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前鞋架违规法律法规(物业法有规定家门口不让放鞋架吗)其他
1.物业法有规定家门口不让放鞋架吗
物业的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家门口放鞋架,但是家门口属于公共区域,物业是有管辖权的,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是可以要求业主不要再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 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2.业主能否将鞋架放在门口呢
答案是不能的,门口楼道属于共用部位,业主不能占用。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户外的楼道不是业主私人所有,属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属于该栋楼的全体业主所共同,因此作为私人不得占用户外楼道空间。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对于邻居在门口摆鞋架的行为最好还是双方之间能协商解决,如果因此闹纠纷也没有多大的必要,但若真因此闹矛盾甚至大打出手的话,就要经过法律程序了。
3.法律是否规定自家楼道可不可以放置鞋柜
物业相关的条例并没有规定,在自家门口不允许摆放鞋柜。不过自家的门口,可以算是全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这个公摊面积归大家所有,拆迁的时候也会考虑到公摊面积。不过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是不允许个人私自使用的。就算在不影响楼道交通的情况下,物业也有权利进行制止。如果你不同意的话,物业也有权利强行搬走。
1、没有不允许的规定生活中有很多人为了方便,私自在自己家门口摆放鞋柜,还摆出一副自己家门口,就是自己专属位置的样子。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物业相关的法规没有规定家门口不能放鞋柜和鞋架,可是《物权法》却规定,商品房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公摊面积不允许个人私自侵占。也就是说你在家门口摆放鞋柜和鞋架,属于私自占用了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这是不被允许的。
2、物业的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显的规定,物业应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一旦有安全事故发生,物业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在维护公共秩序的时候,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听起来物业没有权利私自搬动鞋柜,但是我们要清楚,鞋柜占用的是公共区域。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业主必须配合。如果业主不同意的话,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可自行处理,费用还是自己承担。
3、公摊面积使用的危害实际上公摊面积的使用,也是存在一定危害的。比如说楼道出现安全事故,一旦你的鞋架影响到了别人,你就必须负责。或者说有人踩到了你的鞋,不小心摔倒了,这也会是你的责任。严重的话,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4.放鞋柜在消防通道,有什么法律可以依据吗
有。1、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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