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解释其他

广州律师网 2023-04-27 22:27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有关食品安全的民事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详细规定。

01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解释
1.明确责任承担主体,避免责任主体推诿
最高院《解释》第一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规定在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责任制,在消费者提起诉讼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不管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食品,食品直接提供主体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符合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推诿责任。
2.强化经营者安全责任,依法严惩不负责任的经营者
最高院《解释》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最高院《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该项规定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强调经营者是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责任主体,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明确惩罚性赔偿形式,加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项规定在于明确对生产者或经营者以未造成人身损害为由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抗辩不予支持,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于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既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02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1.企业作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选商标准。对于不同供应商细化选商条件,如预包装食品供应商应具备《食品安全法》所具备证照、许可证、合格证等,对于农业投入品要具备有符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等。
2.企业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应当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按照规范及时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等,如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企业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建立应对销售环节可能发生的一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处置消费者发起的权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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