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作业场所的法律法规(哪本法规有提到在作业场所张贴防护具佩戴标准)其他

律临 2023-04-25 11:05

1.哪本法规有提到在作业场所张贴防护具佩戴标准

只有规定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还有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但这并不影响单位张贴佩戴标准。法律法规只是下限,不是最高要求。单位实施的规定比法律法规要求高是值得鼓励的。

另一方面,实施了张贴规则标准,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法规要求。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用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简单的说: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指现场的办公室、工人宿舍、食堂、会议室、厕所、工人娱乐室等办公、生活用设施。

作业场所指施工现场工作面及各类加工场所的作业面

安全防护设施指的是各类安全防护的构件、设施,比如临边的栏杆、电梯井的防护门、防护脚手架、安全通道等等。

安全防护用具指的是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具

施工机械设备指 用于施工生产的各类机械与设备,如塔机,电梯、钢筋设备、木工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场内机动车、混凝土设备等等

施工工艺指与工程建造相适应的工艺流程、作业方式、作业顺序、作业程序、资源投入、质量标准等等。如砌筑工艺标准、混凝土工艺标准、防水工艺标准等。

3.哪本法规有提到在作业场所张贴防护具佩戴标准

只有规定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还有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但这并不影响单位张贴佩戴标准。

法律法规只是下限,不是最高要求。单位实施的规定比法律法规要求高是值得鼓励的。

另一方面,实施了张贴规则标准,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法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哪些权益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法律规定国家对哪些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这是由于放射作业、高毒作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具有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学品则极易导致职业中毒重大伤亡事故。

所谓特殊管理,既包括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技术、设备、操作、防护、自动报警、应急救援等一系列综合管理措施,也包括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的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卫生知识。

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还反映在国家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许可制度上。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高毒作业也作出了一系列相应规定。如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①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③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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