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纪处分条例34条规定)其他
1.党纪处分条例34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2.党纪、政纪、法纪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党纪是指党内纪律、法规,是约束党员的;政纪是指行政法规,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纪则是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都需遵守的。“三纪”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其权源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其作用方式与效力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党纪最严格,法纪最严厉,任何违反法纪(法律)的行为都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其三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性质不同。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纪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政纪律。法纪是国家制定的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
二是对象不同。党纪是约束本党党员的,不能要求非党群众遵守。政纪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法纪是约束全体公民的。
三是范围不同。凡是犯错误的党员,必须由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其处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其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犯罪是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要受到国法的惩处,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量刑。其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四是层次不同。要求最严格的是党纪。制裁最严厉的是法纪和政纪。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违反国法的行为,但是任何违反国法的行为都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3.党内法规制度有哪些
党内法规制度是规范党内的行为,调整党内的关系,保障党员的权利,实现党的团结统一。
党内法规制度包括3个层面,即党内法规、党内制度、规范性文件。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党内制度:涵盖党内法规所规范和适用的所有范围,既包括民主集中制这样的根本制度,以及党代会制度、党委会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等基本制度,也包括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发展党员制度、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等一些具体制度。
规范性文件:指各级党组织制定出台的旨在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一般以条款形式表述。
4.行政人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国法的规范和约束,是其哪一方面的修
现代政党都是有纪律和规矩要求的,没有纪律规范不能成其为政党,没有规矩约束就更不能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
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基本规则,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执政任务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讲规矩、守规矩首先要学规矩、知规矩、懂规矩。
党的规矩内涵丰富、体系严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章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都是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 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
当前,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些都是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党员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事。
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对我们这么大一个执政党来讲,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任务艰巨繁重,光有成文的规矩不够,还得有不成文的规矩。
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这些是成文的规矩。这些成文的规矩不可能囊括所有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可能穷尽对党员干部思想和行为应当规范的所有事项,还必须以不成文的规矩作为补充,使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管党治党没有空白、不留盲区。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守纪律是底线,讲规矩靠自觉。
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守纪律讲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的纪律和规矩涉及党内生活方方面面,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
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最关键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清醒,才能行动上自觉;政治上坚定,才能经得起考验。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基础,是坚持党的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前提,是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关键。当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自觉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事。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
中国的事情,向来是上行则下效。在我们党内,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既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基本的工作方法。
守纪律讲规矩就是要从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做起。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要对党忠诚、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怀敬畏戒惧。
党的观念、组织观念淡薄,对纪律熟视无睹,不按规矩事,终将自食其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提高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认识,不仅要带头守纪律,更要带头讲规矩。
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按规矩事、按规矩用权,切实树立标杆、作出表率。要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彻底破除“特殊党员”的思想,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脱离党组织的监督、脱离党规党纪的约束。遇到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必须挺身而出、进行坚决斗争。
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党组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党组织疏于教育、怠于管理、惮于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不及时,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处理不严肃,就可能导致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教训极为深刻,必须引以为鉴。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切实担负起来,把严守纪律、严明规。
5.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扩展资料:2003年和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第四章均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专门规定,对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关于条规适用方面,应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如何适用相应条规,而不是根据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条规的适用。
具体到适用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结果,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党员犯罪不被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单处罚金的情况。
根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研究提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意见。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单处罚金等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在执纪实践中,上述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的,应一并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二是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或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结合本案,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以后,张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6.党纪、政纪、法纪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党纪是指党内纪律、法规,是约束党员的;政纪是指行政法规,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纪则是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都需遵守的。
“三纪”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其权源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其作用方式与效力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党纪最严格,法纪最严厉,任何违反法纪(法律)的行为都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其三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性质不同。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政纪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政纪律。法纪是国家制定的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
二是对象不同。党纪是约束本党党员的,不能要求非党群众遵守。
政纪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法纪是约束全体公民的。
三是范围不同。凡是犯错误的党员,必须由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其处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对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其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犯罪是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要受到国法的惩处,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量刑。
其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四是层次不同。
要求最严格的是党纪。制裁最严厉的是法纪和政纪。
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违反国法的行为,但是任何违反国法的行为都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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