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常见问题梳理其他

律师在线 2023-04-29 01:21
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专有出版权侵权认定标准逐年降低,判赔数额逐年提高,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已经成为常见诉讼纠纷类型。

本文结合法院裁判案例对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常见问题进行梳理。
一、什么是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根据其与著作权人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对文字作品以出版、发行方式使用的一种专有权利。

在实践中,作品的著作权人常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权给出版社,出版社获得了专有出版权后,有权就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侵犯专有出版权行为的认定

在著作权人对出版者授予专有出版权的情形下,同一作品上既存在著作权人完整的著作权,亦存在出版者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第三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的全部,或者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则著作权人著作权受到侵害的同时,出版者对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亦受到直接侵害。

实践中,判断第三方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关键在于判断第三方是否使用了权利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则以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进行内容上的比对,为了更直观的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常常对作品进行相同、相似的量化对比。

如,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案中((2016)京0105民初55569号 ):吉大《机电工程》主体部分内容为根据大纲编写的教材讲解部分,该部分内容吉大《机电工程》并无任何独创部分内容,全部是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机电工程》的基础上删减、节选而成。

该部分内容字数361千字,占到吉大《机电工程》总体内容451千字的80%,占到建工社《机电工程》总体内容518千字的70%。该部分内容,从占两书的比例上讲,既构成建工社图书的实质性部分,亦构成吉林大学出版社图书的实质性部分,本院认定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吉大《机电工程》系侵犯建工社《机电工程》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侵权比对方法

为了更直观的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常常对被控侵权作品进行相同、相似字数的量化比对。在比对方法上,为了统一裁判,法院不是按照实际字数进行比对,而是一般参照适用《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中规定的图书总体字数的计算方法。

根据该附件,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四、行业规范、标准等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在计算侵权字数时是否扣除

实践中,对于该问题法院裁判虽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但北京地区法院倾向认为行业规范、标准等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在计算侵权字数时不予以扣除。因为在不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侵权字数比对本身工作量较大,原告被告双方容易产生分歧,对于是否属于公有领域,以及共有领域字数的查明更是不易,为了简化处理案件,结合案件特性,法院常会以共有领域内容已成为权利作品的一部分,不可分割为由,不予扣除。

比如,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案中((2016)京0105民初55569号 ):根据吉林大学出版社所提供的证据,《机电工程》虽存在行业规范、标准等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鉴于《机电工程》教材的性质,其也必然包含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但该部分内容既然编入建工社的教材当中,便已成为教材的一部分,著作权人对作为汇编作品的《机电工程》整体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建工社作为被许可使用人,对教材整体亦享有专有出版权。

吉林大学出版社的《机电工程》在抄袭建工社的《机电工程》时并未区分公有与非公有领域之别,而是简单地对建工社的《机电工程》图书整体采取删减、节选重点内容的方式最终成书,吉林大学出版社辩称确定其侵权与否应扣除行业规范、标准等公有领域内容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赔偿数额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法定标准常因举证不能无法适用,在酌定赔偿时,实践中法院常考虑如下因素:出版社享有的权利类型;独创性程度;图书定价;被控侵权图书的主要内容来自于权利图书的字数;被告主观过错等。另外,全国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差距较大,北京法院相对判赔数额较高,河南法院判赔数额较低。

六、律师建议

作为原告起诉时,为了争取更高的赔偿额,在举证时,可针对法院在酌定赔偿时的考量因素,有针对性的的进行举证,例如对被控侵权图书在电商平台上的销量进行公证以证明侵权图书获利及侵权情况;结合对权利图书推广宣传情况,对权利图书的在业界的影响力进行举证;对被告以往相关案例进行检索等。另外,可采取将电商平台列为被告等方法,尽可能的选择北京等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以便获得更可观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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