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法律风险提示其他

深圳律师网 2023-04-29 22:28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相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实施)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面临环境治理的形势非常严峻。

为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将环境保护法律风险提示和风险防控建议如下:
01法律条款解读
(一)明确废物污染物排放单位防治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单位需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中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成为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控制污染物区域总量”向“监管单一固定源排放”的精细化管理的体现。
3.污染排放单位需建立管理台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未建立者制定了具体的罚则。台账记录了废物排放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是追溯和查询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突出违法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赋予了环境监管部门查封和扣押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权利,当出现“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或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即可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2.新增按日连续处罚措施。对于违法排放废物受到罚款处罚的单位,若在行政机关组织复查时,发现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则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规定有利于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废物违法行为。
3.对企业和负责人实行双处罚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根据违法内容和程度,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等个人的罚款、拘留、刑事责任追究。此款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有效避免了企业通过破产而逃避惩罚的行为。
4.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内容和法律责任上,与《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衔接紧密,拓宽了处罚种类,提高了处罚额度,严惩重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三)统筹推进各类废物综合治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源头减量、回收利用体系建立、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以及政府制定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等方面,强化废物垃圾的全过程管理。
02销售企业相关联业务及风险提示
(一)相关联业务
1.加油站污水、日常垃圾排放。
2.油库固废处理。
3.加油站油气回收、防渗改造。
4.新建加油站、油库等工程项目固废处理。
(二)风险提示:
1.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危害范围较大的,可能会引起民事公益诉讼。
2.行政责任。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查处、查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等。
3.刑事责任。对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刑法》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额度,包括判处刑期和罚金。
?03风险防控建议
1.加强制度执行力,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宣贯、培训、考核,定期开展考核,确保各部门能够切实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的职责;系统内所有加油站、油库应在有效时间内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确保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确保组织完备、分工明确、程序合法、措施得当、人员专业、物资充足、响应及时;排查隐患,杜绝责任,各级责任人要注重日常环境污染防治的排查,避免本部门出现违法的情况,杜绝因违反受到行政处罚。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升企业信誉。
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对照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包括需要监测的排放口(或点位)、污染物名称、监测频次等,检查其与排污单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政府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内填报的自行监测方案是否一致,并妥善保管好监测数据资料;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在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传相关信息并进行公开。
3.强化合同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与成品油运输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垃圾清运、固废处置单位等业务相对方和周边单位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合同管理与日常交流,明确合作方的环保责任,确保其环境污染防治方案符合我方利益、符合法律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

0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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