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环境(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其他

大连律师网 2023-04-25 20:01

1.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一,?国内出台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4、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 5、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6、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 7、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

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

? 8、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网上交易指导意见》?、《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性,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

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单行法还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存在着争论。但是,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已经有了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有相应的某些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单行法规。

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谁不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在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方面,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于同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

但是该示范法并非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其作用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的基本电子商务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些都是国际上出现最早对于电子商务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外还有《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新加坡电子交易方案》?、?《全球电子商务计划方案》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不可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政策来支持和?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现状下的法律环境

我国的物流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向现代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

其发展过程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物流企业“小、少、弱、散” 由传统的国有运输企业发展起来的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物流企业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它们受传统经营意识和管理体制的影响,集约化经营优势难以发挥,规模经营、规模效率难以实现,设施利用率低。而新兴物流企业的规模小、资金少,在规划以及经营管理上都缺少经验。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8年来,全国新建的物流园地约70%是闲置的。 我国物流企业真正实力超群、具有竞争力的很少。

绝大多数物流企业具有“小、少、弱、散”的特点。即:经营规模小,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少、高素质人才少,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结构单一,缺乏网络或网络分散,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等。

物流管理体制和机制存在障碍 物流业的发展涉及到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设备、产业政策、投资融资、税收与运输标准等各方面,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但各职能部门对现代物流认识不足并缺乏统一协调的战略思想。

目前,商务部、交通部在资格认证方面各有多项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物流企业是一种多头管理体制。

地方保护主义也较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物流企业利益,在交通运输、税收、工商等方面设置障碍,限制非本地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

这也阻碍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物流法律环境不健全 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性的专门法律文件。

这使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技术标准,仅仅以部分行业标准和《物流术语》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需要。

同时,由于缺乏对物流企业的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目录中至今没有物流企业的一席之地。物流企业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及专业物流组织及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承认等,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物流人才稀缺 物流人才短缺的问题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在上海,个别物流企业甚至打出年薪高达30万元来招聘高级物流人才。

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物流人才中,物流规划人员、物流管理人员、物流研究人员、物流师资全面紧缺。到2010年,大专以上物流人才需求达30~40万人。

目前最为抢手的物流人才是掌握现代经济贸易、运输与物流理论和技能、英语、国际贸易运输及物流管理经营型。目前最紧缺的物流人才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宏观管理人才。如政府机构里制订政策、规划的人才,包括相应的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的人才,其中物流专业师资最为奇缺。

第二类是各类企业的物流管理人才。除了物流企业需要这类人才,许多非物流企业也需要这类人才从事物流工作。

这是物流人才中需求最大的一块。 第三是物流企业的管理人才。

这是物流企业的实际操作者,包括仓储企业、运输企业等管理人才。

3.电子商务环境的政策环境

政府对某一新兴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往往体现在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上。

而政府所制定的政策确实对一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为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应该制定出一系列适应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政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投资主体应该由政府转向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为它们的灵活性、积极性往往高于大型企业。

而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而言,中、小企业更能适者生存。我们国家十几年来的经验也显示出中、小企业特有的朝气。

政府应营造能让中、小企业方便投资的资金市场和环境,当然也包括融资环境。政府的国家资金一般应作为引导、启动或配套资金进行注入,以表明政策支持那些经济、社会效益均好,或社会必需的行业、产业。

政府投资的大小体现其重视程度或工程的难易程度。对大型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能像以前那样全部由国家投资,否则投一个大型项目就有可能形成一个国家的重大包袱或债务。

政府应集中有限的资金真正投向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教育事业。对于电子商务这样的系统化大型工程,国家应做好宣传、知识普及、制定投资政策等工作。

譬如:在通信网络方面国家投资可占较大的比例;在计算机网络建设方面国家投资就应该较小;对信息资源网则视行业信息情况酌情给予投入;对电子商务增值网则主要是给予法律、法规上的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新问题,原则上不宜进行较大投资,这一部分应促进企业的市场行为,应营造向这样的项目投资的市场。典型的示范工程投资应该是国家投资的主体领域,这种工程耗资不大,但对社会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这是政府站在市场前沿,在投资领域中大有作为的地方。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强制无偿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政府对一产业或行业的扶持所制定的税收政策起着直接的作用,因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如何制定,是电子商务能否快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1.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美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其本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影响,也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冲击。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白皮书,提出为鼓励因特网这一新兴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应用,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遵照一种中立的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

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1997年7 月1日,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纲要中更加明确地指出:Internet应宣告为免税区,凡网上交易,如电脑软件、网上服务等,应一律免税;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应按常规办理,不应另行课税。

(2)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是税务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组织,具有制定国际税务规范的长期专业经验。1997年,OECD受国际委托制定使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框架条件,提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

该报告制定了使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明确、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概述了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条件,其中包括纳税人服务机会、身份确认、信息需求、税收和税管、消费税以及国际税务安排和合作等内容。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遵循国际上公认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几条最基本原则,即:为促进新兴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的税率至少应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的税率;网上税收手续应简便易行,便于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网上税收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性,有利于因特网用户的了解和查询;对在因特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与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应避免不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

另外,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具备高新技术产业特征的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均应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优惠税收政策,而且这不应该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企业。

因为电子商务是不可能被局限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大多数不可能在开发区内进行活动。管理部门应该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手段。

应单独制定特殊优惠税收政策。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首先需要一定的投入,但对于广大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而言,在投资初期往往效益不明显,而购买电子商务工具按通常规则既要上缴增值税,又要被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折旧,这种投资活动既上税,又折旧,对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势必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采用先进工具、技术来武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以应该采取对采购电子商务工具的优惠征税和特殊折旧政策。

要使电子商务能够在我国蓬勃开展起来,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是一个需首要解决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是。

4.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5.目前我国电商领域的法律法规现状

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众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加强宏观指导,营造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情况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1998年,联合国在颁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两年后启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别在维也纳和纽约讨论《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问题,参加国家由最初的十几个逐步扩展到80多个国家。

我国于1999年开始跟踪联合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工作。当时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派遣代表团参加有关会议,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出对示范法的起草意见。

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

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有关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对国际上,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有关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内也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列入审查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征求意见。 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并通过人大系统在全国征求意见。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络处理日常的业务、交易,即与供应商、顾客、银行、分销商和其他贸易伙伴的日常联系。

美国学者Kalakota & Whinston认为,从通讯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利用电话线、电脑网络来传输资讯、产品和服务;从企业流程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商业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动化的技术应用;从服务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企业管理阶层想要降低成本,同时又要提高产品品质及加速服务传递速度的一种工具;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提供了网络上的采购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旧有的工作经营模式,它通过网络使企业面对整个世界,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的服务。

近年来,以发达国家为先导的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增长,到2003年全球企业对企业 (B2B)的网络交易额将达3.2万亿美元。电子商务如此飞速的增长速度,使它带来的商机是巨大而深远的。

各国政府纷纷制定电子商务规划,大力发展自己国家的电子商务建设。我国虽说这几年电子商务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其效果还只是停留在电子商务的初级水平上。

这种情况有必要认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从而研究适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状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文中更进一步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源于70年代的EDI应用,我国海关是最早引入EDI进行报关,经过几年的完善发展目前企业可以通过上网申请报关。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始于Internet的商用发展,从1998年资料界和媒体宣传电子商务的概念开始算起,在短短的两年间,中国的电子商务已从启蒙阶段迅速进入实施阶段,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00年7月,中国的网上商店由1998年底的100多家已发展至近1000家,并以平均每天两家以上的速度增长。

发展的区域从北京、上海、广州等少数城市向沿海和内地各大城市扩展,许多传统行业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也开始登上电子商务的舞台,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较快的是网上销售。

6.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外: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7.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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