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彩礼必须返还其他
一、何为彩礼? 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目前将其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观点比较普遍。
附条件的赠与,意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可视为条件不成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当然,我们接下来可以看到,彩礼的返还并不是那么简单。
普通情形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原则上只有在财产转移交付之前,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只要交付了,赠与人无权主张返还。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
基于彩礼与赠与之间的差异,常成为争讼焦点,被告往往以纯粹赠与为由提出抗辩,主张无需返还。此时,就有必要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彩礼,又有哪些情况属于纯粹的赠与。 二、彩礼的范围界定 每个婚恋过程时间长短不一,但从恋爱到夫妻存在递进阶段。在恋爱期间,情侣相互馈赠的小额财物往往不以结婚为目的,一般只能认定为赠与,而不属于彩礼;而到了开始谈婚论嫁时,如何认定双方(尤其是男方)的大额支出。接下来的几种情况,就是针对这个阶段。 1、恋爱期间赠送财物,难以认定为彩礼。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2、交往期间,各项消费支出难以认定为彩礼。 双方交往中消费性的支出或在双方家庭或成员之间的交往中,通常以宴请或购置生活用品等方式,表达善意,增进感情。此时虽然发生物品或资金的转移交付,但目的并非直接为了结婚,而仅是作为铺垫。司法实践往往不予认定为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一方需提出离婚的前提下,才可要求返还缔结婚姻时的彩礼。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形下未予以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各有不同。 实际存在的情况 针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是与彩礼返还联系最密切的两个要素,即登记和共同生活(为方便表述,此处简称同居)。 经过排列组合可形成四种形态,每种形态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我们用与表示如下: 未登记、未同居() 未登记、已同居(?) 已登记、未同居() 已登记、已同居() 观察上述四种形态,可以发现司法对彩礼的认知与同居与否存在直接关联:只要未同居,均可返还彩礼,例如第1种与第3种形态;一旦同居,事情就比较复杂。第4种情况原则上是不能主张返还彩礼的,但若同居时间较短,则存在例外。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2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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