤气 ≤2450≤2550≤2650 焦炉煤气利用率,% 100≥95≥80 水循环利用率,% ≥95≥85≥75 表3 产品 指 标 指标 一级二级三级 粒度、强度等指标满足用户要求。

产品合格率>98% 粒度、强度等指标满足用户要求,产品合格率95%~98% 粒度、强度等指标 满足用户要求,产品合格率93%~95% 优质的焦炭在炼铁、铸造和生产铁合金的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少,对环境影响小 焦炭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小 焦炭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大 焦 炭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很小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小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

8.求焦化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请帮忙

焦化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是什么,要进行辨识; 作业场所、车间空气中这些有害因素物质浓度是多少要检测; 检测的数据是否对人员有伤害,要进行评估; 如何预防职业危害,才制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制度、职业危害安全设施设计、操作规程修订。

等等; 还有员工职业危害培训; 所以,不好急的,给你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两个版本 版本一: 一、促进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所有成员必须通过确保将职业安全卫生纳入企业议程的优先事项,以及通过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卫生文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贡献。 二、企业安全卫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受到各层面尊重的文化,雇主和工人通过一个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体制积极地参与,以确保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且预防原则被列为最优先事项。

三、职业安全卫生的不断改善,应以系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动,包括根据1981 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 号公约)第二章的原则制定企业政策。 四、各部门应该 ? 作为优先事项,并确保执行其规定,以作为一种手段系统性地改善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绩效。

? 确保采取持续的行动以建立和加强企业安全卫生的文化。 ? 确保通过一个妥当适度的安全卫生标准实施体制,包括一个强大和有效的劳动监察体制,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卫生。

五、雇主应确保 ? 将预防工作作为其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职业安全卫生的高标准与良好的业务绩效相辅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 就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咨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见,为他们提供培训,向他们通报情况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人应该就安全卫生事宜接受咨询,并应该: ? 遵循包括有关个人防护装备如何使用在内的安全卫生指南和程序, ? 参加有关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提高意识的活动, ? 在有关其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合作。

版本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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